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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费率工伤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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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费率工伤保险论文

一、我国工伤保险的实施现状和存在问题如下

1.工伤保险政策不够科学,工伤保险基金易流失

实际工伤保险政策实施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单位平时不积极配合参保工作,但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却主动要求来参保。究其原因,是因为政策并未规定事后参保不能享受相关待遇。较好的情况是用工单位在其员工工伤发生后当天或过几天来参保的,较差的情况是有些单位过几个月来参保并补缴社保的。这种存在有“骗保”嫌疑的案例不在少数,虽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怀疑其动机对其进行约谈,但有时也很难真正了解其中真相,且基于其符合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也无理由不发放工伤待遇。此外,不少工伤员工享受完工伤待遇之后,便停止参保,不再缴纳工伤保险。所谓“开源节流”,这种情况下,既不利于工伤保险的征收,也不利于有效的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反而造就了企业之间的口口相传,助长了企业的侥幸心理,使这种现象愈发不可遏制。

2.工伤保险立法层次较低,政策强制力较弱

目前指导工伤保险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甚至不及一般的普通法。《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属于地方性的行政法规,直接指导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实施。从法律体系的位阶来看,效力更低。工伤保险的有些规定,如强制缴纳工伤保险,虽说是强制,实际为自愿,工伤保险法律的约束力十分有限,难以将有些规定落到实处。对于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某些惩罚性的措施,也显得比较疲软。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此处的“责令限期参加”等字眼皆给用工单位不缴费留有余地,没有有力的处罚手段和违法成本,难以保证工伤保险强制力的发挥。

3.工伤保险未能有效起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积极作用

我国实施的是浮动费率和差额费率。浮动费率是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比例。差额费率是对不同行业的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差别进行评估,征收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费率的提高和降低,对企业进行奖励或处罚,以达到引起企业重视其生产安全,积极寻求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然在实际的工伤保险执行中,某些地区(甚至是比较发达的地区)差额费率并未启动,不能发挥差额浮动费率的调节作用,还有一些地区是行业费率档次少,只是简单地将行业分为风险较小、中等风险、风险较大三个类别,相应的基准费率为0.5%、1.0%和2.0%,差别也不大,直接影响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以及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效能的发挥。另一方面,由于事故多发的建筑单位,一般都是通过劳务公司进行用工参保,因此即便是由于工伤待遇升高引起浮动费率的增长,也并不能增加其实际缴费金额。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容忽视,探索一条新形势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保险可持续发展之路,是时展的必然要求。

二、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1.加快立法,完善法规科学性

加强对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上位法,提升工伤保险的法律地位。通过国家颁布法令,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强调工伤保险基金缴纳的强制性,提高违法成本,保障工伤保险法的权威。将国内所有类型的行业、企业和员工都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使其享受同等的保障权。完善法规条例,使其更具科学性,如事后参保也能享受待遇的案例,应调整成“先参保,后享受”,一方面增加了事后参保企业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也是控制了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风险。只有通过制度的科学设计,才能规避了企业投机取巧的心理,也有助于用工企业为控制工伤风险而规范其今后的参保情况。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是改善工伤保险存在问题的源头所在,与工伤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是一致的。

2.规范对行业及企业的管理,提升工伤保险效度

为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的有效性,应以行业或企业为入手点,加强对其的整体管理。首先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率机制。对行业进行细化分类,对其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对不同风险的行业设定不同的风险等级,并分别制定与之匹配的工伤保险差额费率。同时结合浮动费率,将缴费标准与实际安全执行情况挂钩,实现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充分发挥费率制度的经济杠杆作用,鼓励用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为劳动者提供更加有利的工作环境,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其次,要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工伤保险在制度不够健全的前提下,其强制力往往难以保证,通常各种参保和待遇享受靠的是企业的自觉和信用。因此作为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完善对企业信用档案的记录,了解企业在执行工伤保险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可将信用不好的企业记入“黑名单”,使该信用体系与其商业活动关联,让诚信者获利、失信者失利,提高企业执行工伤保险中的诚信度。

3.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改善工伤保险整体氛围

一是行政监督。制定工伤保险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督的职责、监督部门、实施途径和实施后果,使其有法可依。加强对监督队伍的建设,丰富监督方式,加强与其他部门联动,形成共同监管局面。对执法结果,应严格落实整改,巩固监督成果,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执法公平公正,才能进一步确保监督的作用。二是公众监督。利用电视台、网络、报刊、杂志、手机短信等载体,进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营造保障权益的社会氛围,建立举报绿色通道,发挥公众力量,监督企业在工伤保险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4.加大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

职工的工伤权益得不到保障,通常有几个原因:一是其在用工关系中可能处于弱势的一方,无法捍卫自己的权益;二是对工伤保险政策不熟悉,参保意识不强烈;三是在丧失权益或者得不到保障的时候,难以进行维权。因此,加大对工伤保险政策相关条例的宣传,使劳动者熟悉其应该享有的权益和应获得的保障,有助于劳动者树立参保的观念,明白不参保的弊端,减少工伤不缴的情况。同时,为劳动者建立维权的绿色通道,帮助其通过法律的途经保障自己的权益,反映用工单位在工伤保险中的各类问题,有利于相关部门及时核查企业用工情况,发挥劳动者的举报作用,减少企业在工伤保险中的违规情况。

作者:瞿燕岚单位: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MPA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