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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核心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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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核心

经济社会学金融论文

一、金融行为相关理论及其局限

(一)有效金融市场

在20世纪最经典的经济命题便是有效金融市场的提出,该命题得了了很多坚实的经验和证据的支持。金融市场指证券价格体现了获得信息变化影响的市场。有效的金融市场以三个假定为前提:一是投资者,他们是理性的,合理评估证券的价值;而是如果某些投资者不理性,但是引文彼此随机进行交易,非理性的行为相互抵消,不会影响证券的价格;三是特定的情况下,虽然非理性的投资者犯了错误,但是由于有理性的套利人,通过他们消除非理性人对价格的影响。但是作有效市场假说也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是因为有效市场理论的前提设定,建立在假设人理性的基础上。因而在二十世纪末,有效金融市场理论受到了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验。首先理论所假定的投资者完全理性便遭到了质疑,许多投资者的金融行为不是依据信息购买决定。其次一些金融学家研究得到人的金融行为是经常以同样的方式而不是偶然地偏离理性。最后,理性的套利源于套利机制,然而现实生活中的套利充满风险,作用局限。

(二)行为金融学

行为金融学借鉴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主要从金融人员的情感、态度等角度分析金融市场非有效性问题,修正有效市场理论的理性假设。在行为金融学理论中,金融行为直接映射经济利益,反映行为者的认知方式、期望、收集信息和价值观念能力。行为金融学主要研究通过建立一套模型,讨论投资者如何决策和确立金融市场的实际价格。行为金融学将金融理论核心从资产定价转向参与者的行为。但行为金融学能还不能成为金融分析的新范式。因为行为金融学存在很多不足,缺乏边界清晰和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无法整体解释金融行为,对于有效市场的批判太极端,忽视了社会机制在非理性背后的作用。从社会学角度看,任何金融行为都应发生在社会场域中,并受到文化、思想观念以及制度的塑造。而行为金融学的主要问题是忽视了非经济因素对于金融行为的影响。当然,行为金融学在反省批判经典金融理论,为进一步突破金融行为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二、金融行为研究的经济社会学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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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市场实践经验探究

[提要]欧盟与美国碳金融市场通过几年的运行不断完善,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其实践经验证明碳交易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发展低碳经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在法律法规、产品创新、交易机制等方面尚存不足。本文在分析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基础上,结合欧美碳交易市场发展中的宝贵经验,提出通过优化碳排放交易体系和分配制度、培养专业型人才以及提高全社会参与意识、建立完备法律和监管制度,来完善我国碳金融市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碳金融市场;低碳经济

伴随着21世纪以来愈发加剧的全球气候变暖现象,国际社会逐步开展减排行动、发展低碳经济,着手应对气候变暖问题。1997年12月,《京都协议书》正式签署,迄今为止参与合约的国家有180多个。自《京都协议书》签订以来,全球碳金融市场日渐兴起,碳市场规模迅速地扩大,碳交易已成为碳减排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2011年开始,我国实行“先地方试点、后全国推广”的方式逐步推进碳金融市场发展,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七省市开展碳市场试点工作。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做好碳达峰行动已成为2021年的重要工作之一,而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也是完成这一工作的重要推手和核心工具。为此,在探究我国碳金融市场现状的基础上,总结欧美国家碳金融市场发展中可借鉴的经验,提出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思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成熟。

一、欧美碳金融市场发展实践

(一)欧盟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自《京都协议书》签订后,欧盟为实现其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于2005年正式实施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该体系是世界上首个且目前全球最大的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作为欧盟碳金融市场的核心,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在限额交易的基础上,将碳排放量与成本直接挂钩,以此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可以分为2005~2007年、2008~2012年、2012年至今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2005~2007年的初步试验阶段,建立初期有28个成员国加入,实行“总量控制、负担均分”的原则,分配方式上则根据各国历史排放水平来确定对应的碳排放额度。这一阶段的限排行业主要集中在能源、钢铁、水泥、造纸等,这些行业的排放量总额占欧盟总和的近50%。第二阶段为2008~2012年的全面发展阶段,新增3个成员国家加入,覆盖了欧盟约45%的碳排放量。在行业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同时,减排的气体范围中也增加了其他的温室气体。在这一阶段中,欧盟完善了分配制度,在原有依照历史水平确定分配额的基础上增加了核实和监督环节;改革市场交易制度,设立市场稳定基金将碳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保护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了碳金融市场的有力发展。第三阶段,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已经涵盖了超过11,000个实体单位,超12,000座工业基础设施。而为了达到2050年减排60%~80%的长期目标,欧盟碳金融市场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在分配制度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以市场化机制取代计划式机制,灵活有效地减轻了配额供给超标的问题,进一步促进了减排效率的提高。纵观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发展,该体系也是在不断地试错和改革中一步步趋于完善。该体系的成功极大地帮助了欧盟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显著的减排成效也使得欧盟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有了较大的话语权。

