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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调整机制失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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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调整机制失业保险论文

一、美国失业保险经验税率制度构成以及经验税率计算方法

美国于1935年正式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晚于英国(1911年)、德国(1917年)、奥地利(1920年)等国家。美国在探讨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时,借鉴了英国等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实践。然而,美国是目前仅有的实施失业保险经验税率制度的国家,其他国家则实行失业保险统一税率。失业保险经验税率(ExperienceRating)是一项将失业保险税率与失业情况关联的失业保险筹资方式,而失业保险统一税率则是指失业保险税率与雇主解雇雇员数量以及失业保险金支出等不相关的一种筹资方式。美国实行的失业保险经验税率制度与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密切相关。经济危机带来的严重失业问题促使美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同时解决失业问题的紧迫性对美国失业保险制度模式产生影响。美国罗斯福总统要求,失业保险制度应该起到缓解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因此,美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不仅定位于为失业者提供生活保障,同时旨在激励雇主减少裁员以稳定就业形势。失业保险经验税率制度将雇主失业保险税率与雇主解雇的人数以及失业保险金支出关联。从理论上说,该项制度能够起到减少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由此成为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筹资方式。

(一)美国失业保险经验税率制度结构

为了更为清楚地理解美国失业保险经验税率制度的运行,首先需要明确“经验”(Experience)的界定、“经验”的衡量以及由“经验”转换成失业保险税率的方法。

1.对“经验”的界定

失业保险经验税率制度的“经验”可以有不同的概念,比如失业人数、失业保险金领取人数、失业保险金支出等。对“经验”概念的界定,体现了失业风险的分担主体以及各主体分担的失业风险比例。失业人员数量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数量只能反映雇主解雇雇员的情况,但是并不能反映失业保险金支出情况。而失业保险金支出则综合反映失业保险金领取人数、失业保险金水平以及失业保险金发放时间等。美国绝大部分州采用与失业保险金支出相关的指标来衡量失业情况,进而确定失业保险经验税率。

2.对“经验”的衡量

根据对“经验”的衡量,可以分为完全经验税率制度和部分经验税率制度。完全经验税率制度将所有的失业保险金支出与失业保险税率挂钩,而部分经验税率制度则将失业保险金支出中的部分作为计算雇主失业保险经验税率的依据。完全经验税率和部分经验税率的根本区别在于对雇主承担的失业保险责任的划分,前者认为雇主应该承担所有失业保险金支出的责任。美国实行部分经验税率制度。美国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的遗属保障金支出等,不计入计算雇主失业保险税率时的失业保险金支出。比如美国密歇根州对所有的缴纳失业保险经验税率的雇主征收1%的非责任失业保险税(NonchargeableBenefitsComponent),用于支付以上未纳入失业保险经验税率计算范围的与失业保险相关的支出。

3.将“经验”转换成具体的税率

对各个企业失业“经验”(Experience)进行概念界定以及衡量之后,需要转换成具体的税率。这一环节包括三个部分:首先,确定经验税率的上下限;其次,确定上下限之间的税率等级;再次,明确不同的税率等级适用的条件。失业保险税率上限和下限的浮动范围越大,上下限之前的分级越多,不同税率等级适用的条件划分越细,则该税率制度更为灵敏地反映出各个企业的失业人员数量以及失业保险金领取状况。设定税率上限的目的在于,完全由雇主负担各企业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会降低企业雇佣新员工,尤其是在劳动力市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失业风险较大的职工。而设定税率下限的目的在于,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有别于纯粹的商业保险,有互助共济的作用,因此失业保险经验税率下限高于0,使一定时间范围没有解雇雇员的雇主也缴纳最低的失业保险税。

(二)美国失业保险经验税率计算方法

根据对“经验”的界定不同,美国各州计算失业保险经验税率的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比例法

(ReserveRatio)该计算方法将一定时间范围内失业保险税收入与失业保险金支出差值形成的基金结余与这一时间范围内的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之比作为衡量失业保险金支出状况的指标。基金结余比例法是美国各州最早采用,也是目前绝大部分州采用的经验税率计算方法。2014年,美国共有32个州(地区)采用该方法。该方法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比例和失业保险经验税率二维表,将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比例划分不同的等级,并确定相应的税率,由此根据各雇主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比例确定其失业保险税率。纽约州采用该方法,2014年纽约州失业保险经验税率范围为2.2%~9.8%。

2.失业保险金支出比例法

(BenefitRatio)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比例为一定时期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总额与雇主支付给雇员工资总额之比。该方法和基金结余比例法类似,都考虑雇主解雇的雇员的失业保险金支出状况,但是该方法不考虑雇主的失业保险缴税情况。这一方法认为,如果各个雇主缴纳的失业保险税与其失业保险金支出比例相等,则失业保险制度是收支平衡的。2014年,美国共有18个州(地区)采用基金支出比例法计算失业保险经验税率。美国德克萨斯州采用该方法,2014年的税率范围为0.51%~7.41%。

