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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0—2005年养老基金的人均支出的变化情况,企业职工养老金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并且有差距逐年增大的趋势。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仅在初次分配中存在较大差异,在养老保险的二次分配制度下,同样存在着不公平现象。尽管国家已连续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然而2009年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月人均基本养老保险仍不及2008年全国公务员退休金的一半。从机关事业单位的定义看,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职工属于对社会公益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其工资薪酬及养老待遇应当与其他职业有所区别,然而这种差异性应当建立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同时,公务员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在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将自身排除在外,是其利用自身特权而形成的不公平。因此,改革的顺利推行必须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待遇差距,将公务员纳入改革范围。
个人缴费与待遇不挂钩,参保积极性不高在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职务、级别、工龄计算退休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计法办法未变,仍然根据退休人员的工龄与退休前上一个月的档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虽然采取了个人缴费的制度,但实际与职工缴费多少、缴费时间长短并不挂钩,只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个人缴费与待遇的脱节没有体现出多缴多领,少缴少领的原则,严重影响到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产生了职工权利义务之间的不对等。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全面提高统筹层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因此要提高其统筹层次。依据国际经验,欧美等国均采取自上而下的统筹管理机制;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实现全国统筹,能够有效的解决因地方差异而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混乱、不规范的情况,体现出养老保险基金的互济性,真正发挥基金的社会价值。统筹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即明确统筹对象和统一缴费基数。对于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全体职员建立统筹机制,按照“单基数”的缴费方式进行资金筹集,建立起三方负担的缴费模式。
逐步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为了消除由养老保险制度“二元”格局带来的社会不公现象,应该逐步减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差距,建立统一的缴费制度。总结上海等五地的改革经验,将公务员纳入改革范围与事业单位同步进行是保证改革成功进行的重要条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与十六届三种全会中都提出要加快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公务员与事业单位职工的保障制度改革应同步进行。同时,为了实现二次分配的公平,机关事业单位应参照已经建立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个人账户,减小企业职工养老金与其的差距,建立起全民共担风险的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与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权利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实现制度的公平性,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然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而言,缴费与待遇的享受联系不大,多缴少缴所得的待遇相同。根据现行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应该采取将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和退休待遇相结合,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金待遇计法办法,按照“老人老办法、中人有过度、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改革。“中人”改革难度较大,他们参保的时间短,缴费少,改革必然会影响待遇。为了使改革顺利进行,保证“中人”的利益,可以采取“就高舍低”的办法,即如果新办法算出的退休金高于老办法则按新办法计发,反之则按老办法计发。实行改革后,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加以统一,养老保险的续接有了实现的基础,有利于人才的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健全。
作者:闫珎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