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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费率现状《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这就是我国目前的主要费率制度,即“行业费率”制度和“差别费率”制度。2003年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卫生部、安全监督局共同了《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三类,分别确定不同的费率,平均缴费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一类行业属于风险较小行业,如金融保险、商业、餐饮业、邮电、广播等,基准费率为0.5%左右;二类行业为中等风险行业,如农林水利,一般制造业等,基准费率为1%左右;三类行业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开采加工、矿山开采加工等,基准费率为2%左右。关于用人单位内部浮动费率:三类行业中,一类行业不浮动,二类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可实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具体浮动办法是,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为150%,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为50%。除了上述确定费率方式,在实践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就业形势,还可以采取其他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方法,如: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内蒙古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现状1.参保情况2006年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开始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截至2013年,参保单位29户,参保职工104800人。同时,工伤保险基金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2013年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6356万元,比2006年的4311万元,增收12045万元,基金规模扩大近4倍,确保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2.内蒙古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费率执行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原劳动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情况,确定统筹单位各年度缴费费率。2006年实施之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内劳社字【2005】10号)的有关规定,纳入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统筹的单位实行三类行业差别费率,企业初次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3%,其中:露天煤矿平均费率在2%左右,井工煤矿平均费率在3%左右。2008-2013年,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考虑工伤保险运行和工伤发生情况,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以及缴费基数不封顶保底政策的出台等因素,适时对煤炭企业费率进行测算调整。各年度平均费率分别为2.26%、2.11%、2.13%、2.09%、2.16%、2.13%。
二、内蒙古煤炭行业费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费率档次少,差距小,风险关联性不强我国工伤保险费率分三类十一档,除一类行业外,二、三类行业有四个浮动档次,较少的费率档次,难以反映各类行业的风险,对处在同一档次中风险较小的企业不公平,达不到费率与风险相关联的目的。同时,工伤保险费率差距最高与最低只有六倍,最低的一类0.5%,最高的煤炭等三类行业也仅有3%,这与各行业伤亡率不成比例(采掘业伤亡率大概是金融业的1000多倍),费率差距过小。由于费率差距小,无法真实反映煤炭行业中不同企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一方面不利于督促风险高的煤炭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另一方面安全生产管理好的煤炭企业因缴纳过多的工伤保险费而增加了运营成本,影响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费率档次少,费率档次拉不开,不好制定奖优惩劣的制度,不能很好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达不到费率与风险相关联的目的,不利于工伤保险的进一步开展。
(二)煤炭等高风险行业费率偏低自治区统筹的煤炭企业大多数为1998年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人员及历史遗留问题多。内蒙古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自2006年实施,基金结余少,2011年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后,47103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基金管理,更是增加了基金的压力。按目前的政策规定,煤炭行业最高费率不能超过3%,经对企业收支数据的分析,如不考虑老工伤趸缴因素,一些企业支缴率超过了100%,个别企业费率达到了5%左右。此外,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一些企业和协议医疗机构放松了工伤人员的就医管理,工伤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基金收支平衡受到挑战。因此,应尽早提高高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制定科学的浮动费率机制,解决目前基金收支存在的潜在问题。
(三)目前没有建立较科学的浮动费率机制自治区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主要是盟市级和旗县级,国有重点煤矿为省级行业统筹,鉴于统筹层次的限制,目前自治区还没有出台全区关于浮动费率的具体政策和指导意见。自治区煤炭行业立足实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总体原则,在不同时期对费率进行了一些调整,如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下浮了费率,西三局离退休人员移交时下调了移交企业的费率,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上调了部分煤炭企业的费率,费率的适时调整,帮助解决了一些企业的实际问题。但因没有建立起一种科学的费率机制和费率指标体系,费率测算和调整时,一定程度存在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需要不断完善并使之制度化。
三、建议和对策
(一)增加费率档次,提高煤炭等高风险行业的费率国家和自治区应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增加费率浮动档次,提高煤炭等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目前只有4个浮动费率档次,费率差距较小,应适当增加费率浮动空间,尤其是适当增加高风险行业的浮动空间,有效发挥浮动费率对用人单位的制约和激励作用。德国平均费率为1.7%,澳大利亚为2.3%,加拿大为2.5%,我国平均费率仅为1%,相比较我国费率偏低,同时欧美等国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的费率达到8%左右,而我国最高不超过3%。建议包括煤炭行业在内的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提高到3.5%,在确定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浮3档,分别为120%、150%、180%,下浮3档,分别为90%、60%、30%。这样划分后,费率区间从1.05%到6.3%。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煤炭行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费率浮动机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首先要合理确定科学完整的费率指标体系。这些指标应包括;①连续三个年度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情况;②煤炭企业的开采方式;③煤层开采的自然环境和条件;④近年来煤炭企业的伤亡事故发生率;⑤职业危害程度;⑥煤炭企业工伤人员的管理水平,特别是就医管理水平;⑦煤炭企业工伤预防工作的开支程度;⑧企业所在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其次,使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率指标体系和数据模型,每一个指标赋予一个权数,一到二年计算一次费率,用科学合理的制度来确定参保企业应执行的费率。
(三)尽快实行工伤保险自治区省级统筹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目前自治区工伤保险统筹以盟市和旗县为主,应尽快实现省级统筹,制定全区统一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体系,在政策制定、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等方面形成全区一盘棋的格局,以利于工伤保险工作健康持续的发展。
作者:温晓丽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社会事业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