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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企业本身的人才需求和员工利益出发,阐述劳动合同管理的意义,并从强化劳动合同的期限、重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签、单位用工规范化等方面,论述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提出了有关如何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自《劳动法》颁布以来,劳动合同制逐步在全社会发展和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深化修补改革、推动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以及劳动管理的法制化建设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保障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发展和职工队伍的稳定。但在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阻碍了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针对劳动合同的管理,笔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思路
1、加强宣传,强化各级领导的认识。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其实就是推进法制建设,而法律的普及需要广泛强力的宣传来推动。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的滞后,往往使一些人,特别是一些领导人把发展经济看成开展工作的第一和唯一选择。发展经济不光是贫困地区,也是我国现阶段的首要任务并没有错,但若以牺牲民众利益来换取经济的发展,这就违背了“三个代表”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因此,加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等法津法规宣传,强化各级领导的法治意识,多些依法办事,少些行政干涉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点。
2、加快经济发展,强化用工双方的法律意识。从国企到民企,它只是企业的产权和经营性质发生变化,并不是员工的权益受到削弱,国家的劳动政策法律法规不仅适用国企,也同样在民企不打折扣。劳动合同其实就是在法律上明确用工双方的责、权、利,双方的行为都受法律约束,这是市场经济对用工活动的必然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草案,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制作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印章,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订立下列条款:(一)试用期;(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三)福利待遇和单位补充保险;(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条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时间;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约定终止条件;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劳动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二)劳动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三)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四)劳动合同期限为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为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劳动者完成当天工作的时间。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维持原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可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第十八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四)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注销或者被撤销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二十二条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当事人双方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当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一)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三)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第二十六条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对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招收录用该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为该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的,按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三十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维护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我区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现就规范全区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幸福城区为目标,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区依法推进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着力解决聘用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促使全区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工作有新的突破。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1、签订劳动合同对象和范围。全区所有聘用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签订范围包括: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续聘续签。
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问题原因对策建议
论文摘要: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得到全面肯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实施已有相当长时闻,但仍有不少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屡屡发生不规范的搛作、欺诈、侵权等行为,因此引发争议颇多。文章从高校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劳动合同期限、事实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合同等几个方面问题着手,具体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提出了加强高校劳动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叉务的书面协议,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劳动合同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用工制度。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客、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提出新的要求,加上劳动关系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劳动合同管理中不规范的攮作、欺诈、侵权等行为屡屡发生,从而引发劳动争议颇多。本文仅就高校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谈谈笔者的一些认识。
一、高校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囊
1.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劳动法》规定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不同形式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住和劳动者达成一致,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事项,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根据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2)在固定工转削过程中,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O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户口的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O年以上的;(5)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O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廷劳动合同的;(6)符合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但在高校,由于教职工。特别是低学历低层次的教职工根本没有能力与学校讲条件,有一些学校对长期工作的教职工的劳动合同也是一年一签,这样造成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后,在年老体弱时圜单位不愿与其签劳动合同而丧失就业机会,使老无所养,病无所医。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劳动力市场将出现个体化、弹性化的趋势,兼职、非全日制用工、阶段性就业关系将呈增长趋势,劳动关系呈现单级化的趋势,劳动关系冲突易激化、劳资双方对立社会化。企业在继续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基础上,应规范用工,依法用工,合理用工,不断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能和效率。
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的管理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点工作。自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起,国有企业实施人全员劳动合同制已经十多年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
其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由于员工在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对劳动合同的责权利认识不够,认为自己在企业已工作多年,劳动合同只是履行一个手续罢了,未能真正理解劳动合同的含义,未能真正认识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其二,劳动合同期限的分布不合理。劳动合同期限在劳动合同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不同期限的分布决定着不同的管理办法。签订的中长期劳动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占比例过高,大中专及年轻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较短。
其三,管理不到位,水平待提高。1995年《劳动法》实施,由于国家的有关配套文件还未完善,因此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文件依据不是很全面,对劳动合同的约束力认识不够,管理不到位,造成企业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此外,有的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还停留在依靠手工台帐管理的水平,管理内容仅为劳动合同期限的常规管理,未能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强化员工的合同意识。劳动合同签订后,要适时对员工进行政策宣传,使员工理解劳动合同制的真正含义,从根本上扭转员工的意识观念,通过员工身边发生的具体事例进行分析说明,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员工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增强员工维权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