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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夜,不少企业为减少人力成本未雨绸缪,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成为他们的主要“策略”之一。与此同时,各大劳务派遣公司也迎来了“黄金期”。“近期,主动找上门寻求合作的用人单位增加了40%以上。”一家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新法实施临近,越来越多用人单位主动上门寻求合作。
在这种“转包”的过程中,一系列诸如“工龄清零”的手段在不断发生,部分劳动者的权益因此而受损。有关专家指出,劳务派遣并非低价用工代名词,随着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务遣用工同样将受到法律的规范。
劳务工群体年年扩容
上海劳务派遣人数增速超全球平均水平
截至2004年的数据显示,上海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租赁”派遣人才逾21万,且近年来每年保持着35%以上的增长率,发展速度超过全球平均水平。统计资料还显示,去年全年上海市人才中介业的销售总额为97.2亿元,派遣带来的销售额达到78亿元,约占80%以上。
对于这个数字,不少派遣机构内部人士认为还是偏低。一位资深派遣公司的负责人认为,上海劳务派遣的人数“在80万以上”。
【内容摘要】现行法律法规限定了劳务派遣的“三性”工作岗位以及用工比例,彰显了劳务派遣辅助性用工的特征,但忽略了用工的灵活性,以致劳务派遣用工实践与立法规定出现偏差,甚至有的与立法本意相悖。在当前保就业居于首要位置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应坚持目标导向原则,从立法、执法、守法多管齐下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着力构建促进企业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相结合、实现劳资双赢的劳务派遣用工机制。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诚信体系
依据相关的规定,对于企业用工而言,劳动合同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形式,劳务派遣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辅助的作用,通常从事一些具有临时性质的工作。自从《劳动合同法》首次将劳务派遣用工定义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既有利处,也存在弊端。在当前中央“六稳”、“六保”政策将就业放在首要位置的宏观背景下,如何在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与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进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应成为专家学者以及企事业单位重点研究的课题。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规定
(一)劳务派遣的合法化历程。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在19世纪初在美国诞生,并在美国国内的一家公司开始投入使用。在第85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得到国际上的一致认可。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在我国发展历程相对短暂,在20世纪初得到发展,在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下,下岗待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大量增加,在灵活就业趋势下,诞生了很多较为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最具有代表性。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专门将劳务派遣纳入法律规制范畴,后续国家又多个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涵盖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各类单位。
(二)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劳务派遣实质上就是劳务公司与应聘者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将求职者安排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有关的用工合同及薪资标准向劳务公司发放劳务费用的一种形式。与劳动合同制用工不同,劳务派遣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方面,劳务派遣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法律关系。在这三方之间,劳务公司负责向用人单位安排工作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的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拥有同等的权利是双方之间依据相关的劳务协议及用工需求对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进行约定;在生产过程中,用人单位能安排被派遣者从事不同工作,并对其进行相关管理,但是用人单位与被派遣者之间不具备劳务关系,即劳务派遣中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是相分离的。2.用工范围及用工比例受到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工作岗位上实施。201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进行严格的控制,具体指的是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必须小于企业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3.劳务派遣人员权益需要劳务公司及用人单位的共同维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在用工期间,若违反相关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公司及用人单位需要对其进行赔偿。该规定有利于督促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体现了雇佣与使用两个主体之间义务和责任相对应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务公司或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者发生争议的,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的规定,为用工单位在实体上承担连带责任奠定了程序上的基础。4.劳务派遣人员职务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其用人单位)承担过错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者因在工作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公司有过错的,应承担有关的责任。”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五年度劳务工作表彰大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公司做劳务工作报告,并向前来参加表彰大会的建工集团领导表示热烈欢迎!向关心和支持劳务工作的上级各有关部门及公司机关处室、各分公司、项目表示衷心的感谢!向被评出的先进劳务基地、先进劳务企业、先进作业队和先进个人表示祝贺!向参与公司项目施工的全体外用职工道一声“你们辛苦了”!
过去的一年,是公司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积极迎对建筑市场的竞争与挑战,努力化解经营风险,外拓市场,内抓成本的关键之年,虽然我们经历了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控,建筑市场房建工程趋减,工程任务不足的困境。目前,企业的发展遇到一些困难,但是在全体员工的努力下克服重重的困难,实现经营产值亿元,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劳务管理工作
改革劳务管理方式,培育劳务市场,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市场机制。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劳务市场,充分的发挥各省劳务基地在劳务市场中的调剂作用,展现各劳务企业、作业队的优势和在施工生产的重要作用,公司为此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针对劳务管理工作制定了《劳务管理办法》等三个具有强制性的文件,把劳务管理工作列入到公司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并且已经成为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一个重要环节。
今年,劳务公司在劳务用工上采取市场准入制、劳务分包招投标制等管理模式,在劳务层内部引入竞争机制,协调配合好分公司项目部做好外用工的管理和调配工作,保证了各施工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劳务分公司在工作中,一是积极执行公司的劳务政策,建立劳务市场准入制,对新开工的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二是积极调配劳动力,协调各专业工种配合项目施工生产。三是办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近几年我区机关后勤改革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区机关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办法明确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区级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以及区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
二、机关允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
1、A类:从社会招聘的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从事与机关在编工作人员相似工作的人员;
2、B类:城管协管员;
1关于劳务派遣用工超越“三性”岗位问题
1.1立法环境
不是强行性规范,不属于公法性质的劳动基准。在此法条下,劳务派遣用工超越“三性”岗位,你可以指斥它滥用,但该行为不违法。
1.2经济根源
从“理性经济人”的趋利性分析,劳务派遣超越“三性”岗位,一定是对劳动力供需的强势一方———需方有利。为了避免空谈,抓住主线,必须结合“劳务派遣用工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这一国情来讨论。为什么劳务派遣在国外只是“星星之火”,引入中国后(特别是劳动合同法予以认可之后)呈燎原之势?为什么总体上系抑制劳动者权益的劳务派遣制恰恰集中在国有单位,而不是资方更为强势的民营经济?这说明劳务派遣与当前国有单位复杂而微妙的利益格局一拍即合,甚至有相见恨晚之感。
2劳动合同法修改与劳务派遣制度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