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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交易的理论基础
(一)外部性和碳排放权的界定
全球气候变暖的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庇古认为,外部性是某一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影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碳排放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科斯认为,外部性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为产权界定不清楚,因此无法确定谁应该为外部性承担后果或者得到报酬。要解决外部性问题就应该明确产权.建立有效的产权结构,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界定产权,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同样要解决碳排放问题,也应该对碳排放权进行界定。“如果在环境容量稀缺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不能对环境容量进行产权界定,就无法对环境容量实现合理定价和有偿使用,其结局就是所有人无节制地争夺使用有限的环境容量。”对碳排放权的界定,实质上是建立碳排放权的排他性。首先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界定为私有产品,使温室气体排放权利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然后制定规章制度限制各国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程度。其核心就是使碳排放造成的外部性内部化,通过制定合理完善的碳排放制度,解决碳排放问题。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中就首先明确环境合理容量是有限的,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是稀缺资源,而且对附件一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作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京都议定书》第3条第1款规定:附件一缔约方应个别地确保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登记的其排放量限制、削减、承诺和根据本条款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并使这类气体的全部排放量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间削减到1990年水平之下的5%。按照量化限制数量,欧盟应当减排8%,美国减排7%,日本和加拿大各减排6%等。
(二)碳排放权的稀缺.是碳金融交易制度产生的基本原因
稀缺是经济学中的客观实在。在经济学中,土地、资本、信息和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都是稀缺的。没有稀缺,也就不需要进行什么成本一收益计算了。经济学正是研究在稀缺约束下,人与人类社会的行为。稀缺对社会、对每一个人来说,既是普遍的,也是相对的。既然是普遍的又是相对的,因而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稀缺资源是不同的。从前面的探讨我们得知,过去由于人类碳排放量小,环境容量使用相对宽松,因此碳排放权不具备稀缺性。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口的增加.大气中碳含量越来越高。逐渐给人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此时。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开始显现。随着环境的持续恶化.碳排放权的稀缺性也会随着环境容量使用的日益稀缺而增强。阿尔钦说过:一个社会中的稀缺资源的配置就是对使用资源权利的安排。[63正因为如此,如何更好地有效利用碳排放权成为了各国所关注的问题。这也正是碳金融交易制度产生的基本原因。碳金融是源于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产生的。目的是治理和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若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也就是说.在产权存在的条件下.造成外部性的原因是交易成本的存在。碳金融交易的本质就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将外部性降到最低,达到资源优化配置和帕累托最优。当碳排放者自行处理温室气体的成本高于费用时。他就会考虑购进排放权;当碳排放者控制温室气体的成本价格低于费用时,碳排放者会考虑自己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而将排放权卖出,从而实现减排成本最小化。
对中国碳金融交易机制的启示
一我国碳金融制度雾霾治理的框架纵观
各国雾霾治理框架可以发现,由政策向市场的转化是大的趋势。我国早在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出台之前,便开始了对雾霾治理的立法工作,但从其效果上看雾霾情况持续加重,原因在于市场对污染产业的依赖大大削弱了法律实施的效果,因此运用市场手段的碳金融制度对雾霾治理具有特殊意义,且经过多年发展其已形成体系。
1雾霾治理的碳金融基础性
立法雾霾治理的碳金融法律制度以排放权的清晰界定为基础。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雾霾治理工作便已开始,1973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但受到“”的影响其并未很好的落实,1979年我国开始试行《环境保护法》(1989年正式生效),1982年又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其26条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政府职责,以此为依据1987年我国专门制定了针对雾霾治理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从其内容上看,该法历经了1995年、2000年两次修改后充分借鉴了国际碳金融制度的排放权思想,将政府的监督职责转变为对雾霾污染源责任主体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清晰界定,具体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制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的目的在于界定雾霾治理的主体权利,从而可以有计划地控制乃至逐步减轻雾霾天气。雾霾产生的原因是有害气体的过度排放,因为大气作为公共产品难以界定其权利主体,因此利用市场机制对其的保护就面临着主体缺位的尴尬,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与工业的高度集中,即使污染源的浓度达标也无法抑制雾霾的进一步恶化,因此目前总的趋势是有针对性的将一些污染严重地区划定为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在这些地区由地方政府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其实质是对大气这一公共物品权利主体的具体化,即由地方政府履行对大气的所有者职责。征收排污费制度与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相对应,明确了雾霾排放主体的具体义务。