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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农民工社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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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农民工社会保险论文

一、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建设的目标和途径与上一辈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他们大多出生于80年代到90年代之间,普遍受过良好的教育,整体的文化素质较高;新生代农民工几乎没有务农经历而更加适应城市生活并且倾向于长期居住在城市中,为了寻求更好的人居条件他们在城市之间的流动也更加频繁;他们的维权意识已经觉醒,不但对工作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更善于利用法律和舆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新生代农民工中女性农民工的比例也在不断攀升,成为打工群体中不可忽视的一股新升力量。基于新生代农民工的这些群体特点和他们对经济发展的巨大贡献,建设好适合他们特征的社会保险制度至关重要。

(一)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建设应降门槛、广覆盖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有很高的认同感,希望得到与“城里人”同样的社会保障待遇,但是我国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得这个愿望变得困难重重。随着农民工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若继续回避这一问题,势必会影响我国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建设,进而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基于新生代农民工日益上升的参保意愿与社会保险高标准准入门槛之间的矛盾,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应顺应社会发展需要,首先以“广覆盖”为建设目标。

1.降低新生代农民工参保门槛

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时不应再以户籍、地域等因素区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公平统一的社会保险平台是参保意愿强烈的新生代农民工的保障基础。

2.制定简单、便捷、高效的农民工社保待遇享受机制

(1)建立流畅的社会保险转移机制

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各地基本规定参保人员要累积缴费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但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短工性及流动性决定了只有少部分一直在城市打工到年老的人才能享受到这种待遇,如果他们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决定回家务农就只能选择退保。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各社会保险部门不仅仅要在企业与企业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打造便捷流畅的社保转移平台,还要实现城乡之间的转移接续,实现农民工即使回家务农在满足条件时也能享受到参加社会保险所提供的保障。

(2)建立高效便捷的社会保险给付机制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参保和享受保险待遇时存在重复申报和审批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重点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入手。首先,应使社保审批程序简便化,减少审批部门,提倡权利下放;其次,应简化社保审批手续,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各相关部门积极共享网络资源,尽量从网络中获取参保人员的材料信息,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网络大平台;再次,应提高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效率,规范业务办结时限,确保社保待遇基金可以及时准确的到达参保人员手中;最后,还应建立相关的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减少或杜绝参保人员得不到社会保险保障的现象。

3.建立农民工专门的社保法律法规

切实维护农民工社保权益,使其应参尽参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保险正常运行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和应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但农民工作为游离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边缘人”,无论是城市职工社会保险还是新型农村社会保险都不能满足他们的实际需要,因此制定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法》已势在必行,通过法律的约束力来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最大限度的将农民工纳入到社保体系中。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1.打破原有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账结合”模式

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用应单独列账,方便农民工在迁移时携带并且在满足条件时可以及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不应沉淀在当地城市社保账户中,补贴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历史欠账。

2.根据新生代农民工较强工作间歇性

应允许农民工缴费间断且以间断性的缴费进行累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不受最低时限的约束,只要参与缴费即可按照个人账户的余额按比例享受社保待遇,降低保障门槛,使农民工得到普遍实惠。

3.建立相应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与新农保相互转入机制

逐步改变社会保险制度的多模式现状,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国一体化建设。一方面使得社会保险制度在建设时要统括全国,是农民工即能随时随地参保,又能方便领取;另一方面,社会保险的制度建设要打破行政上、地域上和户籍上的壁垒,实行统一的标准。

(三)重视对女性农民工的保障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由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女性农民工加入到城市打工一族中,她们凭借心思细腻,心灵手巧,善于沟通,勤劳整洁等优势得到三产企业的认可,作为这些打工者的保障后盾,社会保险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应更加重视对女性农民工权益的保障。

1.及时结合新政策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从2013年底开始我国开始放宽单独二胎政策,也就意味着一系列相关措施要进行调整,生育保险制度就涉及其中。在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可以重点加强资金和政策两方面的调整。如在资金方面,政府可以加大对生育保险的财政补贴,使女性农民工能够在休产假过程中得到最大限度的资金保障,不因为生育二胎而有所区别或降低,还可以适当减免女性农民工常规产检费用,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在政策方面,对高龄产妇应适当予以保护,可以适当延长大龄产妇的产休假时间,做到规划科学合理。在监管方面,生育保险机构应加强稽核力度,杜绝企业对女性农民工的少参漏保现象,保证社保基金的收支规范化。

2.法律约束与制度建设

同行女性农民工由于其特殊的生理特性承担着生育、哺乳、抚育子女的大部分职责,保护好女性劳动者的自身权益是社会保险的直接责任,同时也需要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从旁协助。在女性的生育、哺乳等特殊时期应加入到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联动机制中,并且有法律保障这些联动机制的运行。

3.适当提高女性在患病特别是妇科病时的医保报销比例。

4.保障女性农民工的既得报酬不低于同等劳动强度的男性农民工。

(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应重视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调节作用

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因为其工作年限与工作经验等因素的限制收入水平处于农民工群体的中下游,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处于最低标准线,也就是说,新生代农民工是低收入群体。社会保险作为社会福利体系的一部分承担着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在制定社会保险制度时应充分考虑社会保险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以解决农民工的福利不足问题。

二、总结

政府可以在社会保险缴费制度上设计财政补贴机制,对于低收入的农民工实行按比例补贴缴费的政策,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承担并计入个人账户且可随本人转移接续,使低收入的农民工可以享受到同中等收入人群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同时政府也可建立社会保险帮扶机制,帮助那些不具备或欠缺缴费能力的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弥补他们福利的不足。

作者:鲍方张静单位:齐齐哈尔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