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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农村小额保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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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农村小额保险的思考

在产品设计上,保险公司目前提供的产品与农民的需求不相适应。农民目前的需求更多集中于养老和医疗等方面,但保险公司的产品以信贷保险居多,产品结构比较单一,与农民的综合性保障需求不相适应。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和组织管理模式集中于商业保险、互助保险、合作保险、小额信贷捆绑保险等几种模式,与中国农村的实际有差距,缺乏相应的灵活性。

我国小额保险发展不佳的原因分析

(一)农民的保险意识比较淡薄。受传统文化、收入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民习惯将风险自留,依靠储蓄、亲属、借贷等应对风险。保险只有在发生了保险事故之后才会有赔偿或给付,在一些农民心中是一件不吉利的事情,因此农民对于保险的认可度较低,投保意识不强。

(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不高。目前全国申请开办小额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到十家,正式开展小额保险业务的公司更是屈指可数。由于小额保险是一种创新业务,保险公司均没有历史数据做支撑,费率的厘定和利润的确定难以估量。在盈利性不确定的情况下,一些保险公司从风险的角度考虑,暂时未涉足小额保险领域。这导致目前的小额保险数量有限、产品种类比较单一,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风险保障需求。

(三)服务体系不完善。小额保险的廉价性导致保险公司必须要简化环节,节约运营成本,但目前却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我国农村的保险销售渠道不畅。目前农村的销售网点较少,主要依赖于人的个人营销,展业成本较高,并且由于小额保险单笔保额低、保费少,难以对营销员形成佣金激励,也更容易引发销售误导。二是保费收取难。我国农民居住比较分散,支付能力比较低,收取保费所耗人力成本也较高。受渠道的制约,大多数保险公司进入到农村小额保险市场依然需要很长的时间,从而造成整个服务体系不完善。

(四)监管制度不完善。小额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只有几年的时间,监管部门掌握的资料不够完整,也缺乏相关经验。同时,相关部门对保险风险预警机制、防范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还没有形成充分的实践检验。对于经营小额保险的保险公司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监管措施,由谁来监管等问题在我国仍处于探讨阶段,并没有形成相关规定。

印度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启示

印度是一个贫困人口比较多的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比较相似。同时,印度目前是世界上小额保险发展比较好的国家之一,因此研究印度小额保险发展的经验对我国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为了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经济的稳定,印度保险管理与发展委员会(IRDA)颁布了IRDA2000条例,对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作出了强制规定①;在2005年颁布了关于小额保险的相关条例。伴着这些条例的出台,印度集团和美国国籍集团合资组织成立的TataAIG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始运作小额保险,公司成立初期通过合伙——模式发展小额保险业务,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随后借助政策并且和非政府组织机构以及小型机构加强合作,其小额保险的销售量名列全球第四。由于小额医疗保险的出现,印度近1000万人从此拥有了医疗保险。当地的许多基础渠道设施如农村银行、邮政系统、当地合作社等,受丰厚费用的吸引,加入到提供小额保险的营销渠道中。政府支持、创新产品、低成本销售模式及营销渠道的灵活应用是我国应该借鉴的宝贵经验。

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的政策扶持。政府在推动小额保险的发展中起着重要并且关键的作用。首先,政府应当从政策上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金融服务的可获性。其次,政府应该建立适度而且完善的监管体制,减少障碍并建立鼓励创新和竞争的有效市场。政府可以效仿印度的小额保险制度,要求保险公司服务于当地农村的低收入人群,以便获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是采取最低配额制度,同时建立起适合的激励机制,对于不能如约完成要求的保险公司处以一定的惩罚措施,对于超额完成一定量的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奖励如税收优惠等。再次,政府应当通过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向农村低收入人口宣传保险的利益,增强低收入人口的保险意识。同时,政府在销售渠道和经营模式创新方面给予宽松的政策支持,比如降低农村保险营销人员的税收负担,推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最后,政府应该建立起充分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相关机制,协助建立一个以需求主导的小额保险市场,从而起到扶持和监管的作用。

(二)商业保险公司应推动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和产品创新。创新一般被分为产品创新、流程创新、组织创新和营销创新。小额保险属于产品创新,保险公司可以进一步地考虑流程创新和营销创新,利用完善的合适的兼业机构的服务网络,更好地以客户为中心,有条件地将保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1、完善农村小额保险流程和服务体系。在产品创新方面,应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发农民所需要的产品,因地制宜,差异化需求。利用金融和其他业务的交叉,开发诸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之类的保险组合菜单,提高农民的风险保障水平。在运营方面,要做好服务的每一个流程,切实让农民体会到方便、实惠、放心和保障,特别是在出险后所做出的理赔服务,用实际行动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让农民信赖保险公司。在运营管理方面,应借鉴国际经验简化投保等流程手续、降低经营成本,在确保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共保、再保、在资本市场上有效地运营资金等手段有效控制自身的营销风险、承保风险和经营风险,确保小额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如细化渠道选择与评价,选择农村基层行政组织、农村基层销售网络和当地劳务输出组织作为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全面扩大保险覆盖面。2、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小额保险营销模式。目前通过小额保险试点,保险业初步探索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保险销售模式。其中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特色的四种模式:“全村统保”模式、“联动合作”模式、“小型团单”模式和“信贷保险1+1”模式;还有泰康保险公司在四川双流全县承保模式及利用“新农合”平台销售补充意外险模式②。下一步还可以积极探索和中国国家扶贫项目相结合的模式以及与中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相衔接的小额保险发展新模式。

(三)保监会应规范对农村小额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监管政策的适度调整可以促进小额保险的发展。首先应科学定位农村小额保险的监管目标,以“推进小额保险可持续性发展并能够最大程度覆盖中低收入群体的需求”为主要方向,兼顾盈利能力和风险分担功能。从监管职能来说,保监会应协助政府制定切实保护投保人利益的政策,利用新设置的宣传部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加大对农村保险知识的宣传,扩大农村的知识覆盖面,提高农村的投保意识。监管机构在监管时应充分考虑低收入市场的特点,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适合的监管政策,创新监管政策,建立小额保险评价体系,如允许小额保险的供给、销售环节采取灵活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设置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合理平衡风险控制与小额保险推广所需灵活性的关系等促进小额保险的发展。同时制定科学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监督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做好核保、理赔等服务工作,提升小额保险市场的服务水平。另外,在监管制度上,可以结合菲律宾的环境制造模式和日本的全面扶持模式,引入相机监管的模式。即保监会可以针对被监管对象的不同的特质和发展情况来采用切合其实际的监管方式与手段,如创设监管规则时在准入制度、补贴额度、中介培训等方面设置自由裁量的空间,适当授权地方保监局进行相机监管。

(四)行业自律协会应协调好农村小额保险业务的各方关系。行业协会要积极响应保监会的号召,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小额保险产品的创新工作。行业协会可以制定一个小额保险的标准条款,推进小额保险产品的大众化和保单的通俗化,使广大农民能够看得懂、用得着、买得起。加强小额保险产品及宣传材料的审查,切实保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利益。积极探索小额保险产品定价改革,鼓励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条款简单的小额保险产品。在法律法规未出台之前,利用自身的灵活优势,根据市场的情况及时制定行业条例,促进小额保险的又好又快发展。另外还可以通过制定行业协会章程规范保险公司在小额保险实行过程中的从业行为,促使保险公司实现自我约束,在整个行业形成自律的良好氛围,同时为社会树立良好形象,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协调”职能。

作者:张璐单位: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