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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团体商业保险机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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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团体商业保险机制探索

【摘要】文章以无锡市滨湖区残联为残疾人集体投保为例,介绍了从统筹规划保险方案、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公开招标选择承保公司和确定保险服务细则、建立区残联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信息互动共享平台等残疾人商业保险服务的流程。提出通过建立商业保险保障残疾人最大利益的建议,主要有将保险机制创新残疾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总体安排、争取国家政策保证保险服务供给持续稳定、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社会氛围等。

【关键词】残疾人;团体商业保险机制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多次提出“要促进保险与保障紧密衔接,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等。2015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意见》还明确提出了“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加大购买服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广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这些政策导向引发一系列思考,商业保险公司能否开发适合残疾人特殊需求的保险产品?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可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对于残疾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政府和残联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为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能不能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做到全程监督与放大服务效应,从而使商业保险能够成为残疾人“重要的风险保障”?为回答这一系列问题,我们课题组通过广泛调研和试点对建立残疾人团体商业保险机制进行了探索。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课题组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四川、山西、安徽、云南、河南、吉林10个省市残联的配合下,对所辖的21个区、县、市进行了有关残疾人商业保险的广泛调查研究和探讨,认为残疾人商业保险对防范残疾人风险非常重要,也具有可行性。2013年3月受河南省残联授权委托,经过对郑州、平顶山、洛阳等六市和两个特殊教育学院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专题调研,为统筹办理500万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制订了方案,组织了共保体。2014年10月受无锡市滨湖区残联委托,全程参与并指导了滨湖区残联为7000余名持证残疾人统筹办理商业保险的试点。本文从商业保险的本质、残疾人商业保险现状和实践论述如何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商业保险的杠杆作用从而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异同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作为国家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1],前者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后者是重要补充。和社会保险一样,商业保险具有保险鲜明的本质特征:①共济性:通过被保险人共同积累的保险基金发挥互助共济作用;②补偿性:由保险基金对事故或风险损失提供补偿;③放大性:事故发生后,保险补偿损失的功能较所交保费可以放大百倍、千倍;④社会性:保险自身对风险事故的补偿作用以及衍生出的各种附加值服务,成为政府、企业和居民风险管理与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对经济运行、社会关系发挥着潜移默化的调节与管理职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①商业保险是经营行为,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社会保险属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②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原则;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③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商业保险通过市场机制和保险的金融杠杆作用,有力保障了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商业保险的发展与社会进步,增加了居民的风险意识,提高了保障水平,调整了居民收入结构,促进了社会稳定,潜移默化中发挥了社会调节管理功能。国务院于2006年和2014年先后颁布《关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两个“国十条”),都明确提出要把发展现代商业保险服务纳入整个社会发展、建立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规划之中,“要促进保险与保障紧密衔接,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除了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大多数也是通过运用商业保险机制,让残疾人像普通大众一样过着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2]。因此,商业保险机制纳入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尤其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总体规划,是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必然逻辑。

