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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1.对参保政策缺乏了解。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保险,认为只要每个月工资能拿到手就行。而且农民工流动频繁,由于社会保险有最低缴费时间的限制(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时间不得少于15年),如果不能实现转移接续,多数很难达到年限标准,由于宣传工作的不到位,农民工对自己以后能否享受待遇心存疑虑,在离开工作地时,农民工普遍不愿将钱存放在社保机构,多数选择退保,农民工的此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不信任与不了解。退保使农民工只参保不享受,实际上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也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2.存在临时思想,没有长远打算和考虑,参保后每月还得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一部分,减少了自己的工资收入。
3.文化水平低,参保和维权意识差,对自己应享受的权利不去争取,也不去加以了解。
4.流动性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工总量长期以来保持着不断增长的趋势。农民工不仅往返流动于城乡之间,也在单位间、城市间不断地变动工作岗位,而且每年外出的群体都在不断变动,代际更替也在新老农民工之间进行。农民工从事多种多样的职业,有的属于正规就业,已经成为企业生产技术骨干,有的属于灵活就业,工作极不稳定,随时可能返乡,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性比较大,人员难以固定,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人,给企业老板和参保工作带来较大难处。流动性大是农民工最显著的特点。
(二)现行政策的原因
1.费率过高。由于承担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负担,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为工资总额的42.6%~44.2%,其中个人缴费为11%,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普遍感到负担太重,由于费率过高,导致门槛过高,严重影响了农民工个人和单位个人的参保积极性。
2.转移困难。由于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过低,多以县级为统筹单位,社会保险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内运行,由于各个统筹区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加上管理手段的不完善,导致现行转移政策不能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的需要。
(三)企业方面的原因
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老板为了追求利润,千方百计减少人工成本,减少支出,只从效益考虑,也有意回避员工。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多赚钱,不重视或推卸责任,主观上也不愿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
(四)地方政府的原因
一些地方政府担心缴纳社会保险费会影响企业利润,如果让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会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把好不容易通过各种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来的投资方吓跑,从而会影响本地的经济发展,也影响地方政府的政绩。
二、解决农民工参保难的对策思考
解决农民工参保困难的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大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的宣传
利用各种渠道和不同的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参保意识,印刷相关资料发放到农村,利用新春佳节农民工回乡进行宣传。
(二)完善管理体制,保障农民工依法参保
流动人口是比较难以管理的人群,要加强对农民工这类流动人口的管理,从根本上破除户籍制度带来的不利影响,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形成居民档案,其记录了居民一生的社保记录。剥离户籍制度中的一些与户口管理无关的内容,把农民工与城镇其他从业人员同等对待,根据农民工自身需要和愿望,本着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工愿保可保,应保尽保。
(三)适应流动性的需要,进行顶层设计,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农民工这一群体具有流动性强、就业灵活、收入水平低等特点,必须根据农民工自身的特点建立起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适当提高统筹层次,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保卡,方便农民工的流动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彻底解决农民工流动性大的难题。针对农民工收入差距大的实际,建立多层次,可选择的社保体系,要促进并吸引农民工积极参保,制度上必须针对农民工的高流动性特点,进行重新设计。比如在与现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对接的情况下,通过预留出“接口”,制度上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进行重新设计,便于保险关系顺利转移与衔接;如通过保障当期待遇或增强待遇的可携带性,保障农民工在流动就业过程中的正当社会权益。
(四)加大政府对农民工参保的扶持力度
农民工就业主要集中在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这些企业统称为小微企业,许多小微企业赢利能力差,经不起市场的波动,抗风险能力弱。如果严格按照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政策来执行的话,有些小微企业可能很困难。政府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尽量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可对小微企业实行社保缴费补贴政策,同时,也应考虑在社保费率和缴费基数上的一些弹性,以增强政策的适应性和可行性。目前对于地方财政投入不够、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份额过低的现状,政府应尽快改善。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合理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加大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投入,积极为改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条件提供物质的保障。国家还可以通过发行彩票、国债,开征征收遗产税、社会保障税、个人所得税等渠道,从税收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来支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基金。近年来,我国的财政收入不断增长,不少地方的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已经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已经有这个财力在社会保险政策制度设计上从公平公正、社会稳定、社会正义考虑,要做到一视同仁,促使城市要真正接纳流动人口,就要把他们融合到城市“社会”中来。不断转型政府职能,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完善公共服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他们享受城市公共产品的份额明显低于城市居民,要建立以各地户籍人口或财政供养人口为依据,健全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促进在农民工出入城市与农民工输出地区建立一种横向的财政支付制度,建立这种财政支付制度可以看作是城市对农民工的补偿。
(五)降低门槛,坚持低标准准入
农民工的平均工资远低于城市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农民工在支付基本生活费用后,剩余的工资再去支付子女上学的费用、赡养老人等费用外,往往所剩无几,所以参加社会保险的能力非常有限。因此,要兼顾农民工现实支付能力以及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结合实际情况,坚持实行低基数、低费率的低标准准入原则,其享受的标准也相应降低。
作者:陆江华单位:江苏省如皋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