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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府发[2*]13号),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我市城乡困难居民中患大病人员解决就医看病的问题,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民发[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
第二章救助原则
第三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民政局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摸底和对救助对象的核实上报工作。
事项依据:为建立健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乡困难家庭就医难问题,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13号)和江西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试点县(市、区)的做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精神
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纲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以建章立制为重点,坚持低起步、稳运行、突重点、保急需,逐步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面向困难群众、服务困难群众,积极可行,体制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救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低标准起步、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城乡一体、整体推进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根据省、市的有关指示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集中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行医问题(含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法施行大月份引产)和个体医疗诊所人员资格不符合条件等问题,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医疗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有一个更加安全放心的就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目标任务
1、对城区范围内无执业医师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和各乡镇、开发区(镇、开发区城区范围除外)无乡村医师证以上职称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进行全部清理。
2、集中整治变更执业地点、超范围经营等其它医疗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条为推行农村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农村特困人员大病就医困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13号)和《*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渝民发[2004]10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坚持以个人负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由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管委会负责。
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村(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