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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赔付周期长,标准偏低
农作物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从组织上报、灾情核定,到保险公司拨付赔款,环节多,程序繁琐。有时存在查勘、赔付不及时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也是影响农民群众参保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就2014年而言,一亩小麦最高保险额320元,玉米最高保险额300元,一旦发生绝产,投保农户要清理地块,劳力少的农户,还要雇人进行生产劳作,其损失及农业投入额度,远远大于其赔付额,对于拥有大量土地的农业种植户而言,更可谓是“杯水车薪。”
二、保险操作不规范,引发误解
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和理赔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与参保农户亲自签订保单协议,减少环节,使保单签订反映农民的真实意愿。但目前,大多数都是以村集体名义投保,农户只需在一张投保清单上签字按印即可。保险公司与每个投保农户签订保单协议工作面广、量大,任务异常繁重,难以实现。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农民误解。
三、农民收入多元化,种植收入比重偏低
当前,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就家庭总收入而言,农业生产收入所占比重较小,农民收入的80%以上来源于打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而开展农业生产投入的种子、农药、化肥及人工成本的不断增加,使农民种地获得的纯收益逐年减少。目前,每亩每年纯收益也仅在1000元左右。为此,农民为土地投保的积极性,难以高涨。五、农业保险覆盖面窄,亟需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仍需扩大、风险保障水平偏低、补贴分担机制不合理、巨灾风险的分担机制尚未建立、互助保险组织有待完善和发展。同时,目前,国家批准在山东种植业的农业保险险种只有小麦、玉米、棉花、花生4个农业险种,险种范围窄,与农民要求增加高效经济作物农业保险险种的要求不相吻合。
四、保险公司综合能力薄弱,自身建设有待提升
目前,保险公司技术人员少,力量薄弱,工作欠细致,无法签约到具体地块。尤其在农作物发生灾害时,时间过于集中,勘查定损只能采用抽样的办法,无法让每位参保农户满意,理赔压力大。同时,保险责任过少、保险金额偏低,难以达到农民的期望值。政策性农业保险不是公共投资,不是单纯拉动保费增长的工具,而是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一项重要的农业支持政策。
五推进该政策的实施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1、广泛宣传,转变农业保险“误区”
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农民群众开展农业生产的风险意识。彻底转变在农业保险工作上的“误区”。农业保险不是万能的。一方面作为农民,不要以为只要交纳了保费,农业生产不管遇到什么自然灾害都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这种观念必须改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有范围的,并不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所有自然灾害。
2、改进服务,完善查勘赔付机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行仅仅依靠基层政府并非长久之计。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在农村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保险公司要加强农村保险员队伍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对受灾农户真正做到及时勘察、及时定损、及时赔付,有灾必查,有损必赔。同时,要坚持“五公开、三到户”的原则,切实做好承保、查勘定损、公示、理赔工作。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农业保险运作要求,做到投保程序简捷化、业务操作规范化,确保受灾农户及时得到赔款,全面提升农民群众对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认同感,最大程度地取得农民群众的认可,最终实现农民得实惠,保险公司得发展的良性循环。
3、因地制宜,实施区域保险战略
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单一,各地种养业千差万别,地理气候条件不一而同。建议根据各地不同地块、不同产业情况,开发出针对性强的保险险种,以满足农民规避农业风险的多层次需求。积极探索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新方式、新途径、新领域,在条件成熟时,探索增加干热风、低温冷害、低温寡照、旱灾等保险责任,切实让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利益和实惠。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仅要遵循保险的特性和规律,还要遵循农业不同行业的特性和规律,把保险特性和行业特性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科学可持续发展。
作者:张庆会曹洪伟宋文顺单位:山东省曲阜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