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技术性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要求是合理的;国外要求合理;国外实施的措施不合理;信息技术非常发达,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秘密地制定某个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而突然实施;有两个较著名的案例被众人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的不及时传递、分享以及之后的应到工作缺乏互动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国负面影响
论文摘要:文章介绍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和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分类,并分析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相关出口产品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又称“技术性贸易措施”或“技术壁垒”,是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协议、标准和认证体系(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出现,涉及的内容广泛,含盖科学技术、卫生、检疫、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和认证等诸多技术性指标体系,运用于国际贸易当中,呈现出灵活多变、名目繁多的规定。由于这类壁垒大量的以技术面目出现,因此常常会披上合法外衣,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为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
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大体可分以下三类:第一类,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国企业具有达到该要求的生产技术;第二类,国外要求合理,但我国大多数企业目前还不具备达到国外要求的生产水平;第三类,国外实施的措施不合理,有歧视性,或违反了TBT协定的相关规定。
上述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都可能对我相关出口产品造成损失、形成负面影响,但不能仅凭出现损失或造成负面影响这一表象就将这些措施全部称之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大体可分以下三类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基于合理的目的制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负面影响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的负面影响,相关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应负全责、信息技术非常发达,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秘密地制定某个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而突然实施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国负面影响
论文摘要:文章介绍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和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分类,并分析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相关出口产品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又称“技术性贸易措施”或“技术壁垒”,是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协议、标准和认证体系(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出现,涉及的内容广泛,含盖科学技术、卫生、检疫、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和认证等诸多技术性指标体系,运用于国际贸易当中,呈现出灵活多变、名目繁多的规定。由于这类壁垒大量的以技术面目出现,因此常常会披上合法外衣,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为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
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大体可分以下三类:第一类,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国企业具有达到该要求的生产技术;第二类,国外要求合理,但我国大多数企业目前还不具备达到国外要求的生产水平;第三类,国外实施的措施不合理,有歧视性,或违反了TBT协定的相关规定。
