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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补偿方式阐述及特点
财产保险的承保方式多种多样,赔偿方式也多种多样,概括起来说有四种补偿方式,应采取什么样的补偿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一种:第一损失(危险)补偿方式。第一损失或第一危险说法是指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损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损失,称为第一损失;第二部分是大于保险金额的损失,称为第二损失。保险人仅对第一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损失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有可能小于保险标的物的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承保约定下的保险人采取的赔偿方式就是第一损失(危险)补偿方式,不考虑保险标的物是否足额保险,只要损失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给予赔付,但最高不能超过保险金额。第二种:比例(不定值保险)赔偿方式,又称不定值保险赔偿方式,适用范围广泛。一是当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高于事故发生时完好财产的公允价值(保险价值)时,保险公司按完好财产的保险价值内进行赔偿,赔款=事故发生时完好财产的保险价值实际损失或事故发生时完好财产的保险价值×损失程度;二是当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低于事故发生时完好财产的公允价值(保险价值)时,可视为不足额投保,未投保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负,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损失,赔款=保险金额/事故发生时完好财产的保险价值×损失或保险金额×损失程度,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三是当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等于事故发生时完好财产的保险价值时,赔款=事故发生时完好财产的保险价值实际损失或保险金额×损失程度,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另外,事故发生时合理的施救费用以及受损标的物的残值都应从上述三种情中选择一种计算并分摊处理,然后在赔款中扣除。第三种:定值保险赔偿方式,与不定值保险赔偿方式有所区别,但比不定值保险赔偿方式的赔偿计算更简便。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点就明确保险标的物的公允价值(保险价值)(按承保时点的物价标准计算),将其作为保险金额,损失补偿计算按定值保险处理补偿。签订合同时点如果明确了按定值保险承保的,理赔就按定值保险赔偿方式计算赔偿。这种保险规定了保险标的物经约定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标的损失时点,不管保险标的物的价值是增加还是减少,当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款,当部分损失时,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损失合理市价-残值)/标的物完好合理市价(公允价值)。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在赔偿中常用,需进一步强调二者之间的区别。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都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保险金额,定值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就是约定了保险价值,出险时点与承保时点的保险标的物价值的变化不影响赔偿预先约定;而不定值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不等于约定了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物价值估算按出险时点估算,因此,如有变化会影响赔偿额度。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赔偿的区别(见表1)
二、财产保险四种补偿方式的运用
第一种:第一危险(损失)补偿方式的赔款计算。这一补偿方式,常用在家庭财产保险的屋内财产因保险事故导致损失的赔款计算。例如:居民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险,家用电器、用具、衣服行李等保险金额20万元,因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上述财产损失4万元,出险时点上述财产经评估,公允价值有40万元,超过了保险金额,但保险赔款应按第一危险(损失)补偿方式,赔款4万元。如果王某房屋及其装潢财产也参加保险,损失就不按第一危险(损失)补偿方式,而应按比例补偿方式(不定值保险补偿方式)计算保险赔款,应注意王某房屋及其装潢财产与屋内财产在赔款上是有区别的。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过的机动车辆大多数按重置价值保险,保险事故损失时也按第一危险(损失)补偿方式计算赔款。例如,某企业投保一台机器,实际价值80万元,投保200万元,出险时该机器实际价值也是80万元全损,重置价值200万元,保险赔偿200万元;同样,一辆车投保时实际价值20万元,重置价值为60万元,出险时该车实际价值也是20万元,发生全损,保险赔偿60万元。计划经济时期这两个案例都是按第一危险(损失)补偿方式计算赔款,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后,这两个案例不应按第一危险(损失)补偿方式计算赔款,而应按比例责任补偿方式(不定值保险补偿方式)计算赔款,最多赔款分别是80万元和20万元。第二种:比例(不定值保险)补偿方式的赔款计算。比例(不定值保险)补偿是按承担的责任的大小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失进行赔偿计算,也就是说足额保险足额补偿,不足额保险不足额补偿,超额保险视为足额保险。