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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中国法学正依循着“知识—文化法学”的进路前行;法学研究越发成为疏离社会现实而自闭、自洽和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受此影响,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正不断减弱。形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法治实践并不完全符合法学人对法治的愿望和期待,从而导致一部分法学人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本文认为,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难点在于,传统法治理论以及西方法治模式中被认为具有普适性的某些原理、原则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国具体国情的挑战。因此,中国法学应当立基于“法治的中国因素”,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对在中国这片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中国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
关键词:中国法学;法学进路;法治实践;中国因素
当我们研究法律时,我们不是在研究一个神秘莫测的事物,而是在研究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我们是在研究我们所需要的东西,以使其可以呈现于法官面前,或者可以建议人们通过这种方式免于卷入诉讼。—霍姆斯[1]
一、引言
2005年,邓正来教授发表了《中国法学向何去》一文[2]。此后的3年中,正来教授又以同类主题相继发表了一系列论文(以下统称“邓文”)[3]。邓文的发表,在法学界引起了较大反响。我认为,引起这种反响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邓文提出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样一个恢宏、甚而惊世骇俗的问题,涵盖着所有中国法学人的价值、利益和关切。面对“向何处”这一根本性的设问或诘问,任何一个法学人都没有理由不对邓文投过一束关注的目光,并期待从邓文中获得某种答案,潜隐地比对自己在前行中的方位。其二,邓文中的一些观点及其论证,留下了太多可以质疑的空间,从而吸引了一批关心中国法学命运、学术激情丰沛的年轻法学人,尤其是博士、硕士研究生(主要限于法理学、法哲学专业)对相关讨论的介入。[4]如果不是法学界多数主流学者(包括其理论观点受到邓文重点批判的学者)对邓文抱以“不相为谋”的态度,可以想见,邓文所引起的反响必定会更为壮观。
始自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法治的实践,把中国法学也带入到“显学”的地位;法学获得了任何时期都不曾有过的社会意义。并且,基于中国特定的历史因素和现实条件,中国的法治必定有其独到的性状与特征,建构法治秩序的过程必然包含着多方面的创造与探索,这又更加凸现出法治实践对法学的借重与依赖。因此,在中国法学与法治实践相伴而行30个年头的当口,法学人对这一历程进行审慎的反思,检视一下自己脚下的道路,无疑是必要而富有意义的。正来教授正是看准这一契机,提出了“向何处”的问题,进而引发了一场讨论。这也体现出正来教授对于学术机缘把握的敏锐以及在学术策略上的睿智。不仅如此,蕴含在邓文中有关中国法学不应脱离对中国问题的具体思考而盲目地接受西方法治理论,法学应当引领法治实践,为法治实践提供“判准”的立意(但愿在此问题上我没有对邓文做错误理解和概括),也应当得到充分肯定。
一、选定论文题目
以自己的个人爱好与所长、学术能力、现有参考资料、论题的学术价值与实践价值、写作时间及论文字数要求为综合因素确定某一法学学科特定论文题目(一般在学校预先公布的法学学科论文题目中选定)。
二、论文写作的基本步驟
(一)进行必要的学术及实践资料调查,确定论文题目;
(二)确定论文提纲与基本结构,论文题纲应确定至论文的第三级标题,行文序号为:一、(一)1、(1)第一;
(三)检索近3年或5年内与所写作论文同名和同类论文、著述调查报告、司法数据资料,了解所写作论文题目的研究动态(如论文数量、质量、巳解决的问题、正在研讨的热点问题、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确定自己所写作论文的重点内容;
一、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是法学会的中心任务和根本职责
1、这是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决定的。
总书记指出:“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6个方面的统一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其中最基本的起主导作用的是民主法治,和谐社会首先也必然是法治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学研究承担着重要的责任。组织推动法学研究是推进民主法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重要方式和体现。
2、这是由法学会性质、任务决定的。
法学会的性质是“三个团体”、“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会的工作职责有8项,其中,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是法学会的首要职责,而组织推动法学研究是法学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年来,法学会的工作正是紧紧围绕这一中心任务而展开的。这一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学会工作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法学会的价值体现和未来的发展。目前我们正处在法学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是党中央对各级法学会的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开展法学研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清我们肩负的重要使命和责任,抓住机遇,全力以赴,充分发挥法学会的特色和优势,把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二、地方法学会开展法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
一、导言
非常高兴有机会与诸位研究生同学讨论法学研究方法问题。这次讲课的主要内容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与反思,因为在三个小时内讲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可能很多同学都不是很感兴趣,毕竟大部分同学都不是专门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但是,法学研究中却有一套相通的东西,那便是研究方法问题。如果说在本科阶段我们可以不在乎法学研究方法,在硕士阶段我们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初步训练,那么到了博士阶段,我们必须对法学研究方法进行认真的反思——我们现在的研究方法有什么问题?我们应当从前辈学者的研究中吸取哪些营养和教训?我们应当走怎样的法学研究道路?这些问题已经切实摆在了我们面前,而为了使大家对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有更加感性的认识,我试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前几年,我去京外某大学参加博士论文答辩,遇到一篇题为《公益诉讼研究》的博士论文。整篇文章洋洋洒洒30余万字,但却大约有21万字是资料的累积,包括对英美和大陆法系诸多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介绍和比较,只是在最后约1/3的篇幅中才切入中国问题。而论文中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又属于典型的“三段论”式论述:“大前提”是西方国家在公益诉讼问题上的一般理论和原则:“小前提”是中国在公益诉讼问题上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结论”是改造中国公益诉讼的立法构想。对于这篇博士论文的研究范式和写作思路,无论是参加答辩的中青年学者,还是老一辈学者,都颇有微词。因为从这篇文章中我们可以发现,二十年来,尽管中国的法制已经有所进步,但是我们的法学研究方法没有任何长进,仍然徘徊在对策研究和比较研究之间。尽管按照这些研究方法,文章的资料收集得比较丰富,加工整理得也很不错,但是却经不起以下追问:第一,除了对西方理论的整理和总结外,这种研究有理论推进吗?这种研究存在理论线索和红线吗?第二,这种研究能够与西方或者中国的前沿理论进行对话吗?它所研究的是理论问题吗?在经历过一篇篇类似博士论文的答辩之后,我便产生了一种冲动,要给我们的研究生讲讲什么是真正的法学研究。
