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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提高军用车辆安全管理水平,有效维护军队权益,减少因军用车辆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军民纠纷,在对军用车辆集中办理社会保险必要性分析的基础上,从基本原则、参保范围、险种设置、投保方式及经费保障等5个方面阐述军用车辆集中办理社会保险的构想,提出军用车辆集中办理社会保险应健全制度标准、建立管理机构、加强沟通协调、稳步推进展开。
关键词:军用车辆;车辆管理;社会保险
车辆交通事故在军队责任事故中占有很大比重,始终是制约部队安全管理的重要因素。个别单位因车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牵扯了大量精力、支付大量经费的同时,也影响了军队、军人的形象和声誉[1]。目前,一些单位特别是驻城市部队为降低车辆交通事故理赔负担,已经开始将部分常用车辆纳入社会保险,这也是提高车辆安全管理水平、有效维护军队权益的实际举措。但由于社会保险没有明确的经费来源,在部队发展也很不平衡;同时,各单位自行办理社会保险,由于数量较少,优惠条件有限。而军用车辆集中办理保险,容易形成合力,经济效益明显[2]。因此,能否在政策方面对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进行统一规范,甚至对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统一实行标准计领,成为部队的普遍呼声。
1军用车辆集中办理社会保险的必要性
由于军队的特殊性,军用车辆管理工作长期以来都局限于军队内部。但随着车辆交通事故处理难度的加大和同等级车辆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的增加,军队需要采取一定措施来减小车辆交通事故影响,而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正好能够做到这一点。1.1办理社会保险有利于提高部队车辆保障能力军用车辆担负着繁重的保障任务,出车量大,风险程度高。特别是一些高难课目、运输防卫课目,训练风险大,一些单位为保安全,降低训练难度、简化训练程序,严重影响驾驶员专业技能和军事素质的提高,一专多能难以实现,制约了部队战斗力、保障力的提高。而一旦遇到车辆交通事故,就会牵扯大量时间和精力,不仅部队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影响部队正常工作和建设。特别是发生重大车辆交通事故后,人员伤亡、车辆损坏,部队很难及时地善后,车辆保障能力受到影响。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后,事故的善后处理难题就会迎刃而解,部队可以集中精力抓建设,一心一意搞战备,有效提高部队车辆保障能力。1.2办理社会保险有利于增强军费的使用效益当前,车辆交通事故已占到全军行政事故的70%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全军每年都支出较大数额经费用于车辆交通事故赔偿。并且目前车辆交通事故处理费的支出也不规范,降低了军费使用效益。一是由于安全“一票否决制”现象的存在,部分事故单位愿意“花钱买责任”,即通过多支付赔偿费用来实现少承担或不承担事故责任的目的,导致单位在车辆交通事故处理中所支出的费用大于本应支出的费用。二是按规定,军费中只有车辆维修费和特支费可以用于车辆交通事故处理,但在车辆交通事故处理中,由于这两部分经费难以满足事故处理需要,挤占挪用其他经费的现象经常出现,直接影响到部队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从而导致军费使用效益下降。三是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的特点决定,一旦发生车辆交通事故,在短期内有支付大量赔偿费用的需要,很难保证经费按计划使用和持续稳定投入。而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后可以规范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的经费来源,减少不必要开支,提高军费使用效益[3]。1.3办理社会保险有利于化解因车辆交通事故引发的军民纠纷车辆交通事故不仅影响部队的建设与发展,而且损害部队的形象和声誉,影响军政、军民关系。当车辆交通事故涉及地方车辆和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由于军地双方对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损害赔偿等问题认识不统一,利益产生冲突时,容易引发一系列矛盾。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后,使部队从具体的事故处理事务中解脱出来,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投保车辆所发生事故的善后工作,既减轻了部队的赔偿压力,又避免了事故双方直接的冲突。而且,有保险赔偿金作保障,有效保障了受害人的切身利益,使事故双方的矛盾能够依法、及时、有序地得到处理,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与团结。同时,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顺应军民融合式发展大趋势,可以依托地方力量有效加强车辆管理,更好地发挥军队作为武装集团的军事职能。
2军用车辆集中办理社会保险的基本构想
为有效规避军用车辆运行风险,军用车辆集中办理社会保险,应立足军队实际,拓宽工作思路,充分利用社会保障手段,依法组织。2.1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是统一性原则。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关系的复杂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能否做到军队与地方兼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过程的统一性、规范性。军用车辆不仅基数大,而且同一类型车辆的数量也很多。这样一来,制订军用车辆集中办理社会保险的统一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二是效益性原则。要以提高车辆保障能力为目标,注重军事效益。要合理选择参加保险军用车辆数量、车型、险种,注重经济效益。要密切军民关系,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除了要算“经济账”外,还要统筹考虑政治和社会效益。三是渐进性原则。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一过程中将会面临许多不可预测的困难。因此,军用车辆集中办理社会保险需要分步骤、分阶段进行2.2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的车辆范围对编制内全部通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可以保证通用车辆在任何时候都享有保险理赔的权利。但是,该方式需要投入大量的保险经费,从我军目前相对紧张的经费开支来看,不符合实际。对常用车辆集中办理保险比较合适。一是对指挥车、乘座车全部实施保险。因为无论是作战部队还是非作战部队,指挥车、乘座车动用均比较频繁,风险较高。二是对常用的运输车及特种车实施保险。因为这类车辆主要用于战备训练和日常生活保障。三是对大部分封存的运输车、教练车实施按任务投保,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缩短保险期限。总之,通过几种方式的结合,不仅能够降低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费支出,而且最大限度地规避了军用车辆运行风险。2.3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设置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设置应参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社会保险条款》,结合部队实际,制订适合军队情况的保险责任、保险种类、保险费率等具体规定。军用车辆集中办理社会保险所上险种考虑如下:一是车上人员责任险暂时不上。主要由于军人伤亡保险相关政策已经出台,当发生车辆责任事故时,军用车辆驾驶员和乘员可按军人伤亡保险有关条款得到相应赔偿。二是车辆损失险暂时不上。因为部队有自己的维修机构,并且有专门的车辆维修费作保障,当发生车辆责任事故后,损坏军用车辆可以通过单位自行解决。三是由于军用车辆的特殊性,交强险可以暂时不上[4]。因此,军用车辆集中办理社会保险应以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作为主要险种。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员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不计免赔险是指只要在投保了商业保险基本险或附加险险种的基础上投保其相应的不计免赔险,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赔偿的5%~20%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5]。