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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唯一主体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05年出台的《福建省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保险管理试行办法》(闽劳社文〔2005〕232号)对此有所突破,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均有权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但上述案件中,职工同中介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中介公司既不是用人单位也不是用工单位,无权代缴工伤保险费,也无权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是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如果从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判断,存在工伤保险费代缴关系的职工为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从劳动关系判断,用人单位名下并无该职工参保记录,该职工为未参保职工,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只能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一、劳动关系存在争议
本来职工应该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参保在非实际用人单位,造成职工有可能被裁定同参保单位(即中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职工根据劳动关系存续而提出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30岁女职工月工资3000元五级伤残为例,则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2100元的伤残津贴或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约9.6万元)、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诉求究竟应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还是由参保单位承担会存在争议。如果双方均不承担或均无力承担,会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可能重复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认定管辖权的规定,参保案件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参保案件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如果以参保单位为申请人,则案件属参保案件应在参保地的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而如果以实际用人单位或职工方为申请人,则该案件为未参保案件,应在用人单位注册地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由此,可能造成同一案件在不同人社局重复进行工伤认定。
三、诱因分析
企业以自己名义参保,企业只需缴纳工伤保险费,而由中介公司参保,企业不仅需缴纳工伤保险费,还要缴纳中介服务费,经济负担更重,但是这种“挂靠参保”仍有“供需两旺”,究其原因主要有:1、对于中小企业及办事机构来说,公司对社保政策、参保流程不熟悉,很容易出现漏缴、多缴或者无法缴纳的状况,有的中小企业没有人事专员,因此更愿意多花钱让一些中介公司办理社保业务。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申请工伤认定还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企业也更愿意由中介公司全程代办。2、一些企业分支机构在用工地未进行工商注册,以本公司名义在用工地难以参保,加之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多,也不愿单独进行社保参保登记,宁可委托中介公司挂靠投保。3、目前的社保体系由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个险种构成,根据《社会保险法》企业应由为职工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企业需承担的社保费用约为工资总额的30%左右,职工个人约承担工资的10%左右,以一个职工月资3000元计算,如果五险均交,企业每个职工每年需支出社保费一万元左右。工伤保险的缴费率较低,根据行业分险类别,共分三档,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即每个职工企业仅需每年缴纳两三百元的工伤保险费,一但职工发生工伤就可以享受高达几十万、上百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企业都非常愿意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各地普遍存在将工伤保险同其他保险捆绑参保的形式,有的地区同养老保险捆绑,有的同生育保险捆绑参保等等。企业自行参保无法选择只参加工伤保险,而中介公司通过一些监管的漏洞,却可以做到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受利益驱动,一些中小企业愿意找中介公司挂靠参保。4、一些企业将高风险、易于发生工伤事故的特殊岗位员工委托中介公司挂靠投保,而大部分风除较低的员工则不参保。5、一些大型公司自身也参加了社会保险,也有专门的人员办理社保业务,但是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将一些季节性用工、昨时性用工、编制外用工或工作是间不长的员工放在中介公司挂靠投保。
四、整改建议
中介公司根本不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以挂靠参保获利作为企业主要经济来源,严重扰乱了社会保险管理秩序。挂靠参保行为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刑法,应当加大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予以整改。1、引导中介公司转型为劳务派遣公司。对一些实力较强的公司,可以引导其转型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向实际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并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2、允许企业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相较于其他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在维护社会安定,化解用工风险,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应当允许企业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前提是全员参保),再逐步过渡到参加五险。3、社保部门应加强宣传,减化办事流程。实行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网上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缩短工伤认定时间,提高办事效率。4、加大稽查力度。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审核参保单位同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严把“进口关”,杜绝挂靠参保现象。对已经挂靠参保的,要逐步清理,转为由实际用人单位参保。对涉嫌骗保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作者:李云娅单位: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