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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现状
1、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银行监管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发展,才逐步形成了“法人监管、内控监管、风险监管和公开监管”等四个监管理念,开始走上规范操作与依法监管之路。应该说现代化和专业化的监管框架和监管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仍存在一些缺陷。当前,我国银行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建立。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重复监管问题;二是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监管真空”问题。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日趋激烈,各种业务创新也在不断出现,银行、证券与保险机构开始相互参股乃至控股。面对这种金融混业发展趋势,如果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当前分业监管的体制势必会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中间地带形成监管的真空。
(2)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量的现场检查项目是临时性安排的,与非现场检查和以前现场检查结果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二是大量的现场检查流于形式,对被查机构的整改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缺乏后续的跟踪检查,同时检查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复检查现象时有发生。目前的现场检查项目安排往往采用“一刀切”的方法,一个检查项目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对多家银行机构展开运动式检查,其结果是对风险高地区和银行的检查范围和力度不够,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而对风险较低的地区和银行投放的检查力度过大,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3)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强银行监管,防范银行风险,保持银行稳定,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但是,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都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知识准备不足,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跟不上监管的步伐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新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全球银行业竞争日益加剧。在此背景下,全球银行业发展已明显呈现出五大趋势:金融管制放松、银行业通过并购走向巨型化、银行业务全能化、国际化、电子网络化。这是我[本文转载自国金融改革面临的大形势。入世后,我国金融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五年过渡期后,国内金融市场将对外高度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同时也就是开放的国际金融市场。因此,顺应全球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已成为入世后我国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一、全球银行业的发展趋势,
(一)金融管制放松,银行监管精细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的激烈竞争,资本持有者对多样化和综合化金融服务的需要,推动着发达国家政府放宽对金融领域、特别是对银行业的管制,纷纷打破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局面。进入90年代后,随着美国、日本、欧共体等主要国家金融改革方案的实施和生效,各国金融业的发展越来越多地渗入市场化和国际化因素。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国际银行业的监管也日趋精细化。这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各国普遍运用计算机辅助管制,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银行监管中得到普遍的运用。二是监管内容标准化和规范化。这主要体现在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文件中,尤其体现在《资本充足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三是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管。不再一味强调外部管制,而是转向内外监管结合,更加注重调动和发挥银行自身的积极作用。四是扩大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五是加强对金融集团的监管。
(二)混业经营,银行业务全能化。80年代以来,经济金融全球化导致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加上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的冲击以及金融管制的放松,各类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与渗透不断加剧。进入90年代以后,西欧和日本等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已突破传统的分业界限,业务范围向投资、保险等领域扩展,银行业务综合化趋势日益明显。受来自西欧和日本等国银行业的竞争压力,90年代以后,美国商业银行加快了改革步伐。1999年底,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相互涉足对方领域从而彻底结束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美国66年的统治,标志着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大趋势。
(三)银行业通过并购走向巨型化。全球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推动了银行业的收购与兼并。从90年代初开始,全球银行业的购并整合热浪滚滚,购并规模愈来愈大,涉及的领域愈来愈宽。据资料统计,91年至92年,93年至94年,95年至96年,97年至98年,全球银行业购并总值分别为847亿美元、832亿美元、2080亿美元及5342亿美元。全球1000家大银行的资产规模已从90年的19万9000亿美元,增至99年的25万5000亿美元,10年间增长78.4%,并且仍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与以往购并浪潮颇为不同的是,此轮购并活动的主要动因,是混业经营发展所带来的全能化银行的出现与金融控股公司地位的确立,使银行业的购并活动广泛涉及金融领域的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行业彻底打破了传统银行业务与其它金融业务的界限,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甚至新发展的网上银行运作方式紧密地融合起来。由此而诞生了一个又一个的金融"巨无霸"。
