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立法体系论文

立法体系论文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立法体系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立法体系论文

循环经济的立法体系的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立法体系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探讨了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努力途径,并对我国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和制度提出一些思路。

一、以宪法为核心理念,构建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是由宪法和一系列位阶不同的普通法律所组成的一个统一体系。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进行具体化,成为社会实际生活的具体规范。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公民对环境权、健康权、生命权的理解与要求越来越高。目前,环境权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环境权写入《宪法》,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立志于使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如法国政府内阁会议曾于2003年6月25日通过了关于《环境宪章》的宪法草案。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美国第九次修正案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被否定或被贬低。”“宪法第九次修正案被认为是包含公众免受不合理的环境质量降级的权利。”从上述不难看出,循环经济所体现的宗旨,在宪法中是有切实的依据的。同时,在制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普通法律以及除普通法律以外的法的其他形式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借鉴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构建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点击阅读全文

税法体系创新

一、我国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分析、研究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可以看出以下问题:

第一,形式结构问题。在构成税法体系的形式结构方面,税收法律未占主体地位,占主体地位的是税收行政法规。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税法的构成要素等必须且只能由代表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只是在法律的约束下对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说明。如果以税收行政法规代替税收法律,则作为税收利益的最终获得者同时又是国家职能的履行者的政府,有可能会利用立法不合理地扩大其税收权利从而加重公众税收负担。而且,这种既作运动员、又作裁判员的操作方式也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同时,考察世界各国税收立法状况,大多数国家都是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因此,目前我国这种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的现状,与国际惯例是不符的,也与税收法定原则相悖。此外,现行仅有的三部税收法律的地位也存在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姑不论税收法律是否应当是基本法律或一般法律,只是作为对同一对象进行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两个税种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其地位无论如何应当是平等的,理论上它们应当出自同一立法部门,但事实上,两个税种法出自全国人大,《税收征收管理法》却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我们因此能得出结论说两个税种法是基本法律而《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一般法律吗?税收法律自身问题由此显现。

第二,内容结构问题。现行税法体系的法规范内容不完整,层次不清。理论上,一个完善的税法体系,其规范内容应当涵盖有关税收的各个方面,并应当形成不同的效力层级[⑥].具体讲,在纵的方面,有关税收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宪法、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各个税种法、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规章之间形成效力递减关系。其中,国家宪法规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如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等;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以国家宪法为依据,规定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基本制度以及税法的基本问题,;各个税种法在税收基本法的统帅下,规定相关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减免税等具体问题;税收行政法规负责对税种法的解释和说明,规章规定税收征管中的具体问题。在横的方面,主要是在宪法和税收基本法之下,针对每个税种都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不应当存在厚此薄彼的情况。但审

视我国税法体系,虽然其规范内容也形成了一定的效力层级,但该效力层级存在紊乱,各层级应当规范的内容存在缺失:(1)第一层级上,宪法中有关税收的内容过于简单,仅强调公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2)第二层级缺乏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的统一和协调。(3)处于第三层级的税种法有待加强。根据现行税制原本应当有23个税种法,但目前仅有《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4)现行税收行政法规的层次出现分化。由于税收授权立法的存在[⑦],根据授权立法制定的税种条例或暂行条例依法应与法律处于同一层次,而根据税收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处于次法律层次,因此,现行税收行政法规并不处于同一效力层级。

第三,立法技术问题。这里主要是指税法体系的内部表达问题,即构成税法体系的各类税法形式本身的表达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表达问题。概括起来,这些问题主要是:(1)名称混乱。现行各类单行税法使用的名称主要有法、决定、条例、细则、规定、办法、通知等十余种,有的同类名称还有多种表达方法,如规定、暂行规定、若干规定,办法、实施办法、暂行办法等。这些名称既多且杂,从字面上很难判断出它们的立法主体及其效力等级。有时名称相同的,立法主体或效力等级却不同;有时立法主体或效力等级相同的,名称却又有很大差异。由此不仅影响税法的适用,同时也影响税法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发展。(2)内容表达不规范。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上[⑧],如立法主体、时间效力、立法依据、宗旨、原则、适用范围等,有些税法应该规定却没有规定;有些虽然规定了,但相互之间却存在很大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如全国人大通过的两个税种法就缺乏立法依据、宗旨和原则的规定,而且对各自正式施行时间的表述方法也不相同。此外,无论是规范性内容还是非规范性内容,在具体税法中的排列、组合也存在着不统一和不协调。(3)缺乏系统化。现行税法体系中较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七、八十件之多,由于这些文件是不同国家机关在不同时期制定,不仅形式多样,生效时间参差不齐,而且彼此在内容、程序及其它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不统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堆集一起,显得庞杂、零乱,缺乏系统化。

