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网约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浅议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摘要]随着“互联网+”新就业形态不断发展,各种网约平台层出不穷,由此催生出了一批新形势下的就业人群——网约工,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是,由于平台经济发展尚未定型,法律基础尚不完善,广大网约工也面临着自身权益保障难、维权难等问题。因此,从基层劳动者出发,通过对网约工保障困境的研究及对其改善措施的探索,切实保护网约工的劳动权益,力求在共享经济的背景下寻求一条共赢发展之路。
0引言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与物联网、大数据等应用技术的蓬勃发展,虚拟交易平台应运而生,给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其中,外卖小哥、滴滴司机、代驾师傅等职业逐渐成为热招岗位,甚至成为很多人的首选兼职,由此产生的工种——网约工已经成为新服务业态下的“中流砥柱”。通过对比实体经济可以看出,平台经济更能够利用市场的闲置资源进行再分配、再发展,其较低的入职门槛与较灵活的工作时间也更受人们欢迎。然而在其迅猛发展的背后,法律基础的缺失使得广大网约工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日益凸显。基于此,文章通过对网约工保障困境的研究及对其改善措施的探索,切实保护网约工的劳动权益,力求在共享经济的背景下寻求一条共赢发展之路。
1网约工工伤保险保障的现实问题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享受平台经济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能够从浏览网页中知道许多有关网约工在工作时间内出现事故却又无法得到工伤保险保障的报道。的确,网约工作为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的同时,也承受着多方面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巨大压力。从外部环境来看,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的滞后性是网约工缺失工伤保险保障的根本原因。从内在条件来说,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强、高负荷工作也是网约工工伤保险无法及时得到保障的主要原因。下面将通过具体分析网约工工伤保险保障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来寻求完善劳动权益的具体保护措施[1]。
1.1劳动强度较大
网约工多为中低收入人群,入职要求不高,流动性大,故而平台工作不保证底薪收入,每月薪资多少完全取决于接单数量,属于一种多劳多得的考核模式。同时,其约束限制条件颇多,受到商家平台、客户要求、交通状况及天气等众多客观因素的影响。所以网约工想要接到更多的单子,获得更高的薪资,只能通过延长工作时间、缩短路途时间的方法来实现。长此以往,高负荷工作极大地加重了网约工的身体负担,同时为了缩短配送时间而引发的交通事故等风险概率也大大提高。
1.2劳动关系认定困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则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受到劳动法保护。随着互联网发展应运而生的新兴工种,网约工的工作形式具有较强的开放性与自主性,与用人单位的从属关系极弱,处于一种“为我所用,且不为我所有”的状态,并不具备劳动法所规定的完整的劳动者身份,无法在事故发生时取得经济补偿。然而,在网约工实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其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网约工往往又会表现出一部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特征。在目前平台经济的背景下,网约工的工作可以是全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非固定的。加之现行劳动法针对网约工的保护手段不足且范围较窄,网约工在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认定中陷入了两难境地[2]。在我国,由于网约工工作的灵活性,其可以自主选择从事某个平台或者多个平台的工作。由于这种劳动关系较为特殊,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法律关系较难界定,因此企业一般不会与网约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无法建立劳务关系的情况下,网约工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想要通过司法途径取得伤害赔偿的可能性小之又小。虽然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此类法律纠纷而选择与网约工签订民事合同,但双方归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仍要以法律法规等事实为依据判断,民事合同对于网约工利益保障的作用微乎其微。
1.3社会保障制度缺失
社会保障权益与劳动权益紧密相接,在我国,企业没有义务给未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网约工作为流动性强、风险性高的一个群体,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极高。然而,不仅没有企业为他们购买“五险一金”,网约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购买社会保险也受到了诸多限制,其无法参与工伤保险保障,一般只能在户籍所在地购买社保且没有公司为其分摊比例,需要自己承担全部费用。对于流动性极强的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而言,没有工伤保险就意味着一旦发生意外,需要自己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后果,这会导致其经济负担过重,留下巨大隐患[3]。从整体来看,网约工等灵活工作的从业者参与社会保障的比例不高,国家对于网约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有缺失,这是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网约工的出现大大推动了共享经济的发展,给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因此网约工得到补贴救济的基本权益应该被政府重视起来并得到保障。
1.4维权意识薄弱
