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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内部控制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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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内部控制制度研究

[摘要]工伤保险是一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扩大,工伤保险基金规模的扩大,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这就要求基金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杜绝各种舞弊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内部控制;工伤保险;基金规模

1概要

所谓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摘自2007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2)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3)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适应性。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2存在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保险内部控制管理容易存在以下问题:

(1)有的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普遍存在人手不足、一人兼数职的现象,无法建立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如网银支付程序设计应由出纳初审、会计复审,财务负责人复核无误后才能提交支付,但有的节省为两道程序,甚至由出纳一人完成支付整个程序,客观上给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留下了隐患。(2)有的地区基础管理薄弱、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健全,成为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的又一大隐患。如有的部门未对逾期缴费的参保单位加收滞纳金,或随意减免滞纳金。有的部门擅自扩大基金开支范围,在基金中列支银行手续费等直接费用。更有甚者将基金垫支或调剂,严重违反工伤保险政策。

(3)有的地区信息系统管理滞后,工伤数据资料缺乏监管,计算机系统操作、管理权限设置及执行比较混乱,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对数据资料的录入、变更没有有效的监控措施,非常容易发生问题。

(4)从业务流程来看,有的地区工作程序不完善,关键岗位和工作环节不设审核、复批或批准,权力缺乏约束。而且,普遍缺乏风险评估机制,没有定期进行基金运行及风险预警分析,以及基金安全评估工作。

(5)财务会计控制方面,有的地区单位财务预留印章全部由一人保管,或虽分人保管但使用不严格;会计岗位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会计核算不规范,有的随意处理账目,不附任何文字依据或说明;有的账目不做余额调节表,差异不进行审核分析;有的对账及余额调节表编制全部由出纳自己办理,缺乏审核监督。有的地区没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大量结余基金处于活期存储状态,没有执行优惠利率政策。

3解决方法

(1)建立健全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监管体系。根据业务经办需求设置内部机构,确定工作岗位和人员,按照逐级负责原则,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构建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相互监督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互相通报制度和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或在同一处室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人员,均纳入轮岗范围。

(2)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的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业务经办环节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各单位、各岗位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涉及的业务经办工作,须经授权,不得超越所受权限。各项业务经办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需有经办初审、复审环节,确保工作流程规范、有序。

(3)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机制,实行例会制度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奖惩并举的考评体系,对严重违反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内控管理办法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建立健全客观公正、权威有效的第三方专家评审机制,建立专家库,并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4)各业务经办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监督职责,切实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监督格局。要建立健全自查自纠、互查互纠的制约监督机制,按照职责对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自查。监管部门也要定期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并对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汇总,形成报告。

(5)建立工伤保险风险防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责任的人员,在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对在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运行中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危及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或造成基金损失的,要及时提出处置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向有关司法机关移送。

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一种防御性措施,它所强调的是一种必须做的义务和责任,需要一定的制度执行力,各业务部门都应加强内控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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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熙单位: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