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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的越位
政府职能的越位是指政府部门超越了本部门的职权范围,管了别的部门该管的事情,也就是“越权”,通俗地讲,就是“不该管的也去管”。对于社会保险基金而言,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的越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多头管理,降低了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是政府的过度干预影响基金的运营效率。政府实行多头监管,造成责任不清,埋下了隐患。一是政府对社保基金的行政监管几乎形成垄断,市场监管及社会监督根本起不到实质的作用,降低了监管效率,滋生诸多消极问题;二是若单纯依靠政府实行行政监管,不引入社会监管的力量,忽视百姓的意见,可能会降低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以致发生退保现象等连锁反应。
(二)政府监管责任的错位
政府职能的错位是指政府内部发生的职能混乱与交叉现象,过多干预或直接插手不属于本部门的事情,即“该管的不会管”。在纵向上,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能错位;在横向上,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职能之间的错位。我国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体系是一个分散的监管模式,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及社会监督六个层面。在实际监管中,出现了不同职能部门的职能交叉和混乱现象,尤其是对于地方政府各部门,责任认定不明确,混乱管理,该管的不会管,不该管的却过多干预,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各环节工作的开展。
(三)地方政府责任的缺位
政府职能的缺位是指政府部门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没有管理好属于本部门的事务,也就是“失权”,即“该管的不去管”。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的缺位主要体现在基金监管法律的不完善上。由于我国社会保障起步较晚,社会保障立法也相对较晚,《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保领域的基本大法直到2011年7月1日才正式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方面法律的不完善直接影响各地方基金监管的规范化。虽然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办法,但是这都是一些规范性文化,法律层次较低,且规定内容缺乏针对性,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往往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理论与实际对不上。
二、完善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责任的措施
(一)加强收、管、用、督四个环节
确保社保基金监管到位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包括收、管、用、督四个环节,它们是一体化的过程,密不可分,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由此,政府作为基金监管的责任主体,必须抓好每一个环节。如保定市政府非常注重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将其视为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基本重点来抓,并为此专门召开了市长办公会,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强调要在收、管、用、督四个环节上狠下功夫。具体内容如下:一是“收”环节,即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扩大覆盖面,进一步加强宣传发动工作,搞好制度建设,多管齐下来提高参保水平,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二是“管”环节,在基金收支管理上,一方面严格依法管理,创新管理方法,运用科学手段,提高使用效率,尽可能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用”环节,在基金的使用管理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等使用社会保险基金,制定使用社保基金的流程,严格按流程执行,从源头上控制违规现象的发生;四是“督”环节,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办法,使用科学的监督手段,完善监管体系,使行政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管和社会监督充分结合,发挥它们最大的作用,提高管理效率,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二)遵循责任划分合理规范的原则
对政府责任的界定,既要从大的几方面给予把握,同时也要有较细致和具体的规定保证责任的履行,从而使政府责任的履行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若要做到合理规范地划分责任,就必须同时解决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的责任缺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在此基础上,必须对地方政府在监管责任上的缺位给予补充、越位给予退减、错位给予归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对策和建议。其中包括:明确阐述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合理划分政府和其他组织、政府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责权。只有做到责任明晰,才能防止政出多门、职责混乱等弊病的发生,各部门各司其责地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三)地方政府应加快推进基金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
进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化与规范化,是提高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效率的重要因素。国家应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严格界定各项规定,保证社会保障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地方政府应在国家法律的大框架下,结合本地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情况,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地情的社保基金监管规章制度,使得《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社保基金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地方化、具体化。地方政府要加快制定基金监管的规范性文件———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办法、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办法等,进一步明晰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的责任,尤其是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
(四)加强基金监管的内部管理
从本质上改进工作,提高效率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社保基金监管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社保基金累积的不断增加,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使得社保基金监管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也越来越多。政府不仅要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更要注重自身发展———加强基金监管的内部建设。政府只有加强内部管理,才能从本质上提高监管效率。首先,政府须强化内部管理意识。要积极转变监管观念,群策群力,合力协作,协调多方关系,保证沟通渠道顺畅,共同完成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其次,政府应优化内部控制。要继续优化政府内部管理,加强“内控制度”的实施,内部控制监督模式要坚持职位与责任相分离的原则。通过内控制度,各监督机构加强自身管理能力和监督能力。此外,还要提升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技术水平,促进内部管理,提高效率。
(五)构建多元的监督体系
多管齐下监管基金针对社保基金行政监管几乎成为垄断监管的状况,政府须构建多元的监督体系,完善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及社会监督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体系。目前虽已建立多元监管体系,但还是特别分散,行政监管状态和地位没有明显的变化。这是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社保基金监管面临巨大的挑战。为此应在科学分工、明确各方责任的基础上,构建多元的监管体系,多管齐下共同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其中,政府要加强社会监督的作用,一方面要为社会监督创造良好的外部渠道,让公众便于了解社保基金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可在网上搭建公众交流平台,让民众建言献策,从而加强社会监管的力度。
作者:石菲菲 单位:河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