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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财[*]85号),结合我市实际,从*年秋季起,在全市农村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一)本市农业户口(含城镇农业户口,下同)、华侨农场职工子女在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无法按农业户口核定学生的地区,可按改革前的户籍分类情况或农村居民(指户籍在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委员会居民)来核定。
(二)坚持就地入学的原则。符合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入学。本市随同父母跨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流动的学生,符合流入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入学条件和免费范围并能确认学位的,可列入流入地免费义务教育范围。
1.本市随同父母跨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流动的农业户口学生进城(不含乡镇,下同)入学就读,具备如下条件的,列入流入地免费义务教育范围:
(1)属本市农业户口。
一、“马太效应——西部经济技术
开发区制度创新问题分析笔者对除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西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屯一独山子”技术经济开发区以外的22个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北京市等地的47个东部经济术开发区在2009年和2010年的各项经济指标作了直观的比较研究。(1)从地区生产总值看,2009年和2010年,东部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论是在总量上还是平均值都显著高于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总量上,前者分别是后者的6.4倍和6.5倍;从平均值看,前者分别是后者的3倍和3.O3倍。这说明,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总值除了在数量上与东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存在明显的差距外,在增长速度上也略逊一筹。另外,在工业增加值方面,从总量上看,前者分别是后者的6.63倍和6.2倍;从平均值看,前者分别是后者的3.11倍和2.9倍;而第三产业增加值,前者分别是后者的7.02倍和8.12倍和3.3倍和3.8倍。(2)从财政收入和税收收人看,东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样高于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尤其是在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收入方面,东部同比增长了24.16%,西部却同比下降了37.82%。
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从外资企业的数量看,东部明显多于西部;另一方面,从外资企业的创税能力看,东部明显优于西部。不论哪一方面,都说明外资企业更青睐于东部经济技术开发区。(3)从进、出口总额看,东、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差距都在十几倍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方面,东部同比增长了21.34%。西部同比下降了69.25%;高新技术产品进口额,东部增长了39.38%,西部的增长也高达102.33%。由此不难发现,东、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都需求大量的高技术产品,但是,由于西部地区的基数较小,所以随着高新技术产品需求的增多其增长率较高;而增长率较高的背后是西部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能力不足、供给能力不足,只能依赖进口,即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远远落后于东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这意味着,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先进技术的创新、引进落后于东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即东、西部相比,西部在技术方面不具有任何优势。(4)2009年和2010年,东部47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历年累计合同利用外资金额、历年累计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分别是西部22个经济技术开发区的10.6倍和15.06倍、19.64倍、11.87倍;19.09倍和18.49倍。说明西部在利用外资总量上与东部的差距巨大;历年累计合同利用外资金额东部分别是西部的19.64倍和11.87倍,说明西部在吸引外资方面有所进步,但是,历年累计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西部同比只增加了18.37%,2009年、2010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却同比下降了15.17%,说明西部近两年留住外资的能力在下降,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即使是能够吸引外资进入,但由于种种原因却不能留下外资。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虽然西部增速稍快于东部,但在东部强大的基数下,平均看来,东部依然是西部的1.88倍和1.84倍。总地来说,相较于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经济技术开发区更能吸引外资。(5)平均来看,东部近两年新批准设立的企业数量分别是西部的1.38倍和1.8倍,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前者同比增长了6.3%,后者却同比下降了28.7%。从表面上看,东部比西部更能吸引资本投入,但其实质是东部的市场比西部更为活跃、制度更为完善。(6)从年末地区从业人员数量看,东部近两年来就业人数分别是557.3万人和612.38万人,同比增长了9.88%;而西部则分别是112.79万人和121.49万人,增长了7.71%。这一方面说明东部的市场容量大于西部;另一方面则反映出东部更能吸引人才。从整体规模上看,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相较于东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在资本、技术、市场、人才等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方面都明显处于劣势。
无论是在地区生产总值,还是财政、税收,或者企业数量、市场容量、人员数量等基数上,西部都明显落后于东部。从增长率看,西部也落后于东部。虽然在增长率上西部高于东部,但是在影响经济增长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等方面的增长率上,东部明显高于西部,西部甚至出现了严重的负增长。从发展趋势看,东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而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利用外资和高新技术方面却越来越差。东、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出现了好的更好、差的越差的“马太效应”。
二、进退维谷——西部经济技术
