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工伤保险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摘要: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段内或在规定的情况下,受到意外伤害或是由于职业特性导致短期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或社会得到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从属于社会保险。而工伤认定作为得到工伤保险的前提,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工伤认定工作还存在着需要的问题,阻碍了工伤保险的落实工作,因此,进行工伤认定工作的分析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社实践意义。
关键词:工伤认定;认定范围;认定程序
一、工伤保险
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具有很悠久的历史。早在1884年德国就率先颁布了工伤保险的雏形——《劳工伤害保险法》。目前,全世界范围内有164个国家建立和制定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制定工伤保险法案,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属于很全面、系统的法案,但是仍然存在漏洞,特别是在工伤认定方面,所以加强工行认定的研究具有很重大的实践意义。
二、如何做出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工伤认定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对劳动者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确认的行为。在我国,工伤认定包括四个步骤,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申请人在规定可以申请的时间内向有关认定部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二,认定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申请人的申请诉求是否正当合理。第三,认定机构受理申请人关于工伤认定的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对伤害是不是属于工伤进行审核。第四,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做出认定或不认定的决定,同时出具书面通知。工伤认定有四种结果: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予认定工伤和不视同工伤。如果是前两种认同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是后两种结果则不能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一工伤预防的资金和科技保障
1工伤预防的资金投入
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公会不但设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工伤预防管理,而且对事故预防的投入也是逐年提高。工伤预防的资金支付可以用于有利于工伤预防的一切方面,包括培训、事故预防规章的制定和出版相关的出版物、事故预防人员和物资的支出、用于应急救治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等等。根据德国同业公会统计,德国工伤保险用于工伤预防的支出在10年前就已经超过了用于工伤赔偿和急救的支出。在2004年全德国法定工伤保险125.29亿欧元的总支出中,用于工伤赔偿和急救的费用占6.8%,用于工伤预防费用则达7.1%。此后的十年间,德国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一直保持了这样的态势:工伤预防费用在基金支出中一直占有最高的比例,高于赔偿和急救费用。之所以将工伤预防置于首要地位,是因为工伤预防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工伤救治、赔偿和康复的费用,可以减少长期的伤残待遇支付;劳动者也不会因为工伤或职业病退出劳动领域而继续作为工伤保险受保者;保证了工伤保险供款和基金的充足性,达到了制度的良性循环,这是提高制度运行效率的治本之策。由此可见,德国工伤保险对工伤预防的重视,是源于对制度规律和制度根基的深刻认知,是源于对制度本质的把握。图1反映了近三十年来德国法定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预防费用的支出趋势,可以看出德国工伤预防的基金支付趋势及其在制度中日益提升的地位。还应指出的是,工伤预防支出仅仅是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即同业公会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支出,而对于同业公会的会员单位——企业而言,还必须依法采取工伤预防措施。而各用人单位用于工伤预防的支出通常都大于同业公会的支出。可见,德国工伤保险的制度效果并不是“上天的恩赐”,而是源于同业公会及用人单位对工伤预防“不计成本”的投入,而这都是建立在追求零工伤的建制理念之上。
2科研和制度执行力的保障
从法制建设到科学研发、从制度建设到环节落实,预防优先都具有充分的体现。除直接的工伤预防支出(包括企业安全检查、职业安全咨询、劳动者安全培训等措施)外,同业公会还花巨资在工伤预防科学研究上,对职业安全标准与工伤预防科学研究的投入毫不吝惜。同业公会每年都拨出专门的资金用于劳动安全科学研究、劳动医学服务、安全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等工伤预防工作。工伤保险同业公会有6家直属的专门性职业安全研究机构,专门对职业安全标准、工作环境、人机工程等事关职业安全的每一领域进行研究。在同业公会的统一管理下,各机构的研究成果均能较好地直接服务于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实践。每家机构的年科研经费都在2000多万欧元以上,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较高的职业安全技术水平加深了德国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对职业伤害与工作性质之关系的认识,不但能够为应保者提供必要的保障,更重要的是能够将科学技术应用于工伤预防,达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之效。此外,为了实现工伤预防,法律还赋予同业公会在任何时候进入任何企业进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检查的权利,这一举措大大减少了企业的不安全行为。如德国《社会法典》第七编第一条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以及由于工作原因对健康造成的伤害,查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障在事故发生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减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导致的后果。图2是近三十年的德国职业伤害发生趋势,从中可以看出工伤预防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效。由图2可见,连年上升的工伤保险预防费用的直接产出是实现了职业伤害事故率的持续下降,减少了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损失,其中的社会效益是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
二工伤康复的完善服务和充足资源与伤残赔偿相比
一、费率浮动在工伤预防中的作用
近年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表明,工伤保险费率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按期浮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有利于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通过申报工伤,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分散了生产事故风险,提高了承担风险的能力;同时缓解了用人单位与遭遇工伤职工的利益冲突,减少了诉讼之累。
(二)有利于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
视安全生产情况浮动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预防工作得好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逐步降低,不仅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而且加强了用人单位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积极性;反之,则调高费率档次。这种做法,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强化工伤预防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工伤事故的减少,有效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额度,提高了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能力,形成工伤预防的良性循环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市自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员不断增加,全市参保职工已超过50万人。但是,目前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未参保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已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应尽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打造“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凡我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