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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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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论文

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管理的难点

1.实施细则尚不完善

具备较强操作性和健全完善的实施细则,是确保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得以落实的前提。现阶段全国范围内仅仅有少数地区出台了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的细则,其中明确规定了先行支付制度管理流程中的各项规则,但国内还有大多数地市并未出台相关细则,缺乏执行力强的标准与流程。

2.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缺乏保障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2款中提出,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关待遇情形包括四条,其中第一条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在这种情况之下,用人单位已经不再存在,追偿主体已经不存在则无法追偿。其中第三条为“依法经仲裁或诉讼之后依旧无法获得工伤保险,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如此经办机构便不能进行追偿,导致基金流失。

3.追偿制度不健全

首先是代位求偿权不科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没有因先行支付制度而获得代位求偿权,职工在得到先行支付的赔偿之后,依旧存在向第三人或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医疗费用的可能性;其次是因为信息不准确导致追偿困难,若职工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故意隐瞒已经得到赔偿的事实,则会造成工伤基金的流失;最后是由于职工不退还费用导致的司法成本上升。

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管理的建议

1.充分认识其重要性

先行支付政策的实施拥有突出的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其一,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地得到工伤保险金赔偿,可以第一时间前往医院治疗并进行康复训练,减少对伤残津贴的依靠程度,或者再次参与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多贡献;其二,工伤职工在遭遇工伤之前通常都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劳动力,对他们给予帮助即是对一个家庭的帮助,可以避免一个家庭的崩溃,确保工伤职工子女的健康成长;其三,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要优于司法程序,在先行支付政策落实之前,很多工伤职工只能够凭借个人的力量进行索赔,国家也会对这些索赔案件投入过多的司法资源。而先行支付政策实施之后,通过行政途径展开调查、支付与追缴,各个环节都能够更加节约资源。

2.明确政府的职责

现阶段国内工伤保险基金的盈余情况为先行支付制度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来提供先行支付,在近期之内不会存在资金方面的问题,但如果站在长远的角度来说,仅仅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支持并不符合公平性原则,也会威胁到基金的安全。所以,政府方面应当承担起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中的相关职责,确保这一制度的推广落实。笔者建议地方政府可以在当年度的财政预算之中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的比例拿出一部分资金拨付到先行支付基金之中,确保先行支付制度不存在资金上的缺口,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完善核算管理制度

笔者建议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下设置专门的先行支付基金,这部分的基金根据一定的比例通过财政拨款、工伤保险基金以及违法单位赔偿与罚款组成。如此一来不但有助于明确先行支付的收入与支出情况,避免存在过去那种过度利用工伤保险基金的问题,加强对违法单位的追缴,同时还可以确保工伤基金的安全运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作用。另外还应当设置追偿机构,进一步健全追偿机制。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常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以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因为人力物力资源的限制,无法将所有精力都投入到追偿工作中去,所以可以通过设置追偿部门的方式来提高经办机构的追偿权利。另外经办机构应该与劳动监察部门等形成联动机制,从而尽可能的降低司法成本。

4.扩大工伤保险范围

首先是要构建执法联动机制,将参加社保当作是企业准入条件之一,设置社保风险抵押金,根据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冻结于指定账户,利用这一资金来支付罚款或者社保费用。其次是实施先行支付处罚机制,进一步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比如说在追偿之后再进行处罚。要求用人单位不仅必须全额赔付工伤保险,还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处罚金,将罚金划到先行支付基金之内。最后是对不参加社保的单位加重处罚力度,提高社保征缴的强制性。例如说将罚款金额提升,用人单位缴纳的罚款一律纳入到先行支付基金之中,另外还可以引入刑事处罚,从而杜绝用人单位拒不参保或者逃避金额较大的情况,单位法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刘锋单位:江苏省如东县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