(二)美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美国于1998年加入《京都协议书》,后以减排影响社会就业及自身经济发展等为由,于2001年宣布退出。但美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的碳交易市场,其国内各州、市也在积极推进减排的跨区域合作,形成了区域性的交易市场,在不断的尝试中也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各区域的碳交易市场发展,也能为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带来有益的借鉴作用。(表1)美国西部气候倡议于2007年提出,其目标在于利用区域间的合作,共同制定有效的政策和合理的市场机制,通过严格执行使该区域2020年碳排放量比2005年低15%。WCI强调配额无产权,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交易。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于2000年成立,2003年开始正式以会员制运行。芝加哥交易体系与其他碳排放交易体系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减排责任的实现依靠各会员的自愿承诺和社会责任感,也是全球唯一的自愿碳交易平台。各会员根据CCX制定的配额和交易制度,自愿作出法律效力下的减排承诺。若未能达到承诺,则需在碳金融市场上购买碳金融工具合约(CFI)。在自愿为前提的体制下,其碳交易量和交易额与其他强制性的市场体系存在一定差距,但碳金融市场也获得了长足发展。目前,芝加哥碳交易体系的交易品种主要是金融衍生品,包括期货、期权等,其创新发展也促进了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区域温室气体倡议与西部气候倡议类似,都是基于各州间的合作,共同签约来约束区域间温室气体的排放。不同的是,RGGI主要针对电力行业,依靠对传统能源的限制,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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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法律论文

一、我国民间金融法制化

我国的民间金融的出现并不是一种单纯的经济活动,这是在社会经济制度中发展出现的。可以通过与民间金融的互补对金融市场的资源以及金融市场的构造进行完美的整合,这样可以有效地促进金融效益的增长。由此可以看出民间金融已经加入了金融市场的竞争,并在逐渐的改变金融市场的格局。所以对民间金融应该予以高度的重视,不能忽视民间金融对未来金融制度发展的影响,所以对民间紧急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监督、预测就变得非常重要。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法律执行情况

在对我国民间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进行系统的分析后,得出我国政府部门在不同时期对民间金融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监管立场有这一定的不同我国当前民间金融的生存现状和法律框架成型则开始于第三时期,转折于第四时期,随着我国现阶段民间金融市场的活动主要表现为各类民间金融组织的成立和各种集资行为的层出不穷,我国的立法活动和执法活动也相应集中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行为的判定和处罚。

三、我国民间金融的配套法律制度创新

我国要实现民间金融市场合法、健康和正当的发展,就必须首先要客观评价民间金融经济主体的行为,进一步对其行为实施法律方面的指引作用,使其朝着更规范化和合法化的方向发展。自然,健全完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成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点追求目标,核心的主体法律监管架构具有必需性,配套法律制度也必不可少,成为核心监管制度顺利执行的有力辅助力量。但是我国现在相关方面的法律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如破产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中小企业信用制度方面的立法仍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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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利弊

以中国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契机,我国打响了全面跨入市场经济体系的攻坚战。加快融入国际市场化经济体系而不是闭关自守,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今,作为包括WTO在内三大国际经济组织的重要成员国,在享受权力、为自身发展赢得有利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同时,我国也积极信守承诺,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而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对外开放更是首当其冲。