开发区制度创新原因分析戴维斯和诺思认为,制度创新主体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进行权衡,如果出现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制度就会被创新,反之,则不会被创新。戴维斯和诺思把制度创新的全过程划分为以下五个阶段。一是形成“第一行动集团”阶段。所谓“第一行动集团”是指那些能够预见潜在市场经济利益,并认识到只要进行制度创新就能够获得潜在利益的人,其中包括制度创新的决策者、首创者和推动人,他们中至少有一个成员是熊彼特所说的那种敢于冒风险的有敏锐观察力和组织能力的从事创新的“企业家”。二是“第一行动集团”提出制度创新方案的阶段。“第一行动集团”首先提出制度创新方案,再进入下一阶段的创新活动。三是“第一行动集团”对提出的各种创新方案进行比较和选择的阶段。四是形成“第二行动集团”阶段。所谓“第二行动集团”是指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协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经济利益的组织和个人。“第二行动集团”既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民间组织和个人。五是“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协作努力,实施制度并将制度创新变为现实的阶段①。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设置实际上是一项制度创新的过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依法订立的技术合同,都必须向当地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和各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别为市区和各县的技术合同登记管理部门。第四条技术合同登记范围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三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和其它技术服务合同。有关专利的转让合同按专利法规办理。当事人应将合同副本送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备案。
一、有关产权出售、招商重组、整合兼并等方面
(一)有关企业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方面
1.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同样,合并企业也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强对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针对农业科技开发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研院(所)高、中等农业院校和各级技术推广单位等农业科研、教育、推广机构(以下简称科教机构)的科技开发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开发是指科教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过程中的有偿服务、生产和经营活动。第四条农业科技开发工作,以应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人才为主,亦可引进先进、成熟技术(含科学知识、技术信息和方法)消化吸收后进行开发。科技开发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社会效益为主要目的,同时,兼顾本单位的经济效益,以增强科教机构的实力、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第五条农业科技开发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涉及保密和国家安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科技开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协助疏通科技开发所需资金与物资渠道,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农业科教机构申请生产、经营自己培育、引进并经过审定的试验成功的优良品种种子、疫苗,凡符合条件的应发给许可证。第二章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的管理第七条农业科技开发工作要实行技术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明确科技开发的形式、技术经济标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等。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认为有必要进行签证和公证的,可向技术供方所在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农业科技开发的技术合同,须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农业科教机构依法持有(所有)的科技成果,由单位组织开发,任何个人进行开发或转让时,必须经本单位授权。第九条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费收支,按财务制度分项核算,按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奖、酬金,并接受财务监督和审计。第十条农业科教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科技开发管理机构,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科技开发工作。第十一条农业科教机构要注重科技开发、经营人才的教育,通过人才流动或培训、逐步建立一支有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技术开发、经营队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应主要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和实绩。第三章农业科技开发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第十二条农业科技开发主要包括下列方面:(一)为各级政府农业科技攻关、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工作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或解决技术关键;(二)按有关规定生产和经营各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禽、鱼、果树、蔬菜、食用菌、花卉等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以及农副产品贮藏、保鲜、加工装备及其产品;(三)各种饲料(饵料)、肥料、农药、兽药、疫苗,诊断液等技术配方、使用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经营(疫苗限省级以上农科院(所)和高等农业院校自己研制的产品);(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新品种、新材料等的计量、测试、化验、分析、鉴定,以及接受委托研究、规划设计或新产品的技术开发;(五)结合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经营相关的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六)为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提供农业技术经济信息,进行情报和检索服务,新技术资料的翻译与整理以及计算机的开发应用服务等;(七)接受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委托进行技术培训等;(八)根据本单位优势和其他有利条件开展的其他科技开发工作。第十三条农业科技开发的形式主要有: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联营、兴办技术经济实体、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组织技术开发集团等。第四章农业科技开发的费用、收入分配的税收第十四条农业技术及其开发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的价格外,实行市场调节,技术交易双方可根据技术研究开发成本、难易程度、应用后的社会经济效益、使用期限以及分享成果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责任等因素议定,支付方式由双方商定。第十五条农业科技开发应按照国家科委、财政部颁发的《科研单位会计制度》和经济核算制的规定,进行成本核算。第十六条农业科技开发收入在扣除成本后,即可按规定提取酬金,但从农业研究开发周期长、社会效益大而本单位直接收入较低的实际情况出发,酬金比例可提高到30%左右。对在老、少、边、究地区进行的扶持性质的科技开发、政策上应给予优惠,适当提高酬金比例。第十七条农业科教机构科技开发的收入、税前提取奖励酬金,计入成本,其余部分纳入单位预算外收入,其中以不低于40%的比例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其余再作为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第十八条对在科技开发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应予以重奖。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农业科教机构建立的科技开发经营实体,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