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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复保险的定义及认定
我国《保险法》中规定重复保险就是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以及同一保险事故先后或同时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且各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总和超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重复保险的存在是分摊原则应用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重复保险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一)所有保险合同必须是同一个投保人和同一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中的文字解释原则可知,重复保险的定义已经隐含了这样一个事实:构成重复保险必须要求所有保险合同必须为同一投保人,否则就不能构成重复保险。当然在投保人相同的情况下还必须要求所有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也必须为同一个人,否则也不能形成重复保险。比如夫妻双方分别以投保人的身份以夫妻共有财产—私家车为保险标的向两个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损失险,指定的被保险人为夫妻对方,这样的两份保险就不能构成重复保险。
(二)所有保险合同必须是同一保险标的上的同一保险利益
投保人与数家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必须是基于同一保险标的上的同一保险利益才能构成重复保险,反之不行。比如夫妻双方就夫妻共有财产—各自驾驶的两辆私家车为保险标的各自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或者债务人房屋贷款者和债权人贷款银行均以贷款房屋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这两种情况均不能构成重复保险。
(三)所有保险合同承保的必须是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事故
形成重复保险要求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事故进行投保,比如房屋所有者就同一房屋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房屋盗窃险、火险,这是无法形成重复保险的。
(四)数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必须有交集
这里的交集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交集而非订立时间存在交集,合同生效期间的重合既可以是完全重合也可以是部分重合。
(五)保险金额的总和必须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分摊原则就是因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价值,为防止投保人进行恶意的重复投保而获得超过实际损失额的赔偿而产生的,分摊原则的制定有效防止了道德风险的发生,维护了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分摊方式
为了防止投保人利用重复保险获得额外收益,各国均对重复保险的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划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保险法律或保险合同均对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做出详细的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分摊方式: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赔偿限额比例责任制及顺序责任制,前两种方法均是按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来进行赔偿的,只是确定赔偿比例的方法不一样,第一种方法是按各保险公司承保金额占所有保险合同总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来确定赔偿责任比例的;第二种方法是假设在没有进行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占各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总和的百分比来确定分摊比例的;第三种方法就是根据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分摊顺序的,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赔偿责任分摊方法主要是使用第一种方法,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
2011年4月,李某为刚购买的新房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保险期限为5年,同年10月份,李某由于生意上的原因急需进行资金融通,于是将其新购置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银行要求李某又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80万元,保险期限同样为5年,且两家保险公司的保额之和超过了该房屋的保险价值。第二年8月份,李某的新房不幸意外失火被毁,经评估新房的实际损失金额为50万元,由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李某所投保的两份保险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遂李某向A,B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提出索赔50万元的要求,保险公司在理赔的过程中要求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供原始单据时,发现李某进行了重复投保,于是A、B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采用了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分别向李某赔偿了30万元和20万元,合计为50万元,李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了保,交了两份保险费,应该获得两份的赔偿,于是李某向保险监管机构进行了投诉,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向他赔偿50万元保险金,共计100万元。此案例中李某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构成了重复保险,且不说李某在进行重复保险时没有履行对担有责任的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按照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分摊方式的规定,李某只能获得A、B两家保险公司共计50万元的损失,不可能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赔偿,这既是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也是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要求,故李某的投诉是无效的,当然我国《保险法》对于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投保人有权就超过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一定的保险费。
作者:董媛媛 谢承蓉 单位: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数学与财经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