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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提出“伦理伦理学”这一新的研究方向。首先说明为什么要研究伦理伦理学,分析高科技时代伦理困境产生的根源。就此提出为摆脱困境伦理学家应注意的行为准则,并用成功与失败的实例说明这些准则的有效性。
关键词:伦理伦理学
一、前言
高科技时代是个日新月异的时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不断提高生产力,而生产力的发展则促使生产关系发生变革,进而影响到社会结构、制度的变化,与之相应的意识形态、信仰体系、道德标准、审美意识也都会受到冲击。对伦理学而言,社会剧变带来的既是挑战又是机遇。现实中社会道德准则的变化和科技发展所产生的前所未有的新事物,都会为伦理学带来困境。但是如果我们把伦理学看成一种不断发展的学问,就会认识到所谓困境正是发现现有伦理学体系缺陷的机会,而发现缺陷和修正原有理论克服缺陷则正是一切学问发展的动力。反之,如果我们把伦理学看成一成不变的教条,就会在剧变的社会现实和陈腐的道德教条之间进退失据,陷于无法逾越的困境之中,甚至希望扼杀科学进步,以削足适履的方法维护道德教条。这样的态度不仅使伦理学成为社会进步的阻力,败坏了伦理学的声誉,也制约了伦理学自身的进步,丧失学科发展的机遇。
二、伦理伦理学释义
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及其引起的社会变化为伦理学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技术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环境伦理学……如参天大树上的茂密分枝竞相萌发。按照一种流行的说法,自然科学解决“是什么”的问题,而伦理学(以及人文学科、社会科学)解决“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因而一切科学的发展都离不开伦理学的指导、约束和“规范”,名目繁多的“科学伦理”也就在这种默认前提之下应运而生了。
一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加强及其功效性,不仅依赖于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正确定位,依赖于人们对道德的科学认识,依赖于人们对人我关系、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价值的正确把握,而且还依赖于人们对道德(即“应然”)落实于实际社会生活和人们的实有行为(即“实然”)的中介探寻,这样,才能全面准确地确定道德运行的客观条件和道德作用的现实限度。
人们对现实社会生活进行道德认识,确定一定的道德标准,形成具体的道德规范,目的在于影响现实社会生活,实现社会关系的自身的完善化。这里所发生的关系,包括道德与现实生活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有着“实然”、“适然”和“应然”三个密不可分的环节,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考虑的三个方面。
所谓“实然”,在这里指的是实际存在着的行为,或行为的现有和实有,即休谟所说的“是”。一般来说,“是”包括两个层次上的东西:一是本质层次上的,即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二是现象层次上的,即通过感性认识可以直接感受和把握的各种各样的事物及其方面。“实然”或者“是”的本身在其性质上是纯粹客观的。这种“实然”或者“是”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人们的需要所驱动的世俗的(即实际的)社会生活及人们的行为(包括社会群体的行为和个人的行为)。这种社会生活和人的行为虽然都是人的生活和行为,其中必定具有道德的性质,但是从理论抽象的角度看,它并不就是道德行为,或者并不就是蕴涵善恶性质的人的生活和行为,而是人们在客观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社会历史活动。传统伦理学(指除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以外的所有其他伦理学)之所以错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们没有认识到“实然”或者“是”的客观性质,并将人的行为简单地化为道德意识的产物,成为一种纯主观性的东西。