点击阅读全文

税法体系完善

「摘要」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它在形式结构、内容结构和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进行了法理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税法;税法体系;完善措施

「正文」

税法体系是由不同形式的税法规范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②].在这个整体内部,不同形式的税法规范分别有着不同的效力等级,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税法体系也可以说是税法效力等级体系。根据现代税法的一般理论,税法应是由代表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③],即税收法律,因此,一个完善的税法体系应当表现为以税收法律为主体的、层次分明、内容完整统一的金字塔结构,位于该结构最上层的是具有最高效力的税收宪法,中间层的是以宪法为依据的税收基本法或有关税收方面的基本规定,位于基底层的是数量较大的单行税种法或有关各个税种的具体规定。以此理论为指导,审视、分析我国现行税法,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从而推动我国税收法制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基本上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此之前,虽然曾经进行过数次税制改革,且每次税制改革都伴随着税法体系的长足发展,但真正比较规模、比较健全的税法体系却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结果,它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点击阅读全文

浅谈当前我国现状中的司法公正认识论文

[论文关键词]法治;司法;司法公正

[论文摘要]司法是法治的维护者,司法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法治得到维护和实现的程度。目前,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是立法、审判和管理等制度方面的因素。要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应完善立法,逐步实现司法独立、确立司法权威,完善司法监督体系。

一、法治与司法公正的内涵

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后,理论界对法治的理论研究颇多。一般认为法治应具有如下内涵:①有普遍的法律;②法律为公众知晓;③法律可预期;④法律明确;⑤法律无内在矛盾;⑥法律可循;⑦法律稳定;⑧法律高于政府;⑨司法具有权威;⑩司法公正。从此内涵来看,法治应是指一种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秩序下,社会秩序由法律创设,创设该秩序的法律具有普遍性、公众知晓、可预期、明确性、无内在矛盾、可循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主体(包括政府、社团、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服从法律所创设的秩序,并以法律作为其行为的最高准则。即法治就是一种社会各主体自觉服从法律所创设的秩序,并以法律作为最高行为准则的社会秩序状态。司法之于法治的作用,在于对法律的公正性、各主体是否遵守法律秩序作出评判,并对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作出必要的制裁。司法对法律公正性的评判,目的在于促进法律秩序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旨在促进各主体对法律秩序的遵守,防止法律秩序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重蹈人治的覆辙。归根结底,司法是法治的维护者。公正即“公平正直”、“公平正义”。司法公正作为公正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则是对司法行为是否“公平正直”,司法结果、司法过程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评价。从法律评价角度看,司法公正与否主要有两项标准:一是程序合法;二是实体上适用法律正确。符合这两项标准,则作为个案的司法过程就是公正的。

总的来说,司法是法治的维护者,司法的公正程度直接关系到法治得到维护和实现的程度。从这个意义来说,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根本保障和核心内容。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能够惩恶扬善,化解纠纷,同时也是对人们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的诚信合法交易进行规制。而司法的不公正。枉法裁判,不仅侵害了涉案当事人合法权益,使他们产生对法律和规则的怀疑,同时也会影响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和对法治的信仰,导致民众规则意识的淡漠和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的滋生,最终会损害法治的存在基础。

二、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点击阅读全文

经济法体制调整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体系;调整对象

论文摘要:经济法学就其研究对象,理论要素和理论渊源而言,是一门边缘学科或者交叉学科。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对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的扬弃和超越,是现代法律跨越多个法律部门,又跨越多个学科。



1建立完备的经济法体系的标志

(1)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经济建设的进程。一是要能够有效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二是能够不断扩大生产和促进商品流通,加快服务贸易的发展。三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能够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四是能够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与经济发展。五是建立与WTO规则顺利对接到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六是法律体系的法律规则能够“平衡协调”经济生活中的经济贸易关系,以规范社会整体发展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相统一。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