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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技术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立法技术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立法技术

刑事立法技术

刑事立法技术,泛指国家制定刑事法律条文所采取的方法和技能。刑事立法的技术,体现出人们对刑事法律完善的形式追求。同时,技术所体现的形式完美,在许多时候有助于实现刑事法律的实在价值。所以,对完善现行刑事立法所进行的思辩,如缺少技术分析这一环节就无法最公允最全面地作出回答。结合立法技术的一般理论,我们以如下几个方面作为标准,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技术加以简要反思:(一)空间广度、(二)时间跨度、(三)规范精度、(四)均衡量度、(五)适时程度、(六……

一、空间:维广度

刑事立法技术的空间维度,指刑法制定过程中所触及的领域范围。一般而言,刑法作为一种最有力的社会控制手段,具有民事处罚、行政处罚乃至道义惩罚等社会调控机制之后盾的性质,所以,它所涉及的面极为广泛。假若刑法不能触及某一社会领域,那么在该领域肯定会发生较大的混乱局面。以劫持航空器罪为例,当航空器没有出现时,自然谈不上对它加以规制;而当社会发展到相当程度,航空器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时,这就为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空间,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屡演不绝,因而,刑法就由此开辟了一个新领域。

刑事立法技术空间维广,通俗地说就在于刑法空间要不断拓展,达到与社会生活领域要求一致的程度。它体现着犯罪化的领域和空间。犯罪化和非犯罪化是两种互相冲突的刑事政策思潮。目前在国外,反对犯罪化的浪头很高,但是,根据我国社会现实生活的实际和目前我国刑事立法的现状,犯罪化和非犯罪化都有其必要性,所以,“我国新刑法典的创制,应该循着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双向思路进行,但着重犯罪化。”(注:马克昌、李希慧:《完善刑法典的两个问题》,马克昌、丁慕英主编:《刑法的修改与完善》,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37页。)这种观点在刑法典修订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修订刑法典新增罪名约有100个左右,如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同时,由于条文更为准确,并取消了类推,废除了口袋罪,所以在这些方面缩减了刑法的适用面。不过从总体上讲,刑法的适用空间扩大了。修订刑法的这种作法值得肯定。

但是,刑法技术的空间维度并不充分,一些应该而且可以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没有被犯罪化,如期货交易中的犯罪,早就有学者对此提出立法主张(注:彭真明:《期货犯罪立法若干问题探讨》,《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但刑法典修订中对此熟视无睹。是不是说期货交易中不存在严重危害行为呢?否,看看1999年12月25日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不用过多加以解释就可有所感悟。

刑法技术空间拓展不力的原因在于,我们将刑法适用面与刑法疏密度搞混淆了,将刑罚轻重与刑法疏密也搞混淆了。刑法适用面的广度并不必然表现为刑法条文的增加,但是就某一具体范围而言,刑法适用面固定,假若刑法粗疏,那么其范围就大;假若刑法条文严密,那么其范围就小。如用精密的条文作空间广度拓展的努力,其广泛恐怕只能依赖于条文的增加了。而我们提倡犯罪化过程的要旨在于:宏观上拓展刑法空间,但不表明刑法对该空间事务要面面俱到。另一方面,刑法疏密与刑罚轻重是不同的概念,是在严与不严或厉与不厉之间作出选择。科学的做法,当然是严;人道的作法,必然是不厉,严而不厉的刑事立法技术,恐怕是我们所面临的最佳选择,惟其如此,刑法才得以确保社会的安全、秩序,并不背逆人权的保障。不过,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刑法永远不可能从社会得到满意的答案,它总存在缺漏,这是一种残缺的美。然而正是这种美的存在,才激发我们在技术上不断创新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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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立法的相关措施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实践环节中存在着鉴定物证流转环节随意性较强的问题,这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标准化规定和法律监督程度所造成的。例如一些案件的现场证物送检人员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将案件材料进行严格的包装,使之在运送的过程中出现破损和遗漏;材料鉴定单位,务必要将侦查人员移交的鉴定材料进行及时的登记,避免出现漏记的情况;鉴定的材料的保管,有着明文规定,必须根据材料的理性特征,使用相对应的技术手段来进行保管。

具体解析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现存的问题

(一)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及规定

对案件材料进行鉴定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来进行,这一行为以及最终的鉴定结果,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应的,应将这一行为进行否定,或者及时进行补充和改正,以上描述我们将其定义为违反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后果。有很多行为都在《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以及《鉴定规则》中被注明是禁止发生的,一方面要通过实体法进行禁止,另一方面从诉讼程序意义角度予进行否定。当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对于案件材料进行鉴定时,必须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已经出现了违反相关规定的鉴定方法,但上述问题而给鉴定工作导致的不利影响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救济性的措施。

(二)程序中法律监督的不足之处

对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的侦查活动和行为,我国已颁布并实施了《刑事诉讼法》,基于侦查活动特点,做出以下规定:第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鉴定工作往往是非公开的,所以在侦查活动中侦查行为只有少部分是可以直接对见证人开放的,而见证人或者被搜查人员及其家属,对于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搜索、物证、书证的扣压过程,法律尚未允许其可以行使监督权,当事人和其代表通常情况下也是没有鉴定在场权的。第二,鉴定活动进行过程中有关见证人的见证制度在现行法律中也没有做出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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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立法形式民主探讨论文

内容提要:立法民主包括了立法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面对日益发展的计算机网络对我国立法的影响逐渐扩大,网络在立法形式民主方面同样有着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关键词:网络立法形式民主