“应然”即“应该”或者“应当”。它并不等同于休谟所说的“应当”,并非广义价值论上的一个范畴,而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来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映,但是,它并不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的直接的、机械的反映,而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的价值认识、道德把握,既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又具有对世俗生活的超越性、理想性。它既包括实际生活所蕴涵的道德价值,又包括道德标准、道德规范、道德价值目标等等。
“适然”与“实然”、“应然”并非同一层次上的概念。它不仅是一个有着确定内涵的范畴,而且主要是一个方法和功能的概念。“适然”之“适”可释为“适合”、“适宜”。“适然”居于“实然”与“应然”之间,是两者的中介,因此,它承担着两种职能:一方面要适合“实然”的本性;另一方面又要适应“应然”的要求。它要力求把“突然”与“应然”结合起来、一致起来。这就是说,它是连接“突然”与“应然”的桥梁。
主持人语:谈论二十一世纪的伦理学发展趋势及其研究范式的转型,是一个既有现实意义又有学术风险的议题。一方面,我们的生活世界的确随着世纪的更替而显露出万象更新的迹象。大处说,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各种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之组织的区域化都明显加剧,人类公共性的道德问题日益突显,诸如民族间的正义问题、现代社会的公共伦理问题、以及生态环境伦理、生命伦理、科技伦理、信息网络伦理的问题,都已然迫在眉睫。毕竟,像超越民族国家边界的公共伦理问题、政治社会的制度伦理问题、环境污染、地球沙漠化速度加快、克隆人和器官移植的伦理正当性、网络黑客等道德伦理问题,已经超越了国界而成为当代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它们即使不是前所未有的,也肯定是空前凸显的。这无疑给伦理学本身提出了崭新的研究课题,因之将必然左右今天和今后的伦理学理论研究发展。另一方面,这些新的问题是否必然带来伦理学研究范式的根本转变?却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知识社会学问题。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作为哲学的一个学科分支,伦理学当然会随着时代的前行而有所改变。但另一种说法同样值得注意:迄今为止,哲学家们所谈论的一切仍然在重复着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或许还有孔子、耶稣、佛陀)所谈论的问题,甚至在哲学知识和理论上也没有超越他们的境界。不用说哲学和伦理学这样经典的人文学知识谱系或理论图式,就是像经济学、社会学一类的现代性社会科学知识体系,也具有它们各自独特而连贯的知识传统和理论系统。这种知识传统和理论系统的连贯性有时并不一定会随时更新,因势而变。原因是知识的增长和理论的延续有其自在独特的规律。既如此,任何学科的理论研究范式转型都可能是一件极为重大的学术事件,需要严肃对待。有鉴于此,我们更相信这样一种判断:伦理学及其研究范式的转型肯定会受到我们生活世界本身变化的影响,有时,这种影响也的确是根本性的。这一点对于像伦理学这样具有强烈实践性品格(康德的所谓“实践理性”)的知识体系来说尤其明显。但人类生活实践的变化在理论或知识层面上的反映并不都是直接“镜像”式的,毋宁说,这种反映更多的是过程性的、渐进式的。因此,我们在讨论二十一世纪的伦理学发展及其研究范式转型的时候,采取了一种我们自认为还算慎重的学术姿态。我们只是选择性地讨论了现当代伦理学理论发展的几个值得注意的侧面,并力图通过这些侧面展示当代伦理学研究范式的某些明显变化。比如说,制度伦理和政治伦理的研究取向;元伦理学的技术发展及其学理效应;当代生态环境伦理研究中所遇到的“环境正义运动”的新挑战;以及作为个案的现代宗教伦理的理论关切点;等等。当然,我们也试图从某一视角对当代伦理学发展和研究的整体趋势发表我们自己的审视。总之,我们没有刻意地追求某种程式化和总体化的谈论方式,而仅仅是通过表达我们自己的理论感受和判断,引起学界同志的关注和讨论,权作抛砖引玉之言。
本期主题研讨主持人万俊人,清华大学哲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
