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金融资产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摘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权力过大,易产生舞弊行为,商业银行也会借机扩大债权,应确定剥离不良资产标准并保证资产处置公正和透明。以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中央银行再贷款、商业借款等方式筹集收购资金时应注意其适用条件及额度。通过债转股、咨询、证券化、折价出售等手段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通过制定法律、健全资产管理公司机制,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债转股应以企业产品对路、工艺先进、管理水平高、领导班子强、经营机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条件。要使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需通过财政担保、保险公司和其他银行担保、超额抵押、中央银行再贷款等方式提高资产化债券的信用等级。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国信达、长城、华融和东方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先后正式成立。新成立的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主要业务有四部分:一是债务追偿和重组,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二是投资咨询和顾问,财务及法律事务咨询和顾问,企业审计及破产清算,资产及项目评估;三是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发行债券;四是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推荐上市和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
各国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重组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银行积累的不良资产规模很大,单靠银行自身的盈利和正常的呆账核销已难以化解这些不良资产;另一方面是由于分工经营的限制,银行盘活不良资产总是遇到种种限制和困难,资产管理公司所具有的特许的法律、政策优惠和多种业务手段,有利于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从而在整体上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各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使命是收购、管理、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与国外相比,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这一使命外,还同时肩负着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使命。即运用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等市场化债权重组手段,实现对负债企业的重组,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机制,最终建立现代制度,达到脱困的目标。
一、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难点
(一)道德风险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为商业银行卸去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同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处理不良资产很大权力。因此,很容易产生商业银行借机扩大不良债权和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道德风险。避免商业银行借机扩大债权,就必须确定从银行中剥离不良资产的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摘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换股顺应其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相对优势,一方面具有丰富的债转股经验,明显的差异化优势;另一方面具有金融全牌照、丰富的金融产品和协同能力。但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开展债转股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包括债转股企业多是产品销路不畅、经营状况不佳,盈利空间收缩、资金成本上行,以及风险权重太高、政策上鼓励强度减弱等问题。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与更多的支持。
关键词:债转股;市场化;基金模式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所指出的“三期叠加”①的形势已成为我国宏观经济新常态。经济增速整体下滑,急待转型升级。企业负债高企和商业银行庞大不良资产成为影响我国金融稳定的巨大障碍,一方面,非金融企业杠杆率过高(李杨,2015),企业脱实向虚,实体经济畸形发展;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持续攀升(邓舒仁,2016),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双增,金融风险隐现。对于企业负债高和银行不良资产高的问题,1999年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就明确了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不良资产的主体。而研究文献则多集中于探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运作和未来发展,比如林建华(2008)、刘强(2010)、葛彬林(2016)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基于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性产物,在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逐步萎缩和国有企业降杠杆的背景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换股可谓顺应其实②,也响应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所指出的“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和所强调的“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通过实施债转股,将对债务企业产生重大有利影响;既降低了宏观经济杠杆率,又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债转股意味着国有企业资本金增加,债务下降;又提高国有企业的融资能力,资本结构优化是企业扭亏为盈的重要经济基础,可以使国有企业获取重生的机会③。因此,基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角度讨论市场化债转股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的困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要严格遵守54号文件的要求,体现金融机构聚焦主业服务实体经济的精神,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需要汲取过往的教训,解决真正意义上股东的问题,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长远发展的体制机制基础。从实际情况来看,签约多,落地少,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市场化债转股签约金额达到17220亿元,到位资金3469亿元。可见,落地比例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落地债转股资金中,还有相当部分为“明股实债”,难以真正减轻企业负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债转股企业一般多为产品销路不畅、经营状况不佳、现金流量较差、利润整体下滑的“非目标”型企业,资产收益率低,银行往往处于观望阶段,多为明股实债。从市场投资方面而言,债转股企业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最优投资选择,在处置债转股企业的股权时,需充分衡量资产的机会成本,有可能会影响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流状况。第二,盈利空间收缩、资金成本上行。随着银行业不良资产规模的增加,一方面,各家机构加大了对不良资产的介入,大量资金涌入的直接后果是不良资产包价格上升,进一步压缩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盈利空间;另一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以后,资金价格上涨也加剧了市场化筹集资金的成本。第三,资产端和负债端期限错配。不良的收购和处置需要跨周期,一般在经济下行周期大量买进不良资产,在经济上行期处置变现,通过这种跨周期运作方式获得收益,资产端和负债端期限仍难匹配。第四,风险权重太高,政策上鼓励强度减弱。2018年8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市场化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的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权重为250%,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权重为40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执行。第五,退出渠道不清晰、退出路径不畅通、退出机制不完善。在首轮进行的政策性债转股后,大多企业都没有考虑对股东分红,而对于股权处置问题,可供选择的方式较窄,以企业回购①、对接资本市场为主。
摘要:为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方法之一;在目前经济和社会信用背景条件下,对债转股作用不能高估;针对操作中问题,改进和完善其实施办法。
为了解决我国国有银行中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继续深化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对部分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施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的战略部署。
一、债转股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债转股工作的开展在我国尚属首次,缺乏具体操作的经验,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经济、金融和社会信用环境中,此项工作实际运作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并尽快解决,以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债转股对各方产生了不同的利益效益,由此使各利益主体对债转股的理解和认识出现偏差,以致影响债转股的具体操作和实际运作。债转股的落实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以经贸委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以企业为主体的债务人,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债权人,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的阶段性股权者。
由于利益的不同,对债转股的运作,各方理解和认识有所差异。据调查,大多数企业把债转股当作一种优惠政策来理解,千方百计想搭上这班车。各地经贸委在确定债转股的企业时,为挤进国家经贸委的大名单,重点选择“贷款数量大”的企业和困难企业,而对于企业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是否为1995年以前的不良贷款,企业产品质量与销路、领导班子素质以及转制等诸多因素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考虑不多。各商业银行提供的企业名单以还款无望、不良贷款负担重的企业为主,尽量剥离不良贷款,对于经营正常的企业则拒绝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求严格遵照中央12号文件精神审议债转股企业,而符合条件的又大多是运营正常的企业。对债转股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影响到债转股的具体操作和以后的实际运行。
摘要:为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方法之一;在目前经济和社会信用背景条件下,对债转股作用不能高估;针对操作中问题,改进和完善其实施办法。
为了解决我国国有银行中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继续深化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对部分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施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的战略部署。
一、债转股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债转股工作的开展在我国尚属首次,缺乏具体操作的经验,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经济、金融和社会信用环境中,此项工作实际运作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并尽快解决,以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债转股对各方产生了不同的利益效益,由此使各利益主体对债转股的理解和认识出现偏差,以致影响债转股的具体操作和实际运作。债转股的落实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以经贸委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以企业为主体的债务人,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债权人,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的阶段性股权者。
由于利益的不同,对债转股的运作,各方理解和认识有所差异。据调查,大多数企业把债转股当作一种优惠政策来理解,千方百计想搭上这班车。各地经贸委在确定债转股的企业时,为挤进国家经贸委的大名单,重点选择“贷款数量大”的企业和困难企业,而对于企业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是否为1995年以前的不良贷款,企业产品质量与销路、领导班子素质以及转制等诸多因素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考虑不多。各商业银行提供的企业名单以还款无望、不良贷款负担重的企业为主,尽量剥离不良贷款,对于经营正常的企业则拒绝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求严格遵照中央12号文件精神审议债转股企业,而符合条件的又大多是运营正常的企业。对债转股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影响到债转股的具体操作和以后的实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