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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城市的多元化建设,工伤的损害也逐渐呈现出了多元化的趋势,多种制度并存的形式也随之产生。本文主要比较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适用的关系,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措施。
关键词:
工伤;保险;民事;赔偿;关系
从补偿的模式而言,就是依靠工伤保险,从而提供出相应的赔偿,同时,受害人也具有民事赔偿的资格,且把民事侵权的赔偿等当作补充的来源,要看工伤职工的实际受伤情况,以此作为最高的限额,从而对受工伤的职工进行补偿,以填补全部损害为标准。如果从工伤事故的角度而言,这是工业发展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社会性问题,其中也涉及了多方面的内容。
一、比较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适用的关系
对工伤赔偿的问题而言,传统的侵权行为逐渐转向了多元调整的机制。由于多种损害填补制度的并存,且在其的影响下,一种损害很可能会发生多种赔偿,又或者是补偿的来源。所以,从不同的赔偿,以及不同的补偿制度来看,特别是工伤保险、民事赔偿之间的实际适用关系,务必要仔细研究,做好分析工作。
1.选择模式
对选择的模式而言,主要指的是造成工伤事件之后,多数情况下,是工伤的就不能选择民事赔偿,是民事的,工伤保险也不管。不过,就这种模式来看,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方面,面对这两种赔偿来源的关系,受害人享有选择的权利。另一方面,两种赔偿的方式不能共存,两种方法同时存在的情况是不可能的。选择模式有着自己的优势,在表面上来说,对受害人是有利的,受害人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一般情况,若雇员能证明自己的伤害是跟雇主具有关系,那么,就可以利用侵权法,获得损害的赔偿,如果雇员无法证明雇主是存在过失的,那么,他可以选择使用工伤保险。
2.免除模式
对免除模式而言,即:工伤保险替代侵权责任。当雇员受到工伤之后,仅可以请求工伤保险,不可以通过侵权行为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这就完全消除了侵权人的责任,工伤保险是获得赔偿的途径。但是,这样排除侵权的责任也不是十分绝对的,只是相对而言,且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3.相加模式
在相加模式下,受害雇员能够获得侵权行为法方面的赔偿,而且,工伤保险的给付也是可以的,能得到双份的补偿。同时,对于这种模式而言,受害职工占有很大的优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的立法措施
1.基于立法的有关对策
在1951年,我国已经颁布了工伤的保险制度,不过,其适用的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且实施的对象也比较狭窄,主要针对的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员工。就目前的形式而言,部分的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可享有工伤保险的待遇。对于未能缴纳工伤保险的员工来说,也完全参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有时候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获得理赔。
2.未来立法的建议
通过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的立法来看,劳动部的规章制度实际主要的依据,但是,立法的层次相对较低。而且,部分省、市中,即使有地方性立法,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立法是没有颁布的,这就很难与国家的经济的发展相平衡。所以,未来在工伤保险进行立法时,工伤保险要充分的扩充其适用的范围,满足不同类型的人员。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适用关系并不是单一的问题,这是极其普遍的问题,为了妥善处理这种问题,应该从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出发,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首先,工伤保险制度的创建要具有准确的目标。在某种层面上来讲,创建工伤保险的制度主要是为了帮助雇主实现可替代的责任,主要有全部替代,部分替代。在制度的设计上,补充、免除是主要的方式,所以,工伤保险可当作主要的赔偿机制,以民事赔偿当作相应的补充制度,从而替代的理念得到了充分展示,这与创建工伤保险的目的相吻合,也使工伤员工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其次,工伤员工会得到完全的赔偿,也让法制具有了制裁的功能及预防功能。就工伤保险而言,工伤保险本身就是社会保险之一,以社会的连带理论作为基础,目的是对劳动者的生存权利进行保证,但是,加害行为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惩戒、预防。通常情况下,工伤保险被当作提升劳动力生存,以及再生产的经济赔偿。反之,就这种机制来看,矫正正义和道德责任是基础,主要目标为对受害人给予有效补偿,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财产方面的赔偿,主要是针对非财产的方面进行损害赔偿的,因此,应该从受害职工的角度出发,防止剥夺受伤员工享受完全的赔偿权利,还应让工伤员工获得工伤保险之外的权益。如果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利用保留过错行为的侵权责任,制度的惩戒、预防的功能会被实现。经实践表明,在实际中,赞同利用保险计划来替代侵权赔偿的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最后,就分配社会的资源的角度而言,如果应用相加的模式,有限的社会资源会被浪费,因此,在立法中,这种方式是被禁止的。由于补充模式分析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张春香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作用,受害职工即使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以及民事赔偿,所得到的赔偿总额却不会超过实际的损失,这样就避免了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三、结语
工伤事故在处理的过程中,工伤保险应该被视为主要的赔偿来源,还要让受害的职工享有赔偿的权利,同时,民事赔偿要当作有效的补充方式,从而使受害职工得到全部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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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玉学,唐峻.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赔偿关系之再探析[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8(22):92-94
作者:张春香 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