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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因分析
1.法律“打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给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法律法规,应当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不属劳动争议,法院不应受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一条款,也就成了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补缴社保费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依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但在实践层面,对涉及社会保险权益的仲裁裁决,法院一概不予受理,造成职工维权无门。为防止法律文书“空转”,平顶山市劳动仲裁部门近年来已不再受理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仲裁申请。显然,最高法的《解释三》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相矛盾,直接导致劳动仲裁部门对劳动者提起的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诉求不予立案,聚积的大量劳资矛盾无法释放,集体事件频发,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
2.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存在误区。
《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这一规定赋予了县级以上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出现上述情形下具有强制划拨存款的行政强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如何处理的答复》明确规定:“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上法律条款说明,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执行。而人社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从未办理过直接划拨案件,无具体操作程序,也无案例可循,在认识上还存在误区,总认为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应先由劳动仲裁部门来裁决,由法院来强制执行。故,思想上还停留在依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等、靠”阶段,具体执法中缺乏主动性。
3.金融机构不配合。
强制执行最终能否执行到位,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金融机构是否予以配合。《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权力。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划拨属于行政强制中的直接强制,是对用人单位财产权的直接剥夺,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到划拨社保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依法立即划拨,不得拒绝、拖延。但《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明确金融部门拒绝划拨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传统意识中,银行等金融部门习惯于认同公安、检察院、法院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查询、冻结或者划拨等措施,一般都积极配合。但对人社行政部门的此项执法活动认同度较低,或者不知道《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或者虽知道《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但总行没有下发通知,没有操作实施办法等,不予配合。人社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从未有过这一职能,履行起来还很不适应,双方都很陌生,很难“来电”。
二、对策建议
鉴于当前职工社会保险维权难这一状况,人社行政部门要想依法履职,把《社会保险法》贯彻落实到位,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人社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
既然法律赋予人社行政部门这项职能,人社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就要解放思想,敢于担当,认真履职,把日常巡视检查与专项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及时接受投诉举报,积极与金融部门沟通协调,探索依法进行强制划拨的方法和程序,选取几个典型案例媒体曝光,加大对违法单位的惩罚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总理曾说“不怕慢就怕站”,只有积极把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履行好、落实好,才能构筑和谐的劳动关系。
2.理顺职工社会保险维权途径。
若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可以采取以下办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是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适用本法;其次是行政救济。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故,只要劳动关系明确,职工可以直接要求社会保险征收部门依法为其注册缴费,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人社部门可依照《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催缴、罚款、划拨或者申请法院查封、扣押、拍卖财产,抵缴社保费。
3.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要以法律“六进”为载体,加大《社会保险法》的学习宣传力度。及时把社会保险方面的维权途径、时限、方法告知劳动者,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劳动者应及时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到人社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人社部门应和征收机构启动督促缴纳的程序和强制划拨程序,这些在宣传中作为重点给予用人单位、职工予以明确,以便节约维权成本和时间。
4.建议国家各省人社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协调,尽快出台一个实施细则或者办法。
明确金融机构在行政强制划拨中的责任和义务,便于金融机构和基层人社执法部门操作。同时,建议国家人社部与最高法院进行沟通,对《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进行修订。
作者:谷泽坤 赵伟星 单位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