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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实践社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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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实践社会保险论文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具有的特点分析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是以国家责任为根本的社会保险的主要受益者是我国的广大劳动者,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员工与雇主缴纳实现的,在我国,国家、单位和个人都要呈现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一般是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支付的,国家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部门,是运用综合统筹的账户与机关事业单位账户统一,因此,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性质与企业的社会保险性质是具有一定差别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的优点机关事业单位为国家做出的贡献是巨大的,所以,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要比一般企业的社会保险呈现出一定的优越性,为了能够使机关事业单位招纳到更加优秀的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采取较为优越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一般遵循保险的待遇与员工缴纳的保险金额是呈正相关的,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因此,企业的员工享受到的社会保险的福利也是不同的。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中,还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制定了医疗补助,体现出巨大的优势。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实践与法制建设探索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与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社会保险的基本构成,指的是国家的社会保险统一遵照一定的规定制定,使社会保险实现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的稳定,将不同层面的结构有机地统一在一起。社会保险的横向结构一般指的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纵向结构一般指的是由于各企业经营状况的不同,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形成的不同保险的组合,运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定的相关的保险规章制度。我国社会保险与法律体系一般是由三个不同的制度构成的,一是我国的宪法,起到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总体约束,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三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不同的规章制度。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与法制建设的措施

1.机关事业单位要确保社会保险费能够及时地收缴机关事业单位要制定完善的人事等相关的规定,对工资制度进行完善,确保对职工的工资具有一定的可控性,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发放是运用银行的方式进行的,这样可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应该缴纳的保险金额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将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直接规划到银行的财政专户中,这样可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定时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避免保险费用的漏缴。机关事业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建立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完备的行政执法规章制度,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对机关单位收缴社会保险费用的部门,其本质是行政授权机关。在机关事业单位要落实好依法行政的职责,制定好完善的社会保险缴纳程序法,机关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经过相关机构的收取后,会出现一定的程序问题,所以,机关事业单位首先要完善的是建立科学的社会保险收缴程序。我国专门制定的《社会保险收缴程序》中的相关内容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应该在制定相关的程序时结合自身的特点,进行详细的规定,实现程序的可操作性。社会保险收缴部门应该按照缴费通知单上面的内容进行收缴。

2.机关事业单位要添加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现在,很多机关事业单位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只是停留在理论的层面,没有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定政策,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时候,应该注重法律层面,对那些违法相关社会保险法的行为应该严加管理,严重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社会保险中涉及到的民事责任主要指的是机关单位的职工必须为自己在养老、医疗等方面缴纳保险,运用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来承担这方面的责任,这种形式必须要通过法律中的委托人制度来完善,主要是通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委托单位来缴纳保险,通过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一定的金额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通过相关的民事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恢复个人与保险收缴机构的关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稳妥的社会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的改革要根据自身的财政情况,因为在社会保险的改革中会遇到各种突发的状况,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状况可能会出现不稳定的情况,而且,不同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情况也是不同的,所以,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和法制制度时,应该灵活地考虑实际问题,对于那些财政状况不是特别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采用统筹基金账户空账的方法。

三、结束语

我国的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但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中,社会保险的相关制度却不能适用,机关事业单位与其他的企业相比,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对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实践与法制建设进行探索是很有必要的。我国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一般遵循保险的待遇与员工缴纳的保险金额是呈正相关的,我国社会保险与法律体系一般是由三个不同的制度构成的,因此,在改革社会保险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这三种不同的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要落实好依法行政的职责,制定好完善的社会保险缴纳程序法,对那些违法相关社会保险法的行为应该严加管理,严重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作者:战莉单位:山东省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