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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技术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金融监管技术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金融监管技术

互联网技术金融监管论文

一、互联网金融

当前面临怎样的风险当然,作为随着互联网时展而衍生出的全新模式,互联网金融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本身也因发展的不成熟而面临着相应的风险。

1.法律上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年轻性,国家在立法上还没有相对完善的干预政策,以往的法律条文只适用于传统金融行业,导致无论是行业的准入标准,还是从业人员的资质素养,以及相应的运营模式都没有合理规范的法律规定。这样的监管空白大大增加了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钻法律漏洞,罔顾他人权益的风险,严重的会影响到金融市场正常有序的发展,为国家与公民利益带来造成损失。

2.运营上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模式,随着网络的发展逐渐被人们认识,有相当一部先行者敢于面对挑战,投身到这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之中。然而由于经验不足,定位不足,选择的运营模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原因,导致一部运营模式无法与当前金融市场契合,从而被发展的洪流淘汰。究其原因,主要是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无法掌握现下社会经济主流,缺乏创新,导致运营模式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大环境,从而导致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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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探讨

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逐渐兴盛,并且发展速度极快。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金融行业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存在着较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受到金融行业的高度重视。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加强重视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科学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方法,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降低风险。本文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式和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探索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中众筹融资、移动支付、网络贷款等金融模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相结合,利用信息技术来开展金融业务,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模式,拓宽了金融业务的服务范围。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正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及时解决。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并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策略。研究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不仅有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质量,而且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1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1市场风险的存在

虽然我国金融市场有着严格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纪律,但是,仅仅依靠市场秩序和市场纪律不能完全抵制金融行业风险。如果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金融担保,会导致金融风险定价机制失效。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会趁机推出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来掩盖金融风险,但是,却不能降低金融风险。而市场风险的存在要求我国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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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国际化

提要: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将日益明显。因此,金融监管法制的国际化也是高质量的、有效率的监管体系构建的必然选择。对现有金融法制的不断修改和补充必须顺应国际化的潮流。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遵循世贸组织法制的要求,及时废、改那些与之相抵触的规则和制度。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必须建立在学习和尊重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

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事实上,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监管法制的创制者必须重视对这些重要监管文件的学习和研究,并积极、大胆地借鉴。

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而美国、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不仅赋权监管当局以不需预先通知的核查权,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资料等有高度的临时控制权。紧急处理措施在我国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无其他临时性的紧急处理措施———诸如最后贷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等方法也还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体操作。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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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金融监管探究

[提要]地方性金融监管是金融安全至关重要的部分。本文从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制度发展历程与现状为出发点,指出我国地方性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中央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监管

进入21世纪以来,金融发展越来越自由化,我国地方金融日新月异,各类地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如何强化监管、保障金融稳定发展显得格外重要。而地方金融监管主要是指地方政府对由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的金融群体予以监督和管理。地方金融机构具有影响大、分布广的特点。截至2020年,我国有134家城商银行、1,545家农商银行、27家农村合作银行、694家农村信用社等2,000家区域中小银行(未包括村镇银行等)。另外,近年来随着支付宝、余额宝、财付通等产品的迅速发展,网络诈骗、机构非法集资等事件不断发生,金融风险日益凸显。可见,合理的金融机构布局、稳定的金融秩序和高效监控地方金融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为此,研究地方金融监管现状,找出地方金融监管的症结,强化地方金融机构活动的监管,有助于提高地方金融监管的能力与效率,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从而保障金融稳定发展。

一、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发展进程及现状

(一)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发展历史变迁。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的金融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随着各种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也不断改变和完善。1、地方金融监管被限制时期。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一些专业性的金融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中独立出来,中国人民银行被确立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并且占据绝对主导地位。1992年起,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逐步形成“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一行三会”管理体制的直接后果是地方上的金融监管权力被大部分回收,金融监管权进一步集中于中央,削弱了地方发展经济获取金融资源的能力。

2、地方金融监管萌芽时期。2002年,中国最早的金融办———上海金融办成立,这不仅利于协调上海市政府与当地金融机构的关系,也加强了对当地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更标志着地方金融监管发展的新趋势。随后,北京等全国各地的金融办都应运而生,对地方金融进行服务、协调和监管。但当时的金融办在职能和法律依据上都难以落实监管权。直到2009年,北京金融办改革成为金融局、广东的金融服务办公室改革成为金融工作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管权才有所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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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国际化金融监管

提要: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将日益明显。因此,金融监管法制的国际化也是高质量的、有效率的监管体系构建的必然选择。对现有金融法制的不断修改和补充必须顺应国际化的潮流。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遵循世贸组织法制的要求,及时废、改那些与之相抵触的规则和制度。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必须建立在学习和尊重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

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事实上,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监管法制的创制者必须重视对这些重要监管文件的学习和研究,并积极、大胆地借鉴。

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而美国、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不仅赋权监管当局以不需预先通知的核查权,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资料等有高度的临时控制权。紧急处理措施在我国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无其他临时性的紧急处理措施———诸如最后贷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等方法也还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体操作。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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