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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现状和改进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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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现状和改进探究

一、我国农业保险现状

长久以来,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的主体地位始终没有改变,农业生产人口在国民人口总数中占据了近三分之二,然而,美国及欧洲发达国家却只有极小的一部分,就连邻国日本也仅为5%左右。因此,我国农民生活的质量也是我国政府所应当重视和关注的内容,这不仅关系国家的农业生产总值,更关乎我国的产业结构以及现代化水平。然而,自然灾害总是难以预料的。在我国在近十年的时间里,每年有超过3亿亩的农作物会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远超一般国家的受灾面积,为我国各级政府的救灾活动背上了沉重的负担,有限的救灾物资更是难以满足灾后重建的需要。因此,农业保险也是我国灾后救助的重要手段。21世纪以来,我国先后与04-07四年的时间里提出了关于农业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性支持,以试点和制度完善来共同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作用发挥,尤其是对保费补贴的试点措施。并在2011-2013的三年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了到了全国。“十一五”时期,我国可统计的已承保猪类已多达2亿头,承保森林面积已经接近8亿亩,承保农作物约30亿亩左右,累积为农业提供约为11279亿元的保险支持。然而,我国的农业保险在巨大的发展成就之下还存在不少不够完善的部分,主要是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集中于最近的十多年间,法律和体制都还存在不少的缺陷,而且农业保险本身还存在不少诸如保险范围小、缺乏针对性以及主体缺位的现象。

(一)农业保险水平依然较低

虽然近几年里的农业保险得到迅猛发展,但是主要是集中在资金规模和投保数量上,保险的险种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保险也缺乏足够的针对性,在我国区域性发展存在差异的条件下缺乏足够的支撑。加之近几年来网我国农业生产由于劳动力成本增加而导致总体成本居高不下,在维持原有保险金额的基础时,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实际上是被降低了,这也进一步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的覆盖率。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我国农业保险水平较低的原因还一部分是因为我国从事农业保险经营活动的机构数量不足,缺乏足够的专业型人才,使农业保险的服务水平受到不少的影响。

(二)缺乏相应法律法规

农业经济作为一个传统的产业,其经济形式与其他的产业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农业保险也仅仅是简单的购买和供给,而两者所需要的却是相辅相成,这就引发了成本与效益的失衡,最终造成市场失灵。在这类情况下,最重要的便是政府干预。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法律法规便成为了进行市场规范的重要措施。这也说明农业保险只有在法律体系的保障之下才能充分发挥其保护农业的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农业保险自身不断的进步。但是,这却是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的不足之处,对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的总体完善造成了巨大的阻碍。

(三)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缺位

由于我国农业保险还存在保险费用和费率过高的问题,导致大多数情况下的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业务上的年收益额很低,甚至低于成本。因此,这也是我国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愿与涉足农业保险的主要原因,这不仅制约了农业保险市场的丰富和竞争,更限制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当下的农业保险业务开展需要下到基层,然而目前的保险公司很难把保险业务渗透到乡村基层,这就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和经营造成了巨大的制约。

二、我国农业保险改进策略

(一)加强农业保险法的完善

在农业保险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尤其需要加快在规划进程下的立法速度,全力突破当下市场和法律之间的不平衡性,推动我国农业保险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实现。现阶段,全世界存在不少于50个国家已经将农业保险作为保障农业发展和持续的重要措施,而且也就农业的特殊性制定了相应的保险运转保障机制和法律规范。例如:美国于上世纪三十年代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以及世纪末颁布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日本也早就在上个世纪中期就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但我国虽然在同时期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但是规定模糊,缺乏足够的实践性。直到上个世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才开始对农业险规范进行具体的制定,直到近几年才有了具体的、具有时代性的农业保险法律框架,但仍旧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可以相应的对部分国外经验进行借鉴,然后结合我国当下的社会和时代特征进行完善,并在选取部分试点城市之后再全面推广。

(二)加强政府主导型作用发挥

农业保险之中也存在利益博弈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农民和保险公司之间,两者之间则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发最终的市场失灵。除此之外,也因为保险人财力、农业保险风险以及成本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影响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正常和持续经营。因此,就我国当下的情况而言,唯有政府的介入来对这类现象进行一定的改善。例如:财政部的拨款、保费补贴体系的建立、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补贴和扶持以及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等多种财政支持方式。而这类方法早在国际的大多数国家都有了相类似的措施,主要是通过国家、银行和农民三方共同分担,其区别则在于不同的国家三者之间的分担比例不同。

(三)多层次进行经营组织和管理

就我国当下的经营主体缺位问题而言,需要借助于构建多层次分工协作、低成本高效率的经营组织和管理体制。根据我国当下的社会和时代特点进行合理的设定。在政府相应的支持和监管之下,以专项保险机构、商业保险公司以及互助合作组织等多方参与的混合经营模式。前两者作为市场参与的主体,建立必要的组织体系和人才梯队,保障其经营在满足政策性要求的基础上,又可以实现区域化经营。除此之外,还需要鼓励相应的合作保险组织和相互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以镇为基本单元,鼓励跨地区分保,纵向则由财政逐级给予再保险,实现县级分部消化的目标。

三、结束语

我国农业保险虽然经过巨大的增长周期,但究其本质而言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是由于体制的发展和丰富程度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加上我国经济和许多方面都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进一步说明了我国农业保险存在众多方面需要改进。因此,首先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农业结构、生产水平、地方财力以及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和归纳,究其特点来确定相应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经营主体,构建起的保险制度应该是经营的多主体、选择的多渠道、管理的多层次,以便适应不同结构、群体、地区的需要。

作者:李银栋 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