2残疾人商业保险是短板

自本世纪初,我国启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除统一建立了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以及农村普遍建立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外,商业保险已经为居民大病、养老、子女教育、财产、意外等风险提供了有力的补充。然而,商业保险对于残疾人风险保障却是一块短板。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保险密度为1479元/人(237.2美元/人),保险深度为3.18%。但据对全国10个省市21个区县市的调查,残疾人中拥有商业保险的不足0.5%,人均保费不足100元,足见残疾人商业保险覆盖率偏低,还没有对残疾人建立补充保障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商业保险运作的职工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对残疾人几乎没有涉及,基层残联组织也还没有利用商业保险机制作为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促进残疾人小康的工具来创新服务与保障工作。首先,基层残疾人的管理服务工作基本上仍然停留在“靠政府,发票子”和“帮困、扶贫”上,仅仅满足于残疾人基本保障“应保尽保”等。对商业保险不理解,也缺乏“通过市场找出路”、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从而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的市场意识与创新意识。其次,商业保险公司对残疾人商业保险需求认识不足甚至误判,认为残疾人“风险高”、“买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没有深入调查研究残疾人商业保险市场,企业社会责任尚有缺失。近年来,虽然一些保险公司根据部分地区残联的要求,对部分残疾人尝试提供了某些产品,主要是意外伤害保险。但多数收费较高、保障较低,甚至还出现保险公司拒保、拒赔、惜赔、错赔以及在少数人暗箱操作下对残疾人骗保、骗赔或者“阴阳单”等道德问题甚至刑事犯罪。虽然这仅是个别现象,但已极大的损害了商业保险信誉,伤害了残疾人的利益与情感。第三,残疾人由于经济水平低,购买能力较差,因此在商业保险普遍追求利益最大化和严格核保程序的强势面前,供需之间的谈判能力低、信心不足。因此,除了个别省、市或单位为残疾人团体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外,残疾人即便有钱购买也是望而却步。因此,残疾人主动购买商业保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综上所述,尽管《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已经明确提出了“鼓励开发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研究制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与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但时至今日,这项工作仍然停留在“鼓励”、“研讨”阶段,或者仅仅推出了单一的意外伤害保险而没有大面积试点与推进。因此,对残疾人来说,从商业保险中获得保障仍然是块短板。

3商业保险创新残疾人服务的实践探索

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充分运用好这一工具,就可以为残疾人提供针对残疾人需求的多元化服务。比如通过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和依托自身组织与运营管理体系,逐步投资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救助基金、电子商务、健康管理、康复托养、职业教育培训等,从而建设将残疾人多种需求与就业同保险公司、慈善基金、电子商务、医疗健康、养老地产、职业技能培训等紧密联系的一体化系统工程。通过这种形式来整合市场与社会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多元化服务。可以说,这是通过保险机制为残疾人建立的补充保障体系和多元化服务体系的理论模型。通过这一体系,可以创新基层残疾人服务与管理工作,不仅可以根据残疾人需求提供更加丰富的服务,而且通过保险服务平台,让基层残疾人管理工作更细致、更精准;让残疾人参与其中,促进就业,参与管理,更自信的融入社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与社会化功能,让基层残联组织跳出烦琐的事务性工作圈子。也可以说这是通过市场机制改善政府组织行政职能和提高服务与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无锡市滨湖区在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试点中,总结出了滨湖模式的经验和核心: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办理、统一服务、规范操作、全程监督。首先滨湖区残联在课题组指导下统筹规划保险方案,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公开招标选择承保公司,确定保险服务细则,为近万名持证残疾人统筹办理商业保险;其次是建立了区残联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三方信息互动共享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报案、查勘和理赔服务;三是通过这一平台设立救助基金以帮助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四是联系公安片警到社区对残疾人基层专干和残疾人进行安全防事故宣传教育,大大减少意外事故;五是由保险经纪公司代表残疾人利益,全程参与事故查勘理赔,监督保险公司的服务。试点的宗旨就是必须保证残疾人利益最大化,同时做好风险防范,争取残疾人利益与保险公司利润的平衡,这就是说既要让残疾人买得起,也要让保险公司赔得起。继滨湖区之后,无锡市崇安区残联参照滨湖区模式为持证残疾人统筹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残疾人对残联为持证残疾人统筹办理商业保险反应热烈,认为“残联又为残疾人办了一件暖人心的事,为残疾人又增加了一道保障”。滨湖区为残疾人统筹办理商业保险试点虽然刚刚起步,但照此发展可以植入多种保险产品,如大病补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人身与财产信托保险、以房助残保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等;植入多种服务,如健康管理、康复托养服务,就业培训以及通过电子商务为残疾人搭建自主创业平台、提供日常用品购买服务等。

