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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率浮动在工伤预防中的作用
近年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表明,工伤保险费率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按期浮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有利于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通过申报工伤,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分散了生产事故风险,提高了承担风险的能力;同时缓解了用人单位与遭遇工伤职工的利益冲突,减少了诉讼之累。
(二)有利于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
视安全生产情况浮动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预防工作得好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逐步降低,不仅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而且加强了用人单位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积极性;反之,则调高费率档次。这种做法,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强化工伤预防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工伤事故的减少,有效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额度,提高了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能力,形成工伤预防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有利于消沉工伤事故发生率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科学合理的实施,可以有效发挥经济杠杆的撬动作用,推动用人单位减少职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频率,及时排除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使得工伤预防工作永远处于最佳状态,事故发生率逐步降低。用人单位工伤事故的减少,有助于促进工伤保险工作的良性运转,提高工伤保险应对特大工伤亡事故危害的能力,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用人单位社会形象和职工安全感、归属感,形成劳动者维权、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化解工伤风险的“三赢”局面。在认真落实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合理正确地确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区别不同职业风险的各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系数,对促进用人单位工伤预防工作,提高用人单位化解工伤风险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应当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杠杆撬动作用,在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大范围互剂的基础上,及时建立费率浮动机制,要求工伤预防工作做得不够好、工伤事故多发的用人单位多缴费;对安全预防工作做得好、工伤事故少的用人单位降低费率,调动其抓好安全生产和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实行浮动费率应坚持的原则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费率档次确定后,社会保障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周期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确定其在所属行业的不同费率档次中适用的费率档次:一是用人单位一段时期内工伤事故发生率高于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超出规定的合理范围且有持续保持向上或向下的趋势,应执行相应的浮动费率。二是向某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费,超过或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业支付合理水平,超出规定的合理范围且有持续保持向上或向下的趋势,应执行相应的浮动费率。三是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予整改,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浮动费率。另外,对于以下四种情形应区别对待,必要时加征惩罚性保险费,提高用人单位风险成本,促使其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积极主动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一是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形成巨额赔付费用的用人单位,应视其造成损失的程度,酌情提高费率;二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方面不作为,导致职工职业安全形势恶化的,酌情提高费率;三是无故不缴或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实行费率向下浮动办法,待足额缴清工伤保险费后再按正常运转情况浮动;四是掩盖、蒙蔽职工工伤亡事故事实,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侵占工伤亡员工及亲属补偿费用的用人单位,费率不能降低。
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确定之建议
依据新《工伤保险条例》,浮动费率是在实行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决定提高费率、实行固定费率或降低费率。确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时,建议充分考虑工伤亡事故受理赔付率、工伤保险费收缴赔付率。
(一)工伤亡事故受理赔付率
借鉴德国相关立法,根据每个用人单位每年实际事故发生率及事故严重度,细分档次、增减保险费,按工伤亡事故受理赔付率浮动费率。即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发生工伤亡事故受理赔付人次与参保员工总额的比值估量该用人单位的工伤亡事故受理赔付率。建议工伤亡事故受理赔付率大于等于4‰的,提高费率;小于4‰且大于等于2‰的,实行固定费率;小于2‰的,降低费率。
(二)工伤保险费收缴赔付率
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工资赔付额与工伤保险基金收缴额的比值,估量该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收缴赔付率。工伤保险收缴赔付率在50%以下的,细分档次消沉相应费率;50%(含)~85%的,实行固定费率;85%(含)~100%的,适当提高费率;100%以上的,分别细分不同档次,征收相应比率的惩罚性保险费。对3年内工伤保险费收缴赔付率有效降低的,在执行上述办法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浮动比率。必须注意,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工伤预防中的杠杆撬动效应,应当统筹考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补偿待遇的承受能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实际承受能力、社会保险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免造成基金赤字、参保单位流失或滞纳现象,违背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
四、加强浮动费率管理
浮动费率作为差别费率的一种技术手段,有效实施的前提是:全面掌握参保单位安全生产最初本底;准确判定其工伤事故风险在同行业或同类用人单位中的水平;经常性地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其风险转化情况。因此,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应当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管
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或劳动关系“三方组织”管理部门及其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定期深入参保单位,取得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支持,对其“是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是否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进行检查,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工伤事故隐患,将工伤事故的发生消灭在萌芽状态,并对用人单位工伤预防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和改进程度评判。
(二)制定工伤亡统计制度
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工伤亡统计制度,对职业伤害事故进行全面细致的分类和统计,以便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精算提供最原始、最基本的依据。
(三)完善动态信息库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工伤费用支出、工伤亡事故赔偿动态信息库,加强调研测算,通过科学统计分析与对比,将费率浮动纳入动态监控管理体系,确保对费率调整概率、调整重点进行定期核定。
(四)建立长期基金预决算制度
基金监管部门要建立长期基金支出预决算制度,确保基金支出在合理范围和保障水平之内,并根据中长期支出预测,确定本统筹地区的费率浮动机制。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在工伤保险基金中返还用人单位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专项,实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根本上降低工伤风险。
五、结语
对于工伤保险而言,费率浮动是一个有效的经济杠杆。通过不断细化风险分类和风险级别,增强费率浮动敏感性,充分发挥其杠杆撬动效应,激励和约束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不断健全和完善工伤保险“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模式,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是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终极目标。
作者:宁高平 单位:唐山劳动技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