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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9日,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2004〕第7号令)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31号),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启动事业单位和工伤保险工作。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对工伤保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
2.1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职工的意义一是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使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加入工伤保险明确了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的管理主体是省人社厅、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主体是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待遇支付的管理主体是省社保局;明确了工伤的范围、伤残等级标准及具体的待遇标准,使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保障。二是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能够为工伤职工提供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必要的医疗康复。社会保险机构经过筛选确定工伤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在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时,事业单位应当尽量安排工伤职工前往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救治,由工伤医疗定点机构为工伤职工提供及时和必要的医疗救治;特别紧急的,也可以就近救治,但在工伤职工情况稳定后,应转入工伤医疗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医疗救治和必要的医疗康复。三是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能够为工伤职工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解除后顾之忧。职工在遭受一般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能够为工伤职工医疗期间的生活提供保障,伤残职工在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伤残等级提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在发生工亡事故后,工伤保险不仅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而且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也有定期定额的抚恤金。可以说,工伤保险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工伤职工的后顾之忧。
2.2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的意义一是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能够减轻事业单位负担。如果事业单位不加入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将由事业单位承担职工工伤所带来的医药费、一次性伤残(工亡)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事业单位加入工伤保险后,只要向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行业差别费率缴纳工伤保险金,不论事业单位发生何种工伤事故,其所发生的费用都可以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进行赔偿。这样可以大大减轻事业单位负担。二是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能够协调事业单位与工伤职工的关系。如果事业单位不加入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事业单位在处理工伤事故的过程中,工伤职工及其家属难免会对事故处理及补偿政策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不满意处理结果,导致关系紧张甚至激化双方矛盾,产生不良后果。事业单位加入工伤保险后,工伤的认定由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调查核实并进行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机构则会根据相关政策报销相关待遇。这样不仅有利于处理好工伤事故,协调事业单位与工伤职工的关系,也可以避免事业单位因为工伤事故的发生牵扯太多的精力。三是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能够增强事业单位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工伤事故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造成的。事业单位在加入工伤保险后,虽然是按照行业差别费率进行缴费,但是社会保险机构会根据一定时期事业单位的支缴率进行事业单位浮动费率调整。这种工伤保险费用与工伤发生率挂钩的预防机制,能够使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对预防事故的发生起到促进作用。
3.总结
总之,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仅有利于维护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减轻事业单位负担,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有重要意义。
作者:高希单位:河北省黄壁庄水库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