人类的知识增长与其物质文明的进步总是相辅相成的。但这是否意味着作为体系化的知识学科、尤其是像诸如伦理学这样的经典人文学科,也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展而产生根本性的知识结构或知识范式的转变?对此,人们一直存在着不尽一致的看法。确切地说,人们看法的分歧并不在于是否会发生这种转变,而在于这种转变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转变?其转变的程度或性质究竟如何?很显然,人类的知识增长与知识积累常常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情,不同只在于观察者或评估者所站的学术立场或理解意图。
通常说来,对于像伦理学这样的经典性人文学科来说,人们更看重其知识积累方面而非其知识增长方面。这是因为,一方面,学科知识的经典性或权威性主要源于其知识积累性效应,而道德伦理本身即是人类价值意识和价值规范的文化积淀,因而,作为以其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知识也具有传统积累性的特性;另一方面,在人类社会的实际生活中,道德伦理本身、以及作为其知识形态的伦理学的改变,往往具有特别明显的(相对于其他文化现象和知识体系而言)文化敏感性。这就是说,人们常常容易把道德伦理和伦理学知识的改变,看作是某个时代和某个社会发展重大文化价值转型或秩序变动的重要的、甚至是根本性的文化症候。与之相对,对于像经济学这样一些现代性的社会科学和诸如技术物理一类的现代技术科学来说,人们看重的则是其知识增长效应。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和现代人对于这些学科有着远为急迫和强烈的工具性实用价值的需求。这一点正是为什么现代社会特别强调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重要理由之所在。可是,知识技术的创新与知识本身的积累是无法断然分离开来的两个风火轮,缺其一,则无其二。这是永远存在于传统经典学科与现代技术学科之间不可忽略的源流关系。
更为重要的是,知识的门类区分并非源自知识生产本身,毋宁说知识类型学的根源在于人类生活世界和生活方式本身的多样性。知识之源在于人的生活实践。我们不能说,哪一门知识学科比其他知识学科更为重要,但生活实践本身的运行规律和价值指向,肯定会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使得一些知识学科比另一些知识学科显得更为突显,因之其知识生产或增长的速度也更快一些。这种知识增长方式的变化,同样是由人类自身的生活实践需求所决定的。但是,当某一生活实践发展与之相应的知识增长突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对某些其他相关实践和知识条件的要求。当代中国(乃至世界)社会经济生活经验的迅疾增长,似乎也到了这样一种需要其他知识条件支援的时候,伦理学就是这种被需求的友邻知识学科之一。
摘要:应用伦理学还不是一门真正的学科,它没有一个完整的理论与体系,它只是一个松散、缺乏严密逻辑结构的“应用问题群”,只是便于对实践问题的解释、阐明、陈述和对职业规范的探究,用伦理学的部分理论与研究方法,与社会和人类对话;它只是一种机会主义的研究概念、教育概念和体制化传达语式,并为说教或俗世伦理学的传播而进行的相对主义修补,其运用直觉主义或境遇主义的后现代手段,移植或制造一系列“不证自明的”后经典原则实用主义地、分裂地、常常孤立地对具体问题予以说明。应用伦理学是急躁和浮躁的学术心绪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简单、粗暴的行动测量工具,反映了“忧、畏、烦”的“后现代”人的一种懒惰、急于求成、躲避深刻的心态与情感。应用伦理学是一个过渡,可以作为一种对研究群体召集的理由;当它已经成为一种习称和流行语时,我们可以就势建立一个单独的学术舞台,把“伦理学理论应用”或“应用伦理”作为交流语式,引导其对一系列悬而不决的问题进行充分研究;在我们的社会中把伦理学理论化成进行社会抉择的理智力量;使道德哲学家重新在公共生活、立法与决策中占有地位。
关键词:应用伦理学实证哲学工程模式应用伦理学原则模式应用伦理学生命伦理学
如果开始我们就否认应用伦理学作为一门完善、成熟的学科存在,那将会引发许多激烈的纷争;因为迄今为止,很多人都认为应用伦理学作为一门新生的学科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勃兴。令人失望的是,应用伦理学至今不是一门认真和成形的学科,他依旧限于一种伦理学理论的应用,它只是作为过程,表明一种方法,运用一种哲学理论,“或者要求一般道德提供一种特殊的法则去解决一种特殊的道德复杂问题。”