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遵循的是循序渐进、谨慎管理的原则,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开放的地域,增加引进的机构和数量。[1]1997年初,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批准9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到2000年3月,在我国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选32家,其中上海24家,深圳8家。保险市场的开放始于1992年上海引进外资保险公司的试点,截至刊1999年底,已有25家外资保险机构获准在中国营业。来自17个国家的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2l2家。不久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又批准了4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舟公司或台资寿险公司。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较低。外国证券公司可以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若干外资金融机构获得了上海和深圳证券所定数量的B股席位,可直接参与B股交易,国外金融机构还参与了我国政府债券和部分企业的H股,N股的上市发行工作。

一、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有利方面

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长期来看,逐步扩大金融开放并最终融入全球金融体系,不仅可以使我国在吸引外资及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获得巨大收益,也有助于加快国内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

(一)有助于中国监管体系的完善和国际化接轨

加入WTO,是为中国金融业向市场化、国际化经营提供有力的改革推进剂,外来竞争将促进我国金融业和金融监管机构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建立现代金融体制和竞争秩序。从而提高中国金融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促使国内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内控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和服务水平,推进监管的规范化、全程化,保证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金融调控方式将进一步由直接调控为主转化为间接调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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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警金融市场论文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首先,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中国居民和产业对能源的需求仍会大幅上升。根据国际经验,城市化进程中的国家往往会经历人均能耗和能源强度的快速增加。从2002年开始,中国能源消费增速加剧,超出GDP增速一倍有余,2013年中国城市化率达到53.7%,而国际高收入国家已达到78%左右,即使中等收入国家标准也达到61%,说明中国未来城市化的空间还很大,因此未来整体能源消费水平也会不断上升。根据预测,中国到2030年能源需求总量将达到近60亿吨标准煤,比2013年的37.5亿吨标准煤增加近60%,占世界能源总需求的近25%。其次,中国一次能源中化石能源占比较高,在短期内化石能源的主体地位是无法轻易撼动的,未来化石燃料仍将占据能源消费的至少70%~80%。从中国能源消费总量及品种构成上看,资源禀赋结构为明显的富煤贫油少气,同时由于未来新能源开发的长期性、不确定性和巨大风险性,使得化石燃料将长期是中国能源消费的最主要原料。因此,化石能源的长期稳定供应对中国的能源安全起到最重要的制约作用。再次,中国能源的供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能源供给的途径主要是自产和进口,随着国民能源需求的增加,自产量和消费量之间的缺口也越来越大,用以补齐缺口的进口能源量也逐年增多。2012年中国石油自产量为207.5百万吨,进口量达到271.3百万吨,石油对外依存率达到57.1%;天然气自产量为1072亿立方米,净进口量为386亿立方米,对外依存率达到6.4%。中国能源自产和进口都面临很大的风险。自产方面,随着中国能源开采量的逐步增加,开采难度也日益增加,能源开采所需的投资也迅速攀升,使中国的能源生产面临较大的风险。进口方面,中国能源的进口,特别是石油进口较为依赖中东和非洲,由于这些地区政治原因,能源进口保障具有很大的隐患,此外,进口能源运输长期依赖马六甲海峡海运,一旦此海洋运输出现问题,中国的能源供给将面临巨大威胁。最后,能源行业的巨大投入对中国能源融资提出了巨大挑战。能源行业属于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在能源的前期探寻、开采和加工期对资金的需求十分巨大。随着中国能源需求的不断增加,能源投资需求也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据联合国机构评估,到2030年,中国为满足能源需求将需要投入资金2.3万亿美元以上。如此大的资金需求对我国能源融资金融机构和能源生产企业都是巨大的挑战。现如今中国能源融资面临融资渠道狭窄、能源企业负债率过高、融资成本高昂、能源投资效率低、规避风险能力差等问题,对中国能源金融安全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能源安全需要实体能源经济和虚拟能源经济(能源金融)的共同保障,而中国能源金融的发展滞后,能源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国际能源市场的定价权,能源产业都不得不承受国际能源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之痛。纵观全球能源金融市场,其市场规模和影响力日益扩大,全球能源价格波动日益加剧,中国能源企业面临巨大的成本推动的压力,金融市场被动接受全球金融财富分配,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国家能源安全也受到全球市场的冲击。能源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对于中国能源企业加强能源风险管理,更好地融入世界能源金融市场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然而,中国对于金融风险的预警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才正式开始,目前仍然处于刚起步阶段。因此,本文的研究集中在对能源金融风险的量化分析和预测,并对中国2002~2014的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作出计算和预测,希望研究结果对中国能源金融市场风险预警管理有借鉴价值。