维护权益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但是,网约工群体工作的开放性较强、自主性较高、专业性较弱等特点使得部分从业人员缺乏维权意识,不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流动性高的工作特点决定了网约工意外事故尤其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会相对较高,但是轻度意外事故发生后,部分网约工常因理赔程序复杂、手续费高昂或保障不充足等一系列外部原因而放弃理赔。“内忧外患”之下,劳动工作者很少能够积聚力量,找到高效便捷的维权方式。
2网约工工伤保险保障的完善措施
平台经济迅猛发展的背后,网约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亟待解决,保障网约工的权益也成为大势所趋。以下便从落实双方责任、完善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与发挥政府职能4个方面介绍如何切实提高网约工的权益保障。
2.1落实平台雇主责任与社会责任
在共享经济盛行的时代背景下,虚拟交易平台谋得巨大利润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起一个企业的雇佣责任和社会责任。纵观国际经济形势,众多发达国家喜欢将工厂建立在发展中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劳动力成本低廉。我国企业应清楚地意识到,一个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依靠的应该是先进的科学技术与有效的管理机制,而不是对底层劳动人民进行打压,对劳动成本进行压缩。况且,平台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人,是广大劳动者,失去民心的企业是注定不会发展长久的。企业应建立适当的管理机制,购买恰当的商业保险,履行自己的雇主责任[4]。作为中国公民,每个人都负有社会责任,平台企业也不可避免。当意识到网约工的维权意识与安全意识较低时,平台企业需要即刻重视起日常管理中对网约工的教育工作。举办相应的维权知识与安全知识讲座,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同时实行一定的奖惩制度,如对考核未通过者,暂停其上岗工作的权利,待其培训过关后方可再次接单;对每次考核都完美通过者,给予优秀个人称号,提高奖金提成等。还可以通过设置最大接单量,控制网约工的劳动强度与劳动时间,保证网约工的身心健康与出行安全。
2.2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对于网约工工伤保险保障来说,最主要的就是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扩大其保障范围,将类似网约工的新兴工种都囊括进去。平衡好雇主与劳动者的关系与利益,必要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还可以借鉴“劳动力分层保护”理论,提供差别性劳动基准保护。定义一个全新的符合互联网时代发展的劳动力阶层,将网约工等与企业从属关系较弱的群体划分至劳动者与非劳动者之外的第三方工作人员——“中间层劳动者”,这样就可以完成对网约工的劳动身份认定,使虚拟交易平台承担缴纳部分社会保险金的责任,同时这一新兴的劳动者身份还要受到劳动法保护。
2.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适当降低社会保障与劳动认定的联系,减少因网约工无法成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造成的社会保障缺失。可以通过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弹性空间,照顾网约工对不同社会保障险种的特殊要求,与平台企业协商,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按比例分摊社会保障费用。其次要加快研究和制定真正适合互联网时代从业人员特点的法律法规,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以法律的多样性兼顾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使网约工切实享受到工伤保险保障。
2.4发挥政府的引导职能
政府的引导也是必不可缺的一环。政府应该从引导基层群众做起,虽然保险行业发展迅猛,但还存在部分人群对保险的刻板印象,甚至抵触保险,拒绝一切保险保障。还有许多网约工权利意识淡薄,在事故发生后不知道甚至不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这就需要政府积极宣传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了解并接受保险业务,帮助广大群众增强安全意识、保障意识与法律意识[5]。政府还应引导和监督平台企业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与社会责任,避免由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全而使不良商家在灰色地带有利可图。同时,着手建立符合互联网新时代发展的劳动关系法,尽快出台法律法规有效保护新型劳动者的权益。
3结语
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给劳动市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科技的进步、共享经济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而法律的局限性与滞后性也对催生出来的新就业形态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在正规的法律法规未出台之前,增强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提高平台企业的雇主责任与社会责任、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与社会保障制度都不失为恰当的缓解方案。总而言之,保护措施应从基层劳动者着手,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努力达成多方合作的局势,在共享经济的背景下寻求一条共赢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王全兴,王茜.我国“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J].法学,2018(4):57-72.
[2]李楠.共享经济下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20:173.
[3]尹一水.平台经济下网约工劳动权益的保障[J].中国社会保障,2019(5):52-53.
[4]黄萱.网约工工伤保障制度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20:62.
[5]吴姝静,周福志.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基本权益[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1(3):24-26.
作者:张雪 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