在什么都“行”与什么都“后”的生活模式奉行的今天,对道德特权的挪用以及对道德能力的篡夺在伦理工具化与生命伦理虚无化的保护下,已开始与我们进行公开的竞争;其诸多原因中最为关键的是,把生命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分支,并认为“是以突出民主原则为特征的公民社会的产物,是公民社会的文化发明,是公民社会的道德理论。”
首先,应用伦理学还不是一个真正的学科,它没有一个完整的理论与体系,它只是一个松散、缺乏严密逻辑结构的“应用问题群”,只是便于对实践问题的解释、阐明、陈述和对职业规范的探究,用伦理学的部分理论与研究方法,与社会和人类对话;它只是一种机会主义的研究概念、教育概念和体制化传达语式,并为说教或俗世伦理学的传播而进行的相对主义修补,其运用直觉主义或境遇主义的后现代手段,移植或制造一系列“不证自明的”后经典原则实用主义地、分裂地、常常孤立地对具体问题予以说明。如果我们抛开对道德起源、人的情感与理性依据的研究,单纯就现有的道德规定对日常生活、经济社会和科学实践进行指导,并各自居于某种文化偏爱中以“个人价值”取代人类价值,这种结果如能不造成失误那是一种侥幸,对应当的决定和对善恶的评价是充满风险的事。休谟指出:“首先确立一条一般抽象的原则、而后将之分化为各种不同的推论和推断,其自身可能是更完善些,但更不适合于人类的不完善的本性,是道德和其他各种主题中幻想和错误的一个共同的源泉。”“应用伦理学”显然经常获得以一种方式理解正义原则的人与以另一种方式理解正义原则的人的激烈争论,即使在关键部分怎样解释《旧约》或另外的极权威的经典以及从一篇文本到另外一篇文本的发展,都能得到一致意见,也没有办法使人们的分歧消解。麦金太尔认为,对福柯来说,学术表述问题作为一个谱系学家所带的面具所经受的压力,比尼采所感受的更为紧张。官方学术史经常把学术研究的成果作为一种面具,尤其是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的观念,一经应用者的修饰,就与经典作家的道德愿望相抵触,结果,“事实上没有导致任何对真理和理性的进步”,却因没有意识到局限性而成为要求毁灭和自我毁灭的牺牲品。这一切都是因为“应用伦理学”导引的错误。拉丁语基督教的教条主义神学是由哲学的理论和伦理学的论证广泛传播的,“并是在其自身对真理和和理性的奥古斯丁主义的理解之内得以落实的”,而这些理解与很多最好的注释者的理解都不一致,如果对一项生命伦理学原则不进行重新注释和学理性研究,没有道德哲学的讨论与创新就不能最后解决堕胎、克隆人技术的善恶评判,再多的社会调查与讨论都是没有意义的。一种哲学和另一种哲学遭遇,各自都有其评价哲学主张之真理性与合理性之标准,这两套或几套标准明显不可公度,有些互不相容,如何去求证行动的正当性呢?过于强调应用,甚至使其部门化与行业化,势必淡化理性思考与研究,依赖不成功的理论末节去生搬硬套地应用于实践,使这个学问只剩下不变的原则,而没有了“支持原则的理论”。
伦理学不是宗教信仰,宗教信仰必须由神学来求证;信仰常常是没有原因的,反对一项高生命科学技术必须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不能用某些人的信仰作为理由禁止科学家不作为。我们为什么认为医生对病人保密或不准堕胎是应用伦理学,而对孩子们说:“你不该说谎”等告诫就是一般的道德问题?叔本华既重视道德实践又不忘记具体训诫的理论来源,他指出:“在科学伦理学中,除意志作用法则外,我们要承认其他支配意志的法则——那些原初的和不以人的命令为转移的法则——以前,我们必须首先证明并且推定他们的实存;也就是说只要是在伦理道德事务方面,我们不仅涉及推荐诚实,而且涉及实践诚实。直到给出那一证明,我将只承认一个可以追朔到关于法则、戒律、责任的概念所由输入到伦理学的来源。”道德法则的应用只能源于伦理学理论,“认为职业领域存在着不同于一般道德情景的应用伦理学,这是错误的。”哲学与神学不同,即使是来自“摩西十诫”或上帝的话,也必须进行理论的论证;任何特殊情境的理论伦理学应用都必须合乎逻辑,在方法上也必须使人信服。叔本华开始批评康德的第一个错误步骤在于它对道德学本身的概念,不去关心发生之事的理由,而是只一味寻找“关于纵然从未发生、仍应当发生之事的法则.”其实,普通人为什么认为许多信条或法则是天经地义的,就是因为”道德发生于神学并且是以作为上帝特殊旨意的神学为根据的。”康德摧毁不可动摇的思辨神学作为伦理学的基础,而用自己的理论支撑伦理学;伦理学的旧支撑物已经认为是腐朽的难道只是康德那一个时代?当我们再回到神学中去思考欧洲的那次反叛和变革时,我们今天的学术界的基本哲学信念已经再次出现更大的危机。我们为什么不能建立一套新的适合后医学社会和人工生命科学时代的伦理学基本原理或基础,为什么非要制造一个“应用伦理学”,怀有不同心态、持有不同意见、操有不同语言、来自不同职业境遇的人聚在一起,用一些幼稚又行之无效的“原则”、“宣言”、“声明”、“纲要”等等来捍卫人类的所谓自尊?
