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林地承包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关键词】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异同研究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农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农村土地承包法》共有五章65条组成,其结构:第一章“总则”(第1-11条),第二章“家庭承包”(第12-43条),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4-50条),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51-62条),第五章“附则”(第62-65条)。根据该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大类,该法对这两类农村土地承包作出了不同法律规范的立法设计和法律调整。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同点和差异点,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之实质内容和精神,有利于更好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达到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和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之相同点
1.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相同。国办发[1999]10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指出:“对‘四荒’一般应先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后进行治理”和“治理开发者在规定的承包、租赁或拍卖期限内享有‘四荒’使用权”。从理论上看,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按照土地所有权权能可分离的原则,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享用权能从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而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具体民事权利的行为。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主要有四种:⑴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⑵农村土地使用权租赁;⑶农村土地使用权入股;⑷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都属于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中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
2.发包主体相同。发包主体(即发包方)是指依法有权对农村土地行使发包权的当事人。这里“发包权”,是指发包方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和委托发包农村土地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具体来说:⑴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该村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由村民委员会发包。⑵组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该组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该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由村民小组发包;如果没有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且村民小组不具备发包的条件或者由其发包不方便的,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包。⑶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显然,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主要发包主体。
3.承包客体性质相同。承包客体不是指广义的农村土地(即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也不是仅指农用地(即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而是特指狭义的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规定分析,这里“农村土地”,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果园、桑园、茶园等用地)、养殖水面、“四荒”(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作为承包客体的农村土地,其性质属于用于农业的土地,是指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使用的农村土地。显然,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客体其性质都是狭义的农村土地,而不包括建设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
为了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镇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受益权,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林果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进位创强进程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到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尊重历史,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目标任务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这是一部规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重要农事法律,标志着我国的农事法律体系逐步走向完善。农民以经营土地为生,作为土地承包关系的一方重要当事人,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强有力的保护,而承包法的出台恰恰为广大农民的私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说,这是我国农民耕耘土地的一张不可多得的“保护伞”。下面就让我们走近这部重要法律,观其几大“亮点”:
一、承包法总则:耕耘土地的“大铁犁”
任何一部法律的总则,都是统缆该法的主线,是该法调整对象的大宪章。作为承包法的总则,也不例外。可以说,它就像耕耘土地的“大铁犁”,划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的一系列基本问题。
(一)科学界定了承包对象和承包方式。
作为承包对象的“农村土地”,该法定义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在承包方式上,规定了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
(二)明确阐释了承包权利和承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