既然大气的权利主体被确定为地方政府,则市场主体具有排放权就是建立在其承担相关义务基础上的,排污费用的征收是科斯定理的实践,即通过市场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制约:一方面,对排污者而言排污费意味着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成本将抑制雾霾的排放促进生产者改进其生产;另一方面对国家而言排污费的收取目的在于治理雾霾天气,特别是当城市雾霾较为严重时所收取的费用不仅应该包括控制现有雾霾的费用,还应该包括改善空气整体质量的费用,用以弥补排污费征收之前市场主体对空气造成的污染。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制度是对地方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基于排放权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强制力保障。市场主体对大气使用的权利是基于政府对大气这一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地位而言,因此超标使用即意味着对所有权的侵害,与普通私权利相区别的是由于大气这一公共物品难以衡量其所有权的真正价值,因此此处并不包括普通民事责任中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替代以行政处罚,从而体现出大气的公共物品属性。如果说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与征收排污费制度是以市场手段限制排放,则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制度就是当市场手段无效时的行政干预。
2雾霾治理的碳金融减缓性
立法治理雾霾的最终目的是消除雾霾,特别是在目前全国各大城市雾霾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减缓性立法意味着碳金融制度中排放权的收紧是总的立法趋势。如果说碳金融的基础性立法着力于界定排放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则碳金融的减缓性立法不仅使排放权的创设与分配有了具体依据,更为未来碳金融业务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具体而言包括三个层面:首先,以节能减排为手段的碳金融立法。节能减排是缓解雾霾最为直接的途径,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大量有关节能减排的相关法规,其中既包括全国性质的,例如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也包括地方性立法,例如《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西省贯彻实施〈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从表面上看这些制度似乎与碳金融无关,但事实上正是由于这些政策的存在,排放权才变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进行交易的价值。其次,以调整产业结构为目的的碳金融立法。为了经济发展,中国替西方购买者承担了大量高污染型的制造业,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雾霾问题,产业结构的调整是无法避免的:“十一五”期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多项规定;“十二五”期间国务院又进一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多项规定;同时也包括各种地方性立法,例如《山东省六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指导计划》等也相继出台,这些指导性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地方政府对碳金融排放权在企业之间、产业之间进行分配的具体依据。最后,以循环经济为指导思想的碳金融立法。雾霾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能源的污染,因此雾霾治理不仅仅是限制能源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更重要的是找到新的绿色能源来替代现有能源,从根本上消除雾霾。21世纪开始我国对循环经济的立法逐步开始重视,2002年我国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年我国开始实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该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出台了大量配套规范,例如财政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委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之后2009年我国开始正式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其中第三章明确提出了实施减量化的排放权立法思想,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又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这些规定的出台为碳金融业务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可以说是对现有排放权模式的突破。
摘要: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资金融通速度的加快,给金融业的崛起和蓬勃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其发展也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货币以及货币资金的数量不断增加,货币收支和资金融通的规模也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金融交易风险正影响着金融业的发展。如何做好会计防范以规避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交易的效益和水平,这引起了广大金融人士和专家学者的关注和思考。本文从金融风险的产生入手,探讨如何根据现有的金融风险做好基础的会计防范工作,使金融业朝着规范化、有序化和高效化的方向迈进。
关键词:金融业;金融风险;会计防范
一、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资本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速度日益加快,金融交易行为大大增加,各类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伴随着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后,市场金融交易的风险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而金融会计与金融交易行为密不可分,每一笔金融交易行为必然少不了金融会计的核算和监督,我们注重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其实就是做好金融会计的风险防范工作。市场操作的不规范性以及金融交易主体交易行为的不自觉性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金融会计风险,我们要完善金融管理制度,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各大企业努力规范自身的会计行为,从而防范金融交易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而提高我国会计核算的水平,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
1.市场经济固有的弊端以及金融主体交易行为的不规范性
