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流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内容提要:该文明确提出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不是负债。并通过对资产评估与审计区别的分析进一步说明评估负债模糊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本质和特点,超越了评估师的职责范围。该文还指出对流动资产进行大量核查,甚至函证是审计工作的重点。由于评估的职责范围不明确,评估工作越位,带来的风险隐患难以预测和规避。因此应对评估对象、评估师的责任范围严格界定。资产评估,确切地说应该是资产价值评估(为了简化文字,以下仍称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兴起和发育,弥补了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中介服务业务,完善了市场经济中的中介服务体系。但如何使资产评估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信得过、离不开的行业,就必须将资产评估工作引向更科学、更规范,服务范围更广泛的轨道。为此,有几个问题提出来研究。
一、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不是负债
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这似乎毋庸质疑。资产,从理论上来讲是被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还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特点,是用来作为生产经营和价值交换的资本。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估算出被评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也就是说,将资产的历史成本估算为现实成本。作为国有企业来说,资产的形成,有多方面的资金来源:有国家投入的,有借入的,有从收益中提留的,有按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占有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权益的,等等。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之前,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中右方的资金来源等于左方的资金运用,也就是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会计制度改革之后,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的形式为:一是负债,二是所有者权益。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改革,并不改变资产的性质,更不影响评估的性质。评估的对象仍然是资产,不需追究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弄清楚资金来自哪些渠道不是评估人员的责任,也不属于其工作范围。其实评估人员所评估的资产并不限于《资产负债表》中左方所列的资产项目。所评资产是为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经济资源。如《资产负债表》中虽列有无形资产,但并不是所有无形资产的价值都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有的商品的商标和商誉,可以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但《资产负债表》中并不反映其资产价值,尤其是商誉,是企业综合素质所创造的效应。
但目前我国资产评估工作涉及的对象,已超出了“资产”的范围。
1.国务院91号令明确规定资产评估的范围。1991年11月国务院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91号令)第六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现在看来,这种表述作为评估的理论不够准确,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资产评估,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资产类别,选择不同的价格标准,不同的价格标准还要与不同的评估方法相匹配。但91号令提出的资产评估范围没有超出“资产”这个特定的主体。资产评估师的责任,就是要根据委托方的评估目的,通过一定的操作程序,以科学的方法,实事求是地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评定估算出现实市场价值。至于对资产拥有或占有的委托方的资产是由哪些资产来源形成的,尤其是负债状况,评估师不需要逐项过问追究。这既不是评估师的责任,也无实际意义,而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应担负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2.关于评估负债。1996年5月7日颁发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一百一拾条规定:“整体企业的评估范围一般应为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第十一章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四条专门列述了负债的评估。这不但改变了91号令确定的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而且模糊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本质和特点。
经批准兼并企业的帐务应分财产清查、资产评估和结束旧帐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财产清查的帐务处理
企业一旦被批准兼并,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它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盘盈的各种材料等,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原材料等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转入清理,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收入和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阶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损溢”科目。
3、按规定转销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的数额,借记“其它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各种材料物资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简介:资产评估的升值要依据性质区别对待,属资本性资产发生资本利得的应该交纳相应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至于是否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应取决于会计主体是否发生了变化与其他因素在企业改组过程中...
资产评估的升值要依据性质区别对待,属资本性资产发生资本利得的应该交纳相应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至于是否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应取决于会计主体是否发生了变化与其他因素
在企业改组过程中,资产评估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目前,对于资产评估升值的涉税处理及其核算还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对资产评估升值要依据性质区别对待,属资本性资产发生的资本利得应该交纳相应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属流动资产的交易也应交纳相应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至于是否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应取决于会计主体是否发生了变化与其他的一些原因。
一、资产评估升值的涉税问题
对于资产评估升值应否征税的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即主张征税和反对征税。主张征税的人认为,资产评估升值属于资本利得,资本利得也是企业的一种所得,因此理应征税。反对征税的人认为,资产评估升值有许多是通货膨胀引起的结果,是物价上涨的转化形式;而且,这种收益属于非实现收益,不是企业的真正收益。因此,对资产评估升值不应征税。要解决这个争议,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评估升值的性质。
1、资产评估升值产生的原因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评估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分析;资产评估价值的合理范围分析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在对机器设备应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应重点关注成新率这个参数、在对房地产应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时,应重点关注选择的参照物的若干比较参数、在对无形资产或企业整体资产应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等,具体资料请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越来越多,资产评估价值是否合理?评估的公正性如何?直接关系到资产所有者、会计个体和有关当事人的经济权益。
一、评估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分析
资产评估价值的确定是由评估过程中众多的主观因素决定的。评估价值的合理性除了受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及所掌握的信息资料影响外,从专业角度就要对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的对应性是判断资产评估价值是否合理的必要条件。资产评估价值最终是否合理,主要看评估参数的选择和确定是否科学真实。评估师在选用某一种方法进行资产评估时,可能该方法的计算公式是相同的,但由于各评估师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水准,掌握的信息资料不一样,在选用评估参数和参照物时却大相径庭,以至同一资产、同一评估目的,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其评估时其评估价值相差甚远。
例如,某省一家上市公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对其部分国有法人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拍卖,在半年内先后委托了两家评估机构对其国有法人股进行评估作价,结果,某市一家评估机构(简称某市机构)评估的结论是每股价值为3.48元,而某省一家评估机构(简称某省机构)评估的结论是每股0.85元。两家评估机构对同一公司的法人股价值评出的结果其差异竟如此之大。究竟哪家的评估结论是公平合理的?在专家评定会上也难达成一致。实际上,在调阅了两家评估机构的相关评估资料后,笔者以为,两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所引用的评估参数和参照物完全没有可比性,某市机构选用的评估公式是:XX钢铁公司法人股价格=a×每股净资产+b×每股收益,其中a和b为回归方程的回归系数。某省机构选用的评估公式是:XX钢铁公司法人股价格=该公司流通A股评估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平均每股收盘价×该行业缺乏流通性折扣率×(1+折扣率调整系数)。
从上述两家机构确定的评估公式来看,他们选择的评估参数没有类比性,导致评估结果差异较大是必然的。某市机构选用的公式事实上决定了法人股价格就在净资产附近,从他们选择的25家上市公司法人股交易案例可看出,其法人股转让价格与每股净资产相差不大,但从上市公司成交日股价中可判断这些参数和资料反映的是牛市行情的状况,以这种参照物进行分析比较,最终结果其法人股评估价格为每股3.48元,实际上该公司报表上每股净资产为3.46元。某省机构选用的公式事实上决定了法人股价格受两个参数所影响,一是评估基准日流通股股价,二是股权缺乏流通性减值折扣率。这个折扣率的取值依据是《中国资产评估》杂志上一篇论文的研究成果,对钢铁行业而言,股权缺乏流通性减值折扣率相对流通股价而言平均为20%,而评估基准日该公司股价为4.5元左右,因此最终法人股评估值为每股0.85元,因该公司也有近期法人股拍卖价低于0.89元的案例,据此某省机构认定他们的评估结果是公平合理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