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技师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各处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区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快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年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的通知》(泰劳社函[*]8号)的要求,现就做好今年我区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宣传发动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是发现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也是评价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手段。各处镇、区直各部门、企业要充分认识技师、高级技师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扎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单位要着眼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建立学习型、创新型单位,加快建立内部技能人才梯次成长机制,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津贴和相关待遇,调动广大技能人才苦练技能、岗位成才的积极性,使更多的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二、评审范围和条件
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能岗位工作或进行技能培训教学,所从事职业在国家已公布职业标准且设有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的职业内(不包括已实行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试的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技师、高级技师。
摘要:本文在分析技师院校教师职称评审问题的基础上,探讨解决教师职称评审问题的对策,力求职称评审能够更加公平合理,真正有利于技师院校的长远发展,为培养更多、更好的技能型人才保驾护航。
关键词:技师院校;教师职称评审;问题;对策
技师院校是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的最重要资源,是培养人才的基本前提。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学校的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职称评审是教师发展的基本途径,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意义重大,它不仅事关教师的个人发展和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教师教育教学的目标和方向。近年来,随着上级政策的调整,越来越多的技师院校在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中,拥有了自主评聘的权利。对于技师院校来说,自主评聘虽然明显增加了自主权,但评聘的严肃性、公正性丝毫不能放松。面对自主评聘,如何考核评价教师取得的各项成果及能力,让职称评审更加公平公正,激励教师更加积极努力地投身于教育教学工作,是当前技师院校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不少技师院校已经改变了过去唯论文和著作评审职称的做法,采用了积分制,将教师教学、论文课题、教材著作、班主任工作、参加比赛、带学生比赛、校企合作、各类荣誉获取等作为评价的维度,增加了评价的宽度,体现了评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然而,由于积分制在操作中缺乏实践的检验,因此技师院校在实施积分制评审工作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将给职称评审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解决好职称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尤为重要。
一、技师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问题表现
1积分制的弊端。由于技师院校的办学特殊性,积分制的教师职称评聘方式并没有太多的先例可循。不少技师院校的积分制是在征求了多方面的意见后,摸着石头过河,一步一步研究出来的,尽量涵盖了教师职称评审涉及的方方面面。从表面看,积分制包含的维度很多也很全面,但其中的问题也比较明显。一是维度很多,但是赋分没有区分重点和非重点内容,缺乏主次。二是每个维度都设置了上限分值,不利于教师发挥个人特长,限制了教师在某方面的深入发展。三是将专职教师和行政兼课教师放在一个体系下评比,会降低行政兼课教师的行政工作积极性。
2积分的认定方式存在一定缺陷。教师职称评审前,专业评议组和学科评议组分别负责对教师申报材料进行赋分,以此作为学校召开职称评审会的依据。但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以下问题。一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教师材料提供不完善。二是专业评议组和学科评议组忽视了对材料完善程度的审核,缺乏与申报教师的沟通交流,缺少材料完善环节。三是专业评议组和学科评议组分别赋分,缺少沟通,导致赋分标准不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培养,鼓励高技能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技术业务素质,促进经济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及国家、省、市、县(市)技术能手(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三条成立*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外地引进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资助审批和本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评审、津贴发放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引进资助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紧缺高技能人才来*工作可申请政府资助:
为鼓励水利行业技术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充分发挥水利技术工人的主力军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水利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性质、评聘范围
第一条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工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利》中的32个工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电力》中与水电有关的38个工种中设置高级工的工种。
第二章任职资格考评、聘任与管理体制
第三条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综合管理全国水利行业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聘任与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促进高技能人才评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以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一级)职业任职资格的技能劳动者。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和直接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服务实际,对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考核鉴定,确定技能水平的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直接认定是指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对企业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直接授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直接认定不适用于高级工(三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