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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业新国十条中指出“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重要支柱”的表述意味着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地位提升。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领域诸多方面发挥作用,本文就商业养老保险在“三支柱”养老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中的定位和功能发挥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保险;三支柱养老;定位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关系做出如下论述: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商业保险实现了从“社会保险的补充———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的逐步提升,吴定富(2005)认为,商业保险在不同社会保障层面发挥不同功效:在基础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参与社会保险日常管理,为社会保险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实现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保障机制运营效率;在成长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开展企业年金和团体福利计划等业务,为企业提供独立运作、专业化管理和适度保障的全程服务,成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倡导者和主要承担者;在享受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弥补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丰富和完善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本文主要探讨商业保险在多支柱养老保险中作用的发挥。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提法始于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建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我国比较认同的养老体系的三支柱(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一、商业保险在第一支柱养老中的定位与功能发挥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商业保险在第一支柱养老中作用发挥主要体现在:为基本养老提供技术支持、业务经办(主要是新农合与其他特殊群体)、参与基本养老保险投资运营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是由政府部门负责第一支柱养老保险的管理运营,若政府观念与职能不发生大的变动,那么商业保险公司在第一支柱养老中作用发挥空间不大。虽然对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的三种模式(德阳模式、宜兴模式、衢州模式)现状说明已比较完善,但对于发展进行状况及运营中发现存在问题分析不足。新农保试点之初,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的最佳时机,因为政策伊始,政府部门在人员配备、业务经办方面面临困难,如今距离新农保试点已经五年,新农保的经办机构在人员配备、资金划拨、业务经验等方面雏形已成,除非政策或者中央关于政府观念出现大的变动,否则保险公司难以再介入业务经办。因基础养老金“保命钱”的特殊属性及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使得保险公司参与基础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存在困难。若能建立起较完善监管制度与明确投资责任,保险公司参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具有可行性。
二、商业保险在第二支柱养老中定位与功能发挥
我国养老保险中的第二支柱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以企业职工为对象的企业年金和以事关事业单位为对象的职业年金。我国企业年金实施的是信托模式,企业年金涉及的相关主体有: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第二支柱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商业保险公司具有广泛的销售渠道、先进的精算技术、多样的产品设计、综合的管理服务能力等。虽然目前获得企业年金管理资格企业中,保险公司在数量上不占据优势,但在企业年金管理资产数目上却领先其他金融机构。例如2014年第一季度,企业年金积累资金为6,306.38亿元,而同时期(2014年1-3月)保险统计数据报告显示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2648.21亿元,投资管理资产2313.73亿元,这说明养老保险公司托管的资产约全部企业年金的41.99%,投资管理资产的比重约为36.69%,这也表明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比较有竞争力。
三、商业保险在第三支柱养老中定位与功能发挥
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保险公司在第三支柱中应发挥主要作用。目前我国第三支柱比较薄弱,主要原因是:国家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不大、居民购买力不强、参保意识不高、保险公司产品设计难以适应广大消费者的实际需要等。笔者认为,为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中发挥更大作用,应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居民自我保障意识,增加商业养老保险购买数量、加大宣传力度、开办群众喜爱的养老保险险种、健全养老保险监管体系。
四、结论及建议
笔者认为,商业保险在三支柱养老保险中能否发挥更大作用,有赖于以下因素:
(一)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在养老保障体系中该发挥“大政府”还是“小政府”职责影响着保险公司发展前景。若在“小政府”理念引导下,把能交给市场的交给市场,自己负责监督管理,那么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将会发挥更大作用。
(二)资本市场完善及监管政策的加强
资本市场完善与监管政策加强将为我国基础养老金、企业年金及个人储蓄养老金投资运营提供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我国三支柱养老目前比重,保险公司会从中获得更大发展机会。当然,也会面临行业竞争加剧、自身运营更为规范等挑战。如何在机遇与挑战中谋求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话题。
(三)政府政策支持
从商业保险发展来看,政策从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2004年企业年金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极大刺激企业年金数量增加,为保险公司提供机会,2013年9月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也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开展。加快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税收递延政策的试点和推广、制定更为明确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等政策及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颁布也会对商业保险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四)民众观念变化
民众若能增加对保险公司信任,认清保险公司分散化解风险的科学性、转变目前投资理财观念,减少商业银行储蓄存款购买更多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对养老有更加慎重态度等,这些观念转变无疑会促进保险公司发展,使其在三支柱养老中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赵庆琳 马祥雄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褚福灵.多支柱养老保险理论与实践[J].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1.
[2]许飞琼.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关系的演进与重构[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2.
[3]吴定富.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J].中国金融.2005.20.
[4]王建国.论保险公司承办企业年金的优势[J].保险研究.2003.8.
[5]朱俊生,庹国柱.论做大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市场[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