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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薄弱。从我国当前制定的基金社会监督方面制度政策角度讲,最明显的一个缺憾就是较低的立法层次。只有《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个别法条提及社会监督。较低的立法层次使得监管的主体不统一,监管对象也不明确,监管的内容更是有所区别。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保障的不断改革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会不相一致,这些都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方面法制建设的滞后,也使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建设缺乏法律的依据与支持。要想各界重视到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就必须从法制的角度确立社会监督的重要地位。
2、社会监督严重缺位。行政监督在当前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中占据着主体地位,在当前的基金监管中非常重要,是监管的主要手段,由于这种监管体系的设计过分注重政府部门的监督,使得其他社会监督资源的利用受到抑制。社会监督的机构不管是在中央还是在各地方政府都还没有建立起来,现在存在的社会监督相关机构也被弱化,监督功能也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3、社会监督主体不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人员狭窄,现有的社会保障监督基金监督机构也效力甚微。只有偶然的媒体披露;同时,监督手段单一,只有部分媒体披露,网络信息传播手段更未充分利用,这就使得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工作未能得到有效的开展。
4、社会监督效力弱化。社会媒体因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相关数据无从了解也无法有效监督;工会等组织从属于企业,受政府行政指导,也无权干涉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方面的工作;除此之外,各级群众组织、基层组织、网络媒体无法真正决定自身立场,就算形成监督意见也常常被弱化和内部消化,无法切实公开并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监管机构职能划分模糊。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除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证券监督委员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银行监督委员会等主要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之外,还会受到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部门、民政部门、人事部门、工会等的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较多、职责交叉比较严重。地方政府在基金监管中扮演众多角色,既是监管方,又是委托人、投资人和基金运营者,各种身份和职能集于一身,这种状况必定导致监管流于形式。资金运营方和资金监管方同属一个机构,因此在监管中很难做到公平、公正。
2、监管机构统筹层次低。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且独立的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统一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各省市县都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在我国实行省市统筹、无法省际调节社会保障基金余缺、上级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形成了众多的利益团体,各自为政,也影响了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管理。
3、监管机构的基金安全和效益意识缺乏。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其只有得到高效的投资营运,才能不断保证并提高社会保险对老百姓的支付能力。而在实际的基金管理、投资过程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的基金安全和效益意识则严重不足。
4、监管机构的监督不到位。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外部监督机制来说,首先是法律的缺位;其次是在外部监督机制中无法将公民的监督、社会的监督更加充分有效地融入到监督体系之中。而对于内部监督机制,现行制度中存在着政监不分的弊端。与此同时,从基金管理部门内部控制的制度上来看,缺乏必要的监督程序以及监督实施措施,导致了监督过程中随机性和随意性的增大,基金被挪用、贪污案件频发。
二、完善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措施
(一)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法律体系。2010年我国出台了《社会保险法》,迈出了建立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第一步。为了弥补我国社会保险改革进程中的法律缺位,不仅需要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单项法律和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中只有两个条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较为抽象,政府要继续出台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来丰富完备关于社会监督的法律规定,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迈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牵扯到亿万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不仅工会等社会团体享有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权,广大的劳动者更应该享有监督批评权。各级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各环节的情况进行社会公开,以此推进社会监督工作,构建公民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要建立信息披露的相关规章制度,通过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需公开的范围、内容以及公开的方式进行详细的规定。可以通过开办信息公开大厅,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及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在此公开,也可以通过建立网上査询系统、政务微博等措施实行网上公幵,方便社会保险的参保人随时査询到账户金额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
(三)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体制。为了使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能够做到公开、透明和公平,必须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在整合现有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主体资源的同时,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制。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制的重塑要从厘清各监督主体的工作职责入手,着力解决现有监督部门之间责任不清、管理混乱的低效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将工作的重心放在社会保险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日常事务的管理上,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上承担更多的责任,如对社会保险资金实行预算、决算管理,对基金的保值增值及合理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核定支付经办机构的经费,等等。
(四)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主体多元化及协调机制。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主体多元化是世界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根据国际经验,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主体主要有立法机关、行政机构、工会组织、企业团体、非政府组织、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主体主要是不同的行政部门,但是这种多种监督模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主体多元化,我国的这些监督主体几乎都属于行政监督。首先,应该加大对工会参与政治决策的力度,赋予工会正当的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机制,适时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权下放给组织明确、纲领规范的工会组织;其次,可以通过成立企业联合会等方式将企业集结起来,专门负责监督、跟踪、咨询社会保障基金使用情况,也可以对社会保障基金提供运营的建议;再次,可以鼓励并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非政府组织,通过吸引专业的会计、审计、投资、法律、信息技术等人才,以专业化的视角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提供完善的建议。总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应该充分尊重并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介的力量,主动将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信息向他们披露,时刻准备迎接公众的问询。
作者:李玉英单位:河北联合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