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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社会保险征缴稽核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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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社会保险征缴稽核的建议

现阶段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遇到的困难及存在问题

(一)外部环境因素1、由于社会保险工作开展的环境与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之国家有关的税法和其他法规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对违法的震慑力明显偏弱,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不够,少缴漏缴成为企业降低成本的手段。2、随着进城务工农民的大量涌入,诸多劳动者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意识淡薄,缺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有的务工人员不愿从个人收入中扣除应该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又从另一方面助长了企业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3、我们现行执行的依据是2003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它是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没有跟踪调整到《社会保险法》的高度,社保稽核工作的各项工作政策显得软弱无力,强制手段欠缺,对社保违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那些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只有移交给劳动监察进行处理。

(二)政策理解的误区根据文件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以单位实发工资总额构成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项构成,而有些企业单位是以扣除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部分后的实领工资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很显然是把工资总额实际构成等同于职工领到手的实领工资缩小了工资总额的构成的内涵。

(三)监管对象的复杂化一是稽核对象多样化。以前,社会保险稽核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现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等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都纳入了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与之相适应,社会保险稽核的对象也在不断扩大;二是单位用工形式多样化。适应建筑施工、餐饮服务等行业特点,各类季节性临时用工十分普遍,劳务取代劳动合同,逃避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给稽核工作带来挑战;三是收入分配形式多样化。随着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企业的实际工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实物代替工资发放,增加了稽核难度;四是违纪违规及犯罪手段多样化。随着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一些社会保险经办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都是通过现代信息手段实施的。征缴体制的现状和可能产生的变化向稽核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社保经办机构想把全部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核查清楚是极为困难的。

(四)经办机构内部的原因1、领导重视不够。长期以来,社保机构重资金到位,轻基金征缴稽核。社保征缴稽核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不规范行为的防范和纠正机制普遍缺失,从而使不规范行为滋生成为可能。2、征缴稽核人员少。按征缴稽核办法,实施征缴稽核必须有两人以上的征缴稽核人员共同进行,由于目前社会保险部门常常普遍存在人员少的问题,而且身兼数职,很难抽出更多的人办理征缴稽核工作。3、稽核手段落后,工作方式单一。缺乏必要的硬件设备,如录音录像照像器材和交通工具等。工作方式单一,实在稽核工作量大,书面稽核不理想,查处举报稽核难度大。4、稽核机构设置不规范不统一。多险种设置不同的稽核机构,机构重叠,工作重复,稽核工作“碎片化”且各自为战,给外界混乱的感觉,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部门的形象,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解决征缴稽核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八大提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对社会保险工作尤其是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当前经济环境不佳的严峻形势下,社保经办工作如何服务和服从于十八大精神,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摘要:随着《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要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防止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保费用的现象发生,就必须对社会保险征缴环节进行稽核,使之成为社保扩面、确保社保发放以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还存在许多的操作阻力和环境阻力。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及难点,提出了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有效征缴稽核的思路和想法。关键词: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建议dio:10.3969/j.issn.1004-8146.2013.2.033题。应对新问题以及解决老问题,需要不断探索新思路、研究新措施,使社保经办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一)充分认清形势,切实转变观念企业瞒报、漏报社保基数的现象,已影响到社会保险费的安全与完整,影响到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对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强化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完善社会保险管理,健全对不规范行为的防范和纠正机制势在必行。必须通过对参保单位的实地核查,掌握参保单位瞒报、漏报、漏核缴费的基本情况,对其发生的原因认真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全面查堵社保费的“跑、冒、滴、漏”的现象,为此,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重征缴、轻稽核”的做法,建立起以稽核促征缴,以稽核保征缴的新机制。

(二)坚持严格执法,增强企业法人法律意识征缴稽核工作也是一种执法活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就是社保征缴稽核的基本法,企业参保的好与差很大程度上与企业法人代表的参保意识和行为密切相关,为了增加企业代表的法律法规意识,改变过去给职工缴保费能少则少,遏制瞒报、漏报现象的发生。将实施稽核与政策宣传结合起来,清理参保真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社会公平。

(三)强化素质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征缴稽核人员不但要有政策水平,还要熟悉会计规则和有关会计、审计的其他法规,对这支队伍要重点管理,定期培训,不断增加自觉学习、自我超越意识,从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统一稽核机构,整合稽核资源减少浪费,避免重复稽核。整合社保经办机构稽核资源,实行交叉稽核。社保经办机构编制少,人员少。稽核岗位的设置不尽合理,未能达到要求,这种状况短时间内很难改变。必须对各经办机构的稽核力量进行整合。可采取集中稽核人员,分组进行交叉稽核的办法。这样既能使稽核人员能互相学习、交流经验,在实际工作中提高稽核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又可以避开各类干扰,提高工作效率,使稽核工作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五)发挥地税部门征收主体作用,确保社会保险征缴稽核见成效稽核检查权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政处罚权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稽核行为的行为主体和处罚主体不一致。责令整改的刚性不足,导致了缴费单位不规范行为的纠正不到位,稽核效果不佳。长此以往,将使社会保险稽核失去应有的作用,也会对社保经办机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地税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要加强联合。严格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对违法、违规拒不整改的缴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缴费单位的不规范行为。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征收主体作用,确保社会保险稽核见成效。

作者:陆江华单位:江苏省如皋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