一、立法形式民主

在现代社会中,民主主要是指一种社会生活状态,与国家形式和政治制度相联。“其精神内涵和基本要求就是实行立法民主,即立法只有体现民情和顺应民意才具有合法性基础和正当性前提,人民是立法真正意义上的原动力,一切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源于人民[1]。”要体现民情和顺应民意,要体现立法权源于人民并归属于人民,就需要立法民主的存在,因此立法民主成为保障人民主权的基础之一。而立法民主包括了立法的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立法形式民主指立法的民主化,即“人民通过怎样的形式行使立法权并在所立之法中表达意愿和实现民权,立法者怎样在立法过程中贯注人民民主的精神和实践立法民主的思想”[2]。形式民主是实质民主的载体,是立法民主的运作方式及外部形态,形式民主是实现立法民主的保障。

立法形式民主需要通过各种手段实现,互联网络的出现为公民参与立法过程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方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5年7月底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的网民已经达到了1.03亿。换句话说,每13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个人是网民。网络对我国立法形式民主的影响也显现出来。

二、网络对立法形式民主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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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法民法典探讨论文

内容摘要:民法典,尤其是博大精深,卷帙浩繁的民法典,是现代商品经济与法律文明和谐结合的精美产物。同时,民法典对于商

民法典,尤其是博大精深,卷帙浩繁的民法典,是现代商品经济与法律文明和谐结合的精美产物。同时,民法典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文明的演进又起着极其伟大且难以代替的推动作用。纵观历史长河,人类经济与文化的典型发展阶段无不屹立着一座记载这一历史变迁的丰碑,这座丰碑就是民法典。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再到德国民法典,这一演绎过程同时也意味着:简单商品经济-自由市场经济-发达市场经济。我们还可以列数出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等等。它们在世界法制史中是那样的卓尔不群,熠熠生辉民法典,同样是近现代中国人的企求和向往,同样是当代中国法制进程中的必由之道。我们回首近十余年的共和国民事立法进程,会欣慰地发现:我国的民事立法的确有令人振奋的进步和收获。以《民法通则》为中枢,以民事单行基本法为主干,以众多民事条例,细则为支脉,辅之以一定数量的司法解释,这,便是我国民事立法现状的轮廓,也是我国现阶段民事立法的基本。特征。我们认为:我国民事立法的这:一格局和特征是基本符合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处于激浊扬清的历史变迁时期的实际情况,基本适应以改革为主题的阶段性社会发展的要求。客观地说,它既没有不切实际的超前,也没有过于保守的滞后,大体反映了立法之于国情的依赖性与反作用性,因而基本上是成功的;它极广泛,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演进过程,使我国的民法学理论研究也随之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使我国民事立法技术在探索中不断提高,使得统一民法典的制定成为水到渠成,瓜热蒂落之事。

一、民法典-不应再是设想

民法典必须尽快出台的决定性因素是我国已经深刻变化了的经济生活关系。“民法准则不过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只反映了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状况。我们认为,改革发展到今天,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均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是这种变化成就了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时机。

第一,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国经济关系变化颇巨,改革的不断推进已带来了经济结构的深层次变化。举凡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联营与各类合伙的大量涌现。土地有偿使用与出租制度的正式确立,证券市场的初步发育,企业兼并与产权转让的方兴未艾,居间与制,度的广泛运用,动产质押与不动产抵押的始显身份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稳步推进,价格双轨制的手,逐步隐退等等无—不传递着商品经济向纵深发展的信息。尤其是今天当我们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我们完全可以相信,今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体系将有更大程度的发展和创新。面对如此变化了并且将继续深刻变化的经济关系,原有的民事立法包括《民法通则》显然已力不从心,鞭长莫及。不仅如此;社会关系的发展一旦突破了现行法律的调整范畴,创设法律的初衷就难以如愿,而且极容易反变为束缚社会发展的不利因素。社会愈发展,这种反映就会愈明显。只有及时喘IJ定适应这一经济关系变革需要的民法典,才能使民事立法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才能使民法这一最主要,最直接的规范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人格尊严、权利价值、局部利益等进一步得到承认与尊重,以人格,身份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将愈益丰富,愈益重要。而现有民事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较之财产关系显得更为零散和粗糙,迫切需要更完善,更科学的立法。

第二,10余年来的民事立法实践为民法典的制定创造了立法技术方面的条件。全国人大颁布的近20个民事单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其授权的各部,委颁布的近百个。民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近10个司法解释,为立法机关从事大规模的民法典创制工作提供了充分的信心和丰富的经验,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立法机关能够依赖其日趋成熟的立法心态,立法技术,立法手段,立法经验去胜任民法典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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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关键字:电子商务立法;思路选择;法律地位;基本原则

摘要:纵观全球电子商务的立法,可以说它是当今世界立法的重点所在。我国电子商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电子商务的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没有太大差距,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却相对滞后,这使得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处于自发的、无序发展的状态。传统的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容易造成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冲突,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竞争。为此,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字:电子商务立法;思路选择;法律地位;基本原则

0引言

当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中面临的众多法律问题,包括几个世纪以来法律上的争论,都开始得到重视,权利和自由在新的环境中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和个人都在互联网上呼吁言论自由和保护个人隐私等等,电子商务使得传统商务所适用的法规、政策受到挑战。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域名、专利、税收、法律适用、隐私权、安全保密和电子合同的订立、网上支付等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电子商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清晰。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网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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