2.4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的投保方式从保险市场的构成情况看,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存在两种投保方式。一是直接投保方式。地方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较为复杂,既有总公司,又有分公司和支公司,它们之间是隶属关系。如果军用车辆直接投保于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就构成直接投保方式。二是间接投保方式。所谓间接投保方式是指军用车辆通过保险中介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及理赔的方式。保险中介人主要负责保险营销工作。为了降低军用车辆投保费用,对于军用车辆集中办理社会保险,由于投保车辆数量较大,相关单位应与保险公司洽谈,或利用招投标的方式,采取直接投保的方式,确保最有利的优惠条件。2.5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费保障离开经费的保障和支持,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将难以顺利实施。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有利于规避车辆交通事故风险,提升车辆管理水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融洽军政、军民关系。同时,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的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跨度来体现。因此,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经费渠道主要考虑:一是从现行车辆使用管理费中增加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费科目;二是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
3军用车辆集中办理社会保险应把握的问题
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涉及部门多、影响面大。为确保此项工作健康开展,必须在健全制度标准、建立管理机构、加强沟通协调、明确方法步骤等方面下功夫。3.1建立健全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的制度与标准标准、正规的法规制度是开展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由于目前缺乏相应法规制度,致使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面临诸多问题。一是完善法规体系。要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条文,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制定颁发《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条例》等全国、全军性法规,对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在费率、投保、理赔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以及军地衔接等内容进行明确规范;各单位要结合部队实际和地域特点,形成具体的实施办法、管理细则和相关制度,使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标准化、制度化。二是健全标准体系。要根据建立的军用车辆保险费率基本标准,参考部队车辆编制实力,研究制订各级机关、部队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专项的经费渠道和严格的经费使用监管制度。同时,要统一规范车辆交通事故理赔依据,并在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堵塞车辆交通事故理赔标准在政策法规上的漏洞,从制度上解决车辆交通事故的理赔问题[6]。3.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顺利有序推进。运输投送部门要负责制订社会保险计划,明确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的车型、投保险种等,组织指导保险车辆的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事故车辆损失评估和定损以及部队加强保险车辆的管理;保险部门要负责制订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作流程,审查、认定开展军用车辆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的资质,与保监会、各保险公司商定军用车辆保险的费率水平、浮动机制;财务部门负责保险经费的筹措、拨付、使用和管理,同时对部队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经费进行监管。3.3推进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稳步开展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和军队建设的诸多方面,将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会呈现出不同的发展阶段。一是搞好试点工作。既要选择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车辆运行环境相对复杂的单位,又要选择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进行试点。试点过程中,要根据上级要求、本单位的职能和规模以及本地区的特点等,制订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的计划方案。同时,要根据试点单位情况,对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的特点、原则、内容、目标、模式、实施步骤等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制订与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相配套的法规、标准等。二是逐步推广。要对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的方法、步骤、制度、标准等在全军较大范围内进行推广应用。并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明确军用车辆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做法、军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质量标准、税费减免、违法处罚及执法监督等内容。
4结语
军用车辆引入社会保险机制涉及到思想认识、经费来源、程序规范、制度立法等方方面面,是我军新体制下车辆管理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需要深入研究、分析军用车辆集中办理社会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切实搞清楚影响制约因素,把握准政策定位,建立起实践推行条件,真正做到趋利避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郑智,魏爱国,何松柏.军车驾乘人员交通事故伤害机理与安全防护[J].军事交通学院学报,2016,18(2):60-64.
[2]高树新,马维平.军用车辆的军民融合式发展[J].军事交通学院学报,2014,16(7):40-43.
[3]朱三九.对军用车辆纳入社会保险的几点思考[J].国防交通,2012(1):63-64.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A].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5]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A].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6]杨立荣,李明珍.建立军用车辆强制保险制度探讨[J].军队财务,2012(10):26
作者: 何松柏 黎靖鑫 郑智 单位: 军事交通学院 汽车指挥系 军事交通学院 研究生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