第二个例子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我曾经遇到过一篇博士论文,该论文研究了中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和中国本土自生自发的“私了”制度。整篇论文引用的数据和案例非常丰富、翔实,分析统计资料、制作图表非常细致、精确,但是整篇论文除了总结和概括出几个结论之外,并没有提炼出一条脉络,学术论文完全写成了社会调查报告。这种资料性研究,作为社会调查报告,确实具有其独特的价值、意义和功能,但是这种研究有理论上的推进吗?有概念的总结和提炼吗?不要忘记,学术研究的基本功能和标志是将经验事实上升为概念化并与学术同行进行理论对话。非常可惜的是,这种研究根本达不到上述任何一种目标。
在讨论学生的毕业论文时,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理论方面的论文,比如《论哈贝马斯的法学思想》、《论孟德斯鸠的法学思想》、《论福柯的法学思想》等。当然,这些文章写得都不错,作者驾驭文字的能力很强,但是这种研究除了对某个法学家的理论进行评价之外,能够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吗?能够推进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吗?能够在中国找到相关的参照系吗?我们不可能仅仅做一个纯粹的“哈贝马斯”研究者,有时候为了满足自己的兴趣和欲望,我们可以作一点纯粹的学理研究,但是这种研究与中国的法学研究、中国问题的解决和解释之间没有什么必然联系,缺乏问题意识使得这种研究的成果颇似小说和评传。
以上所举的例子中既包括部门法方面的论文,也包括法理学方面的论文,其目的不是为了全盘否定目前的学术研究,事实上近年来博士论文的水平已经有了大幅度调高,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作为一个在学术中摸爬滚打了十几年的“过来人”,我总想与诸位一起思考以下几个问题:在四年的研究生学习生涯中,最后代表各位最高学术成就的学位论文,应当秉承何种标准?什么才是一篇成功的学位论文?我们如何才能做好学位论文?概而言之,今天想讲的核心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摘要: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是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中的重要关节,是强化人才培养质量和提升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保障,构建两者关联性实现机制将助力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需求。要实现法学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的关联,需要通过深化实践基地建设,搭建合作平台,两者的视界融合才能得以实现。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关联性
法学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作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对学生实践性能力的提升和法治思维的养成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直至当下,在法学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两个教学环节上,均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阻滞学生发现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的实践性能力提升的多种因素,如何发掘两者之间的关联,并实现两个教学环节质量的共同提升,便成为当下法学教育特别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必须面对重要问题。
一实现法学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关联的必要性
(一)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2012年教育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各高校要努力建设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学校与社会密切合作的实践教学基地”“要全面落实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质量。”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出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司法实践的法治人才。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又在《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进一步强调:“要着力强化实践教学,……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1]由上观之,符合国家依法治国需求的卓越法治人才,应兼具良好法学理论功底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性能力。而培养法科学生实践性能力实际上就是要解决理论性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的衔接问题,为此,必须使法学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这两种实践性教学形式相互关联。
(二)为进一步提升法学专业实习效果所必须。《关于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建立法治实务部门接收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法学专业学生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等制度,将接收、指导学生实习作为法治实务部门的职责。专业实习是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其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的作用和地位愈加凸显,它有助于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法学素养的提升以及法律思维的运用。但若限于此,法学专业实习的目的便较为偏狭。卓越法治人才的关键还在于能够将实践中的所思、所想和经验等进一步上升为理论上的研讨、分析与总结。而构建毕业论文与专业实习的关联机制,使学生带着任务去实习,为毕业论文的写作提供实证基础,无疑会使法学专业的实习效果上升到更高的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