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保险合同解除难题研讨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实践中有些人机械理解,认为“投保人可以直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笔者认为该条款对于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有所疏漏。《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据此,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支付保费;而被保险人则是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如果允许投保人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那么被保险人就会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却保险保障,有悖订立保险合同的初衷。因此,笔者认为此条只考虑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忽略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在后种情况下,此条仅仅说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亦未表明投保人是否需要通知并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才得解除保险合同。既然保险法对此问题并未明确规定,则我们不应机械应用法条“钻空子”,而应该根据法理对法条含义进行解释。
第三方权益合同的性质表明投保人解除合同应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子类,因此《保险法》可以视为《合同法》的特殊法,在特殊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适用一般法。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第十二条将原来规定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改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允许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为他人投保财产险,将他人列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因此,可以将这种财产保险合同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即投保人为债权人并支付保费,保险人为债务人并承担保险赔偿义务,被保险人为利益第三人。那么当第三人接受该利益后,债权人能否不经其同意,随意解除合同呢?此问题涉及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我国民法和合同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亦有很大争议。通说认为,当第三人接受该利益后,出于对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以及对法律上第三人利益制度有效性和合理性的维护,不应允许债权人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出租人作为投保人将承租人列为共同被保险人,作为第三人的被保险人之一承租人信赖因出租人投保而享有的保险利益,故依据前述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理,在承租人未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投保人(出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综上,笔者认为融资租赁物的保险合同中,如果承租人为被保险人,则租赁公司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应事先获得承租人同意。但是在融资租赁实践中,在一份保险协议承保多张保单的情况下,承租人数量较多且较为分散,要求租赁公司一一取得承租人的事先同意是不现实的。加上保险公司出于延续保险业务的考虑,主观上一般不愿意解除保险合同。因此为维护三方利益,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与承租人约定:“租赁物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而定,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授权租赁公司同期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
二、对保险公司而言,在收到融资租赁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时,及时向被保险人承租人发出询问。如果承租人不同意解除,可以与承租人协商保单批改手续,将保单更名为承租人。
三、对承租人而言,收到保险公司通知融资租赁公司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后,可及时与融资租赁公司联系,协商解决方案;协商无果的,可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更名手续,或者续保手续,避免租赁物脱保产生损失。
作者:张靖雅刘冬平单位: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