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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的变化法定准则主要要求准备金与保险期限的匹配,新规定侧重于未来现金流出的估计,更真实反映了准备金负债,且更符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定义。法定准则下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为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二十四分之一法,计量的基础为保费收入;新准则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是在合理预计未来现金流出的基础做出,评估的基础为保费收入减去首日费用。在保费充足的情况下,新规定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比法定准则下少。
2、未决赔款准备金计量变化的主要方面未决赔款准本金计量的主要变化是风险边际和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新规要求,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采用原办法评估出合理估计金额,并明确要求在评估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时需考虑边际因素。《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准备金不得贴现,新办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3、准备金计量新规的积极影响从以上财产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计量的变化可以看出,本次准备金计量的变化主要围绕如何客观、公允地反映准备金负债进行的,体现了会计基本原理与准备金评估、计量的结合。
财产保险公司新准备金计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1、分出业务准备金评估问题当再保摊回分保费用率大于原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率时,以原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作为再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率;当再保摊回分保费用率小于原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率时,以再保摊回费用作为再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率。
2、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披露问题目前,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利润表中列示在营业收入项下,实际上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但从以上分析可知,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新规实施后,未到期责任准反映的是保单未了责任的未来现金流出的估计值,相当于保费收入中未过保险期限部分的赔款支出。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赔款支出应披露在利润表的支出项下,为保持一致性,笔者认为,反映未满期保费责任的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应披露在支出项下。
作者:李扬雷佳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