例如,工厂有100箱茶叶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价值为20万元(以发票金额为准),保额为20万元,保险事故内损失50%,出险时100箱茶叶的公允价值(保险价值)为16万元,不考虑残值。赔款=公允价值×50%=8万元。这是一个典型的按比例(不定值保险)补偿方式处理。机动车辆保险车损险也是按比例(不定值保险)补偿方式处理,例如:A汽车保险金额20万元,承保时点重置价值(保险价值)30万元,某日A汽车车身损失6万元,出险时点重置价值(保险价值)24万元,不考虑残值和免赔率的情况下,问赔偿多少元?有的人认为损失6万元是在保险金额20万元内,应赔偿6万元,这种算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赔款=20/24×6=5(万元)。这个案例是不足额保险,也是按比例(不定值保险)补偿方式处理,按比例(不定值保险)补偿方式处理的案件,要把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点标的物完好价值或重置价值进行比较,不与承保时点标的物完好价值或重置价值进行比较,用比例(不定值保险)赔偿方式计算赔款。比例(不定值保险)补偿方式适用范围很广泛:企业财产的固定资产、存货和库存商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房屋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合同事先没有约定按定值价值补偿方式计算的保险等。第三种:定值保险补偿方式的赔款计算。定值保险是财产保险赔偿实际损失原则的例外。允许投保标的物在保险单上约定保险价值(公允价值),无论承保后该标的物价格怎样变化,都不影响事先约定补偿的规定,这种保险称作定值保险。定值保险补偿方式主要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还有某些价值难以确定的财产保险标的物,如古董、古玩、字画、艺术品等。例如,承保一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茶叶保险200箱,发货地茶叶公允价值(保险价值)为20万元(以发票金额为准),保险金额为20万元,运输途中40箱遭受全损,无残值。出险地茶叶的公允价值(保险价值)为16万元,无残值,按定值保险补偿方式处理,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0×40/200=4(万元),这种计算是正确的。但有人计算的赔款=损失数量×比例=40×16/200=3.2(万元),这种计算是错误的,因为是不能按比例(不定值保险)补偿方式计算赔款;运输途中200箱遭受全损,无残值,按定值保险补偿方式处理,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0×200/200=20(万元),这种计算是正确的。但有人计算的赔款=损失数量×比例=200×16/200=16(万元),这种计算是错误的,因为是不能按比例(不定值保险)补偿方式计算赔款;又如运输茶叶200箱,发货地茶叶保险价值为40万元(以发票金额为准),保额为12万元,这种保险就不是定值保险,因为保险金额没有到达公允价值12万元,只能认定为不定值保险。运输途中20箱遭受全损,无残值,出险地茶叶的公允价值(保险价值)为20万元。按比例(不定值保险)补偿方式处理,赔款=40×20/200×12/20=12×40/200=2.4(万元),假设按定值保险补偿方式处理,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2*40/200=2.4(万元),赔偿结果与不定值保险赔偿方式计算是一个样的,但意义不同。此例用不定值保险赔偿方式计算是正确的。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表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也可以用比例(不定值保险)补偿方式处理赔款。用定值保险赔偿方式计算对初学者来说似乎很复杂,为了深刻理解定值保险赔偿方式,应化繁为简,掌握简便的赔偿公式=保险金额×损失程度。保险金额是已知的,损失程度经计算是容易得到的。第四种:限额补偿方式的赔款计算。限额补偿方式是指保险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合同的最高赔偿额度,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标的物的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应分生长期和收获期进行赔款处理。假设生长期的保险标的物属于全部损失的赔款,按生长期赔偿比例计算赔偿即以生长期的时间长短按赔偿最高限额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部门必须拥有的保险标的物不同生长期所占百分比,结合最高赔偿限额确定赔偿。假设生长期的保险标的物属于部分损失的赔款,按生长期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损失率。部分损失的生长期赔偿比例计算与全部损失的生长期赔偿比例相同,再结合损失率进行赔款计算;假设收获期的保险标的物属于全部损失的赔款,按最高限额赔偿,例如水稻种植保险,每亩最高赔偿限额300kg,收获期因全损,无免赔额的情况,最高赔偿限额赔偿300kg。假设收获期的保险标的物属于部分损失的赔款,按最高限额,扣除残值赔偿。例如水稻种植保险,每亩最高赔偿限额300kg,收获期因无全损,收获50kg,看成是残值50kg,无免赔额的情况下,最高赔偿=300-50=250kg。
三、判断财产保险四种赔偿方式计算赔偿的方法
按投保的保险险种确认使用不同赔偿方式计算赔偿。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屋内财产因保险事故导致损失的,用第一危险(损失)补偿方式计算赔款;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房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因保险事故导致损失的,用比例(不定值保险)补偿方式计算赔款;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别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因保险事故导致损失的,一般用定值保险补偿方式计算赔款;投保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的,用限额补偿方式计算赔款。
作者:林瑞全单位:福州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