4商业保险可以为残疾人提供特需服务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了“鼓励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保险险种”。怎样理解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相比于非残疾人,残疾人尤其是重度残疾人普遍需要特殊照顾,在生活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处于劣势。目前保险公司的产品与服务对残疾人来说最缺乏的就是“特需”,因此残疾人普遍感到隔岸相望,可望而不可及。通过访谈我们认为,残疾人需要的特需保险服务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不能套用一般保险条款与“两核程序”,必须根据特殊情况如经济条件、购买能力、残疾状况等为各类残疾人定制保险产品、“两核规则”与特殊保险服务;二是保费要低,保障要高。通过充分调查研究后认为,运用大数据对残疾人风险的测算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三是必须引入第三方(按照《保险法》《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是最好的角色)对保险服务全程监督,以保护残疾人利益;四是必须充分发挥残疾人基层专干的作用,通过培训让残疾人基层专干掌握一定保险知识,参与组织残疾人投保、报案、事故查勘、理赔以及安全防事故宣传教育等。残疾人基层专干的参与,可以让残疾人得到更便捷、及时、周到的服务。

5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商业保险服务的长效机制

残疾人需要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也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多元化服务与保障的市场机制,怎样才能促进和保证这一机制持续稳定发挥效应呢?第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市场意识,增加社会紧迫感,把运用保险机制创新残疾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规划中。近几年,各地区特别是北京、上海、福建、四川、江苏等省、市已经有了为残疾人办理商业保险的尝试与体会,特别是无锡市滨湖区为持证残疾人统筹办理商业保险所创造的模式已经趋于成熟。因此,如何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已经不能停留在“研讨”“鼓励”“倡导”层面上,而需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组织推广,狠抓落实。让残疾人真真切切通过商业保险机制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让残疾人在小康进程中迈出新的一步。第二、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配套政策,保证保险服务供给持续稳定。商业保险公司不是慈善组织,也不是政府组织,商业行为必须保证经营利润和效益。当然,企业也有社会责任,但绝不能据此就苛求他们赔钱做经营。那么怎样才能让保险公司赔得起,残疾人又买得起呢?这是一种双方利益的平衡。做到这样一种平衡,除了保险公司要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进行专门的精细化管理外,还需要争取国家政策配套。正如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政府通过各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服务。对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在国家政策层面,是否可以批准用一定比例残疾人保障金通过政府统一购买或帮助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针对残疾人的保险业务在公司营业税和所得税上给以一定的减免;对残疾人自主购买保险产品的给予税收减免或补贴;对保险公司培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以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针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立的电子商务平台给予奖励;通过政策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利用其优势开发对残疾人的健康管理、康复托养工程、职业教育培训等。第三、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关爱、支持、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社会氛围。比如将部分慈善捐款转换为补贴残疾人购买保险的费用支出,或慈善组织直接用善款为特定残疾人购买保险,放大慈善捐款的救助功能。不仅可以保证善款使用透明、规范、有针对性,而且服务也有了法律保证。残联组织可以针对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统一设计路径,分出哪些由政府统一购买;哪些以政府出资购买为主,个人出一定比例;哪些以个人购买为主,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哪些由个人购买,基层残联统一组织等。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残联购买服务、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和保险经纪公司监督服务,形成以保证残疾人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总体设计、分类实施、信息共享、规范运营的机制。第四、鼓励现有保险公司专门设立针对残疾人特需服务的机构,专营残疾人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除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外,也可以用其他业务利润平衡公司财务收益。条件成熟时,由残联牵头发起或支持成立残疾人专属政策性保险公司,全面开展对残疾人的保险业务,为残疾人建设补充保障机制,让残疾人在小康进程中迈出新的一步,和全国人民一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

小结

通过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可以为残疾人建立起补充保障机制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同时可以丰富基层残疾人服务内容、创新基层残疾人管理工作,更好发挥残疾人组织“代表、管理、服务”的职能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和商业保险机制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参与商业保险的覆盖面和深度将进一步发展,将有力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曾真.美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2]赵全玺,胡乃军.建立残疾人商业保险补充保障机制的理论探讨.残疾人研究,2014,4:52-55.

作者:赵全玺 王冰 单位: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课题组 无锡市滨湖区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