上述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都可能对我相关出口产品造成损失、形成负面影响,但不能仅凭出现损失或造成负面影响这一表象就将这些措施全部称之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最高人民法院贺小荣法官在《人民司法》(2008年第7期应用版)发表评论文章《司法判决与社会认同》(以下简称《贺文》),读后颇有感触。《贺文》的突出特点,通篇力论司法判决技术性和伦理性的相辅相成及其重要性。文章指出,司法判决要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取决于司法判决自身的技术性和伦理性,阐明技术性即指判决适用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精确度,它是“一个好的判决形成的基础和保证”,而伦理性则是指裁判过程和判决结果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嵌合度,它是“一个判决能够成为好的判决的重要条件。”并进而强调,技术性与伦理性在一个好的判决中是高度统一的,任何只追求一个方面的做法都是片面的。由此指出,多年的改革中,由于过分关注和强调司法判决形成过程的技术性,忽略了司法判决自身的伦理性,“由此加剧了司法判决中技术性与伦理性的对立,影响了司法判决的社会认同度”,“少数案件中伦理性的缺失具有极强的放大效应,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评价,一是判决结果背离社会主流价值,二是审判作风难以保证结果公正,三是法官素质低于社会公众预期。”于是文章指出:“在确保司法判决技术性的同时,充分关注司法判决的伦理性,是弥合司法判决与社会认同之间相互距离的重要途径。”
一篇不足1800字的短文,能够深入地吸引读者,打动读者并引起读者对司法现状的反思,《贺文》的确不失为短文见长,小议中凸显大手笔。由此可见,作者不但是理论大家,而且是审案高手。一个没有深入司法审判实际的人,很难发现司法判决中的写作病笔及其克服、改进的努力方向,也很难击中时弊,发表出引人入胜的经验之谈。
笔者除以上感慨外,在《贺文》论述司法判决的技术性和伦理性的理论启示之下,想到人民法院司法判决的另一问题:时下不少法官制作的司法判决质量不高,主、客观方面的原因都有。目前,在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制作司法判决的基本状况是:其一,一些法官不明确司法判决与人民法院的关系,认为判决制作不过是承办法官自己的事情,质量高低是主审人自己的水平问题。因此,主审人起草判决书后,院、庭长或不予审核直接交印,或审检也仅是签几个字而已,没有认真把关和修改,如此创造出的“产品”质量,难以保证高质量。有的法官干了一辈子审判却没能写出几份象样的判决书。其二,在强化调解结案的背景下,大部分案件经调解结了案,制作调解书成了相当一部分法官的主要写作内容,由于调解书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议内容制作的,制作起来比较简单,10几分钟即可写成。久而久之,简单操作多了,就对复杂的判决生疏了,甚至厌烦了,因而制作起来马虎从事,其质量也就可想而知。其三,法官制作判决书基本参照1992年最高法院下发的《诉讼文书样式》,而该《样式》距今已历16年之久,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已跨越若干阶段,《样式》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载体已面目全非,无法适应法院审判形势的需要。尽管各地都在创新判决的制作,但却因遍地开花无法结成统一之果,也是影响司法判决制作质量的又一重要原因。
《贺文》开篇点精:“判决能否被社会公众所认同,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能否被人民群众所肯定的关键因素。”这对唤醒广大基层法官的判决意识无疑起了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提高和强化法官的判决意识,必须要在牢固树立三种意识上下功夫:一是法治意识。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尽管是对个案作出的评判,但人民群众都是通过法院的司法判决来理解和认识国家法治状态和水平的,可以说司法判决就是国家法制的标本和样板。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判决去张扬国家法治的精神,教育人民学法守法,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是权威意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都是共和国的法治产品,通过判决这种载体向社会张扬正义,显示司法审判之权威。因此,我们每制作一份判决,都必须带着权威的意识去下笔、去修改,去审阅签发,绝不允许带错出门,决不允许质量低下的司法判决行走于中国大地去降低司法的权威。三是精品意识。每个法官如同工厂流水作业生产线上的工人制造产品,在司法程序这条“正义生产线”的运行之中,各尽职责,竭其所能,创造出的每一“产品”均系精品,决不能使体现司法权威的判决成为次品甚至废品。如果发生了次品和废品,我们将无颜面对共和国,无颜面对人民,无颜面对我们的司法职责,不配作一个共和国的人民法官。
完成一篇毕业论文大体要经过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一、选题有三个原则:
价值性:选题要有科研价值、有社会需求;
创新性:选题应是新领域探索、空白填补、通说的纠正(推陈出新)、前说的补充(丰实完善);
可行性:个人条件、实践性调查、资料占有条件、指导教师条件。
总之,要根据自己所具备的能力选择大小、深浅、适度的课题。而且要注意:课题易小不宜大;课题深浅要适度;选题应以所学专业科内容为主;选题课题的时间要适当(大三专科写作时间4--8周内完成);论文的长短看需要(4000字以上)。
关键词:论著类文章
多年来中外文期刊对论著文章的结构已形成了通用模式,正文内容主要由引言(Introduction)、材料和方法(MaterialsandMethods)、结果(Result)和(and)讨论(Discussion)等部分组成,英文简称为IMRAD。此模式并非一成不变,可根据其具体情况改动,如临床研究时可将“材料和方法”改为“临床资料”。现分别介绍如下:
1.1文题
读者在决定是否阅读此文时,首先要看文题。因此文题应该具有吸引力,能准确概括论文内容,提纲要领,点明主题,做到文题与内容相符。
总的要求是简明、醒目、有吸引力、紧扣文章内容。文题在15个汉字以内为宜。因为标题太长,记起来费劲,念起来吃力。如果标题实在太长而又不能省略,可通过副标题方式处理。但标题简短也要适度,太短而令人费解同样是不可取。
此外,要避免题目空洞和笼统,如“计算和检索”的标题就太大,令人摸不着边际。当前的趋势是,文题不加冗长套语,如“初步探讨”、“……的观察”,“一些想法”等一类词完全可以省略。学术性研究论文中应少用疑问性标题,如“有无……”、“何时……”、“如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