摘要:随着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加深,由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而形成的经营风险正对我国的金融市场造成越来越强烈的冲击。如何建立和维持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和稽查措施,设计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挑战,也是商业银行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必不可少的条件。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契约理论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历来是商业银行正常运转的制度基础,它具有内生性的整合作用,能够有效地协调相关主体的利益。内部控制的理论和实务是不断发展的,而隐含深处的本原才是其发展的最终动力。国内外已有不少学者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研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但绝大多数从产权角度出发,将内部控制置于产权理论之中进行思考和探讨。本文拟从契约的视角,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契约理论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进行重构,确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契约本质和经济学功能,为制定出切实可供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契约理论分析
商业银行首先具有一般企业的特征即本质属性是一组契约(科斯1937),同时,它又是特殊的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商业银行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经营的对象是货币资金,货币是财产的典型代表,有推动产权交易的发展和财产的积累的功能。金融活动实质上是盈余单位所拥有的“现有财产”同赤字单位所拥有的“将来财产”之间的交换,是财产的跨时交易活动(产权),也是财产的盈余单位与赤字单位关于产权的一种契约安排,它不同于瞬时的交易而涉及到时间因素和不确定的将来,因此,存在极大的风险。这时,如果每个有财产盈余或赤字的单位都去从事金融活动将会面临极大的交易成本,于是作为降低交易成本及风险的金融企业应运而生。金融企业实质上是通过签订契约进行产权交易,以一次性的契约安排代替市场上的一系列契约,从而大大减少独立从事金融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及交易契约的数量,扩大金融交易的规模,降低了交易成本。而商业银行正是上面所说的金融企业中的一种,它具有金融企业的所有性质,也是从事金融交易活动的一组契约。
商业银行应该具备契约的全部特征,如不完全性、签约主体地位的平等性等等。商业银行是不同要素投入主体之间组合的一组契约,理性的要素投入主体参与到银行契约的最终目的是从银行的业务发展中实现要素价值的增值而获得应有的收益。这组契约使银行内部发生的交易成本大大低于市场上金融交易的成本,但考虑到客观世界的复杂性、人们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以及人们在交易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会不惜损人利己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美]威廉姆森),这组契约通常是不完全的,也就是说,在签订契约时很可能存在事先无法预计的纰漏。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主要在两方面创造价值: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收取手续费;经营风险并获得风险收益。商业银行的业务核心是风险管理,如何降低银行经营过程中各种风险的发生率是其主要任务。因此,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就需要有一种制衡机制存在起到事中控制和事后治理的作用把风险降至最低,否则商业银行契约的存在很有可能不会降低交易成本,反而使成本大大增加,在银行内部存在的这种制衡机制就是内部控制,所谓的事中控制和事后治理是指内部控制不仅要起到监督各利益主体的行为使其按照契约中的事先约定行事并通过严格的奖惩机制对其进行约束,而且契约中未规定的事项发生时,它能发挥有效作用激励当事人积极克服机会主义心理,尽快回到与组织目标一致的轨道上来。商业银行作为企业的一种,他的内部控制本质也应是一组契约,只不过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较普通,企业要更加注重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努力识别各种类型的风险,并形成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降低风险的发生。因此本文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本质界定为:是由商业银行内部全体成员共同缔结的旨在协调各控制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和降低内部金融交易成本、防范金融风险的一组契约。
1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
1.1市场规模方面目前,中国已经是世界碳金融一级市场最大的供应商,自从2005年“京都协议书”开始实施,中国在国际CDM项目的市场份额也在逐年增加。2008年开始,我国已经开始掌握着国际碳金融市场近一半的份额,并且份额在不断地增加着。2010年,我国共产生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2.6亿吨,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排放量的60%,在注册项目的总数方面也达到了42%。截至2013年7月31日,全球共有7128个项目注册成功,而我国的注册成功项目就多达3682个,中国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
1.2碳金融交易制度建设方面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政策的颁布实施,中国已初步建立了碳融资和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目前中国在碳金融交易制度建设方面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发展体系。地方政府在碳金融交易制度方面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诸如《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这些地方性政策法规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碳金融市场交易具有重要的意义。
2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
可以看出,尽管碳金融市场在中国的发展已经逐步开始,但中国在国际碳市场和碳交易链中仍处于低端位置,缺乏话语导致只能被动地接受外来的碳交易机制建立低碳价格。归结而言,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2.1对碳金融的认识不足碳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程度和公众认知度普遍不高。目前,许多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在碳金融的价值、战略意义、运作模式、交易规则、风险管理、社会福利等方面都缺乏足够的了解,他们也基本没有彻底理解清洁发展机制,同时也没意识到碳金融的巨大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