尽管从莱奥波尔德发表《沙乡年鉴》(1947年)、卡逊女士发表《寂静的春天》(1962年)以及罗马俱乐部发表《增长的极限》(1972年)以来生态危机问题就成为最为紧迫的时代困境,尽管有各种各样的生态运动、绿色和平运动、环境保护运动以及联合国环境计划署积极的工作,尽管我们耳熟能详“综合评估”、“新发展观”、“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圈”以及“环境伦理”等概念和口号,但是全球性的气候变化、温室效应、物种灭绝、环境污染、人口增长以及贫困国家的资源密集型发展等情况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反而日益加重了。看来,所谓的生态危机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我们这个时代文明的局部的问题,而是这个现代技术文明本身内在的问题。因此,只有从哲学上反思这个技术文明赖以存在的基础,才能从根本上提出一种直面生态危机的态度,一种新的行动准则。
海德格尔的学生、20世纪著名的哲学家约纳斯(HansJonas,1903年~1993年)在1979年出版了《责任原理:技术文明的伦理研究》一书。此书出版后很快就成为了当代的经典之作,于1984年被翻译成英文,于1987年获得德国图书业和平大奖。约纳斯在这本书中提出了一种与传统和现代的各种伦理学截然不同的技术时代的责任伦理学。约纳斯的技术时代的责任伦理学并不是像传统的和现代的各种伦理学那样去研究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规范,而是力图“给科技时代的伦理一个本体论的解释”。这一本体论的解释基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目的论的思想,从自然的本体论来论证技术时代的伦理学,使约纳斯在20世纪哲学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1](P214-236)
一、对传统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
约纳斯对技术时代伦理的本体论解释并不是想在现代的各种伦理学之中加入一个所谓的“生态伦理学”或“环境伦理学”的分支,而是要从人的本体论的根基上改变整个伦理学。约纳斯认为,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还是基督教的良心论;不论是康德的义务论,还是密尔的功利主义;不论是罗尔斯的正义论,还是各种道德相对主义,所有这些伦理学无一不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学。约纳斯认为这些伦理在本质上都是一种“近距离的伦理”(N?chsten-Ethik)。比如说圣经上说,像爱自己一样爱你的邻人,或者你希望别人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对待别人。或者像康德说,决不要把你的邻人当成手段,而总是要把他当成目的本身。这些伦理学在本质上是一种主体上或主体间自律或他律的伦理学,是对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提出的规范和约束。无论道德的目标是在于自由,还是在于德性,也无论道德的标准是个人行为的内在准则,还是社会契约的正义和外在规范,这些伦理学的实质都是对人的善与权利的关注。概而言之,“整个传统的伦理学就是一种人类中心论的伦理”[2](P24)。
人类中心论的伦理学不言而喻的核心就是人或人的社会,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就是研究人的学科。但是,从古至今的各种伦理学在我们的时代已经显露出它们的贫乏和无能为力,因为它们在技术的无目的性的庞大力量面前束手无策,它们对自然和未来的生命置若罔闻。它们的那些崇高的道德价值随着技术时代里传统形而上学的终结和上帝之死而彻底崩溃,与此同时它们却未能提出一种直面技术时代的道德责任原则。各种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面对技术对地球的统治以及为争夺这种统治权的斗争无能为力,这种伦理学的失败促使约纳斯针对传统伦理学的困境提出了一种“远距离的伦理”(EthikderFerne)。这种“远的伦理”首先面对的不再是人的精神性的道德困境,而是在技术统治的威胁下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无疑是一种道德伦理,但是它的本质是首先对自然的关注的义务(FürsorgenpflichtfürdieNatur),而不是首先对人的关切(SorgefürdieMenschen)。“远的伦理”并不只是提供了一个新的范畴,而是意味着敞开了一个新的维度,一个新的价值尺度,所有的古代的和现代的伦理学都将在这一尺度中重新得到检验和批判,所有的传统的伦理学都将在这一维度中被重写。以前的伦理学与其说是没有思考到“远”的维度,毋宁说是在根本上存在着人类中心论的限度。
当然,这一“远”的维度不同于“远”的乌托邦。在《责任原理》的最后一章“从乌托邦批判到责任原理”中,约纳斯以人的自然的“已经存在”(SchonDa)拒斥了布洛赫空洞的“尚未存在”(Noch-Nicht-Sein)的“希望原理”和“乌托邦精神”。在他看来,布洛赫的“希望原理”仍然只是是一种人类学性质的本体论。[2](P56-376)约纳斯所说的“远”是从现在的人对“已经存在”的自然和“未来”的生命的责任出发的,因此它是一种直面已经存在的人的生存境况的本体论。约纳斯将责任原理的绝对命令表述如下:“你的行为必须是行为后果要考虑到承担起地球上真正的人的生命持续的义务。”其否定形式的表达是:“你的行为必须是行为后果不能破坏地球上人的生命的未来的可能性。”[2](P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