二、能源金融风险特征

(一)能源金融能源金融风险是伴随着能源金融而生的,具体而言,能源金融具有以下3个特征。第一,能源产品正不断地金融化。美元主导下的能源体系具有不稳定的特征,能源价格随着美元以及各种金融资产而发生改变,汇率的波动以及随之产生的美元资产的波动使石油产品越来越具有金融产品的特征。第二,能源市场在不断地金融化。能源市场金融化的最典型表现是能源衍生品市场的金融投机。如石油价格问题,除了供需等因素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金融投机所致,使得石油本身的风险程度与金融市场之间产生挂钩和强烈的共鸣。第三,能源产业在不断地金融化。能源产业的金融化最集中的表现是能源产业开发金融投资与融资模式。当前世界油气资源主要掌握在跨国石油公司(如壳牌、美孚石油、英国石油)和国家石油公司(如中石油、中石化、Gazprom)等。这些大型石油能源公司有着先进的勘探开发技术和雄厚的资金,对产油国政策具有极大的影响力,通过多种多样的融资手段,对世界各地的能源资源进行投资。借助其在国际市场良好的信用,这些大型石油公司通过发股、发债、国际借贷等各种途径获取流动资金,管理企业的财务成本,并通过项目投资等各种方式投资于油田气田,然后通过能源金融衍生品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

(二)能源金融风险能源金融风险是指在国民经济运行中,能源行业在投资或融资过程中所面临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能源金融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典型的包括价格波动风险、能源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地缘政治风险以及海外投资竞争风险等。由上述能源金融的特点可以看出,归纳来说,能源金融风险主要具有以下4个特征。第一,能源金融风险受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能源特别是油品的价格跟美元汇率波动息息相关;另一方面,能源企业通常容易受到全球能源衍生品市场波动的影响。还有,国内能源金融风险对冲的机制不完善,监管上也存在漏洞,价格发现的功能不能很好地体现出来,国内企业难以通过国内的衍生品交易对冲降低自身风险。第二,能源金融风险受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影响较大。能源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支柱行业,更加容易受到国家政策的干预,国家对能源行业的战略部署和调控都会对能源风险产生重要影响。第三,能源金融风险受国际地缘政治的影响较大。能源供给安全是各国国家战略的重心,能源的价格以及供给平衡除了市场出清等作为依据外,还是石油生产国、消费国之间博弈的结果。石油生产国对产量的管制、石油消费国对石油产地的选择以及战略储蓄,都会对国际能源金融产生剧烈影响。第四,能源金融风险还受到自然灾害、天气条件影响,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自然灾害和恶劣的天气条件将直接影响能源企业对能源的开采、运输、储藏等各个环节,通过改变供应来影响能源价格,作用到能源企业和投资者身上,此外,气候变化等导致极端气候发生的因素也会对能源的需求产生影响(如暖冬、寒潮等),进而影响能源供给平衡。能源价格供应等因素的变化会对能源企业经营效果产生深远影响,甚至还会威胁国家的能源安全。控制能源金融风险,保证能源金融安全即是要求在面临经济全球化和国内外不稳定因素等各种威胁下,国家能够成功应用各种手段将能源供给危机和能源产业发展危机控制在可调范围之内,力促能源供需正常匹配,满足能源行业各企业的融资需求,降低和防范能源企业和国际能源战略投资风险,保证能源行业投资目标顺利完成。能源金融风险的因素有很多种,而且往往相伴而生同时出现,故而能源金融体系的风险无时无刻不在,风险的逐渐演变决定了能源金融的安全也仅仅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安全,是各个层级的能源个体风险管控机制的动态均衡,能源安全的状态也是在这种动态均衡中不断适时调整。因此,以一种具体的标准来衡量能源金融风险,评价能源金融安全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也正是建立能源金融风险预警的意义所在。

三、能源金融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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