3.失业保险领取者工资比例法

(BenefitWageRatio)该方法首先计算一个州过去3年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与该时间雇主支付给失业保险金领取者工资总额之比,该比值叫做州失业保险经验因子,用于衡量该州失业保险金支出占失业保险金领取者工资的比例。然后计算各个雇主的失业保险经验因子,即曾受雇于该雇主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者过去3年内的工资总额与该雇主支付给所有雇员的工资总额之比,用于衡量该雇主解雇雇员的规模。各雇主的失业保险税率等于州失业保险经验因子和该雇主失业保险经验因子的乘积。目前只有俄克拉荷马州和特拉华州采用该方法。2014年特拉华州的失业保险经验税率范围为0.30%~8.2%。

4.工资变动法

(PayrollVariation)该方法不考虑失业保险金支出情况,而是评估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变动情况,即下一季度的工资总额与上一季度的工资总额之差与上一季度的工资总额之比,并由此对雇主的失业保险经验税率进行季度调整。工资变动法可以反映经济活动变化,以及季节性和非常规性的失业情况。目前只有阿拉斯加州采用该方法,失业保险经验税率范围为1%~5.4%。在这四种失业保险经验税率计算方法中,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比例法和失业保险金支出比例法的优点在于能够直接反映失业保险金支出情况。美国目前绝大部分州采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比例法和失业保险金支出比例法,这两种方法都将“经验”与失业保险金支出关联,能够更好地反映一定时间范围内某个企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人数、领取水平以及领取期限等的整体情况,进而反映失业保险金支出总额。且采用该概念的失业保险经验税率制度的核心观点在于,雇主应该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税,用于负担解雇雇员的失业保险金支出。但是由于需要保存每个雇员的受雇信息、失业保险金领取信息,并将失业保险金支出对应到相应的雇主,提高了制度运行管理成本。而失业保险金领取者工资比例法以及工资变动法只能反映雇主解雇的员工情况,并没有直接与失业保险金支出关联。这两种失业保险经验税率计算方法则不考虑失业保险金支出与雇主对应,管理更为便捷。

二、中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美国失业保险经验税率制度由对“经验”的界定、衡量以及失业保险经验税率计算等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此,结合美国失业保险经验税率制度逻辑,对深圳市试点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构成要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中国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存在的问题

首先,深圳市的失业保险费率浮动调整主要和失业人数以及招用困难再就业人员挂钩,但是由于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金领取人数所占比例以及失业保险金水平等存在差异,失业人员数量以及招用困难再就业人数并不能直接反映各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金支出总额。其次,从对“经验”的衡量角度来看,深圳市主要从失业人员和招收困难就业人员数量的角度分析用人单位的失业情况以及增加就业情况。由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两个概念受主观判断的影响,难以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也必将影响到对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的规范化调整。如何对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数量以及招用困难就业人员数量进行核查,是影响到失业保险费率浮动调整机制的关键问题。第三,从费率确定的角度来看,深圳市实行的是在2%的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对各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率进行浮动调整。在深圳市浮动费率调整方案中,只规定了下调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的情形。由此推断,深圳市现行改革认为2%是最高的失业保险费率,且该基准费率过高,需要下调。相比而言,美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的雇主失业保险经验税率最高为3%,现在为5.4%,远高于2%的标准。此外,目前深圳市浮动费率调整规定中,对于浮动比例规定过于粗略。比如,深圳市对于各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规定,只分为笼统的有无失业人员两种情形,而没有对失业人员数量进行量化分析。

(二)完善中国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的对策建议

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存在的以上问题,必将影响到该项改革的实施效果。美国失业保险经验税率制度历经近70年的发展,为完善中国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提供了以下启示。首先,将各用人单位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作为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依据。美国各州失业保险经验税率制度发展已经表明,失业保险金支出不仅能够反映各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数量,而且能够反映失业保险金水平、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长短等信息。此外,失业保险费率的调整,其目的不仅仅在于激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减少失业,同时需要从失业保险制度财务可持续的角度考虑制度的发展。以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金支出作为调整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率的依据,符合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平衡的原则。当然,以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金支出作为动态调整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的依据,必须完善我国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失业保险金申请、失业保险金发放等各环节的信息库建设和管理。其次,规范失业保险费率浮动比例计算方法。在将失业保险金支出作为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的依据之后,借鉴美国失业保险经验税率计算方法中的失业保险累积结余比例法,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缴费和失业保险金支出信息,计算各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金结余比例;同时将失业保险金结余比例划分不同的等级,并明确不同等级对应的失业保险缴费率,由此实现失业保险缴费率和失业保险金支出之间的动态关联。由于失业保险金支出受经济周期的影响较大,美国现在大部分州采用3年的失业保险金收入和支出数据,计算该时间范围内的失业保险金结余比例,该方法也值得中国借鉴。第三,确定合理的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上下限。深圳市目前规定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为1.2%~2%。在评估该项设计是否科学时,根本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失业保险费率浮动调整的上限和下限。以2%的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调整,体现了从失业保险统一费率制度到浮动费率制度的过渡。但是为了更充分地发挥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对用人单位的激励作用,可以突破现行的统一失业保险费率制度的束缚,扩大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上限和下限。

作者:殷俊陈天红单位: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