(四)银行业电子网络化。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金,融服务电子化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进入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的电子化、自动化、现代化的金融服务系统基本全面形成,银行活动将先进的电子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存款、提款、转账、汇兑、查账、交换控制、金融买卖交易和咨询等金融服务领域,并将银行和客户、银行与银行、客户与客户联结成一个电子网络。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加紧实现金融系统的电子网络化,网络银行也应运而生,并成为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基本趋势。据美国联邦保险局统计,1993-1998年,美国传统银行的资产递增率为8%,而美国网络银行的资产递增率为53%。英国保诚保险集团旗下的egg银行成立不到一年,通过互联网已吸存67亿英镑。与此同时,传统银行发展网上银行也正成为新的时尚。银行业电子网络化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的基本趋势。
混业经营的优点在于促进开拓经营范围、便于规模经济的发展。目前,混业经营因金融创新、利于风险规避等成为金融业发展趋势。在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不尽合理,各监管机构间信息传递不通畅、监管效率及质量有待提高。如何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加以创新及优化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现状
1.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简介。
目前,在金融监管中,存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各自负责一定监管事务,即“三足鼎立”的监管组织结构。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为提高金融系统安全提供保障;同时,中央银行也负责协调各委员会事务,行使监管职权。货币政策是人民银行负责范围;银监会的监管对象是银行业,如:政策银行、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全国大小金融机构;保险业是保监会的监管对象;证券业是证监会的监管对象。这样一来,各监管委员会监管范围清晰、科学分工及有效配合。金融监管在逐渐走向注重保障金融安全、机构间合理分工的谨慎监管模式。这也意味着,金融行业的监管工作已在日益完善、合理、规范。
2.混业经营下我国监管模式的不足。
2.1监管模式不符合混业经营趋势。
一、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背景
在各个金融机构的发展过程中,只有金融监管与之相适应才能够更好的促使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金融监管体制涉及的内容较多,不仅包括金融机构的设置,还包括各种监管措施和监管理念等。金融监管体制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受到不断变化的环境因素的影响,直接导致了我国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之间出现了不适应的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金融机构逐渐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所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背景重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金融监管难度增加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这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这里所提及的挑战主要是指国外其他国家发生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同时也对我国金融产业的各项活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一部分国际型大企业和银行合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直接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也逐渐趋向模式化,监管标准和执行手段越来越相近,所以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逐步提升各个金融机构的监管水平。
(二)互联网逐渐渗透金融行业,给金融监管造成了深远的影响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渐趋同,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原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完成支付交易,资金流动更难以监控,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更重要的是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金融服务模式上显示出了很强的创新性和竞争性,这样也对金融监管的模式和范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促使金融监管逐渐改革在当前金融机构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呈现出混业经营的现象。虽然混业经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和服务能够利用现有金融机构为各个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分散风险,降低成本,但是为了有效预防金融系统内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便需要金融监管根据实际情况转变以往统一的监管模式。
二、强化金融监管的主要作用
一、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
1.完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
在当前国际金融业由“分业经营”逐渐转向“混业经营”的背景下,国内的金融监管仍以分业监管为主,各部门自成系统,涉及部门间监管合作的法律制度急缺,且金融监管的支持系统还有待加强,金融控股公司与准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断涌现,加剧了跨行业违规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业务交叉监管的空白,增加了金融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风险的影响范围也是全球性的,因此,也必须加强国与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一方面,制度化各类财政监管部门的合作与协调程序,重点完善信息共享途径与方式上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在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平等、互利基础上,实现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共同制定相关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律文件,形成具备一定规范效力的软法。
2.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当前,国内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许多漏洞,关于金融风险的信息披露法律条例较少,且内容单一,缺乏可行性。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四方面入手。首先,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增加对资本结构定性披露与定量披露方面的法规制度,并对银行账户的股权与利率风险披露方面作出规定。其次,对信息披露频率进行完善,规范具体的信息披露程序,包括对信息披露的日期、途径、频率等方面的规定。第三,协调信息披露与商业保密保护之间的分歧。掌握信息披露的尺度与权限范围,结合特定时期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标准与法律条例。最后,明确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通过立法,明确信息披露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多元化责任承担方式。
3.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