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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效应分析
(一)增加企业员工福利,获取个人税收优惠,实现保值增值参与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企业,无需支付额外的费用就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多的福利,留住现有人才和吸引更多优秀的劳动力。而最大受益者还是个人:一是直接减少了当期的税收支出的同时,若退休后每月领取的税延养老金达不到纳税起征点,意味着免税;二是保值增值。目前,市场上还不存在周期能达到20年甚至30年的理财产品或保障性产品,存入银行最高也就是5年定期,并且缴纳保费所取得的投资收益都归个人所有,保险公司只收取管理费,这就意味着能获得跨越多个经济周期和利率环境的长期的保值增值。
(二)促进寿险业消费模式的改变,带动保费增长驶入快车道成熟市场的经验数据表明,当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接近10%时,年金市场需求旺盛,年金保费将加速增长。美国税改使年金产品提升寿险总保费15年复合增长率3.5个百分点;日本税改也带动年金产品提升寿险总保费20年复合增长率2个百分点。当前,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已超过9%。据招商证券预测,如果上海试点方案成行,将为上海创造130亿元年保费收入;若推广至全国,将达2200亿元。而据海通证券测算,在中性估计下,在上海地区推广5年后,能贡献行业年利润约4.1亿元;在全国推广5年后,则约81亿元。税延型养老保险必将夯实寿险保费中长期持续较高增长的基础,并推动寿险业由“被动消费”向“主动消费”模式转换。
(三)当期财政收入减少,长远递增,且正外部效应巨大税延型养老保险势必会造成即期税收的减少,特别是在绩效评价体系被固化和绩效无法“递延”计算的格局下,不利于当前政绩的凸显,并且依靠远期征税来弥补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但是,以牺牲财政收入之眼前利益为特质的税延型养老保险,政府以较小的成本却能为社会带来巨大的外部效应,舒缓了养老的财政压力,提升了整体养老保障体系的内在品质,实现了个人与政府的“双赢”。从长远来看,个税递延还会对财政收入产生递增效用:保费收入的增加会带来与之挂钩的营业税、所得税的上升;同时带来的消费刺激促进消费领域的税收增长,均将对个税递延造成个税减少起到弥补作用。
(四)完善个税税制,改善资本市场的投资环境现行个税税制未将家庭养老、子女教育、贷款买房等因素考虑在内,造成目前税负依然较高。推行税延型养老保险,可以弥补个税制度的缺憾,一定程度上解决当期“全民纳税”的问题,增强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平;而且还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筹集必要的社会保障基金,采用转移支付的方式直接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为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同时,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投资运作与企业年金相似,进一步确立保险公司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地位,由此为资本市场注入相对稳定的长期增量资金。
(五)拉动内需,改善民生由于对未来的医疗、养老、教育等问题存在较大隐忧,储蓄存款长期居高不下,消费意愿不强,致使内需增长乏力。目前,医疗和教育问题正在逐步解决,但养老问题依然滞后。税延型养老保险作为拉动内需的催化剂,将会提高老年人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效地解除后顾之忧,释放预防性存款,促进当前消费和未来消费。相关资料也显示,老年人是一个非常有潜力的消费群体。倘若我国退休老年人拥有更多可支配的养老金,加之时间充裕,将成为拉动内需不可忽视的力量。
推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探讨
(一)能否打破寿险业增长困境不少预测认为,税延型养老保险将推动保费的新一轮增长。但是,短期内延税政策对保费的直接拉升可能有限,不存在市场乐观预期的“打破寿险业增长困境”:一是企业、消费者重视和接受需要一个过程。在我国,对寿险的消费大多基于保险公司的前期宣传和承诺,“被动消费”十分突出,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还有待提升。二是目前中产阶级占比依然较小,但伴随着经济发展,人均收入的增长以及中产阶级占比的提升,将为养老保险市场提供广阔的成长空间。三是资本市场的不规范。投保人的收益取决于保险公司在新业务中拿到足够的份额并且能够带来盈利,必须保证有较高的投资回报、安全性。而当前我国的金融环境还不够成熟,资本市场波动较大,股市仍然是“政策市”、“政府市”。四是税延型养老保险涉及面越广、环节越多。在试点和日后的推广中,各部门利益的均衡和统一是个难题。五是初期我国拟采用投资限额,却无收入比例的概念,吸引力有限。六是保险公司存在破产风险。保险公司一旦破产倒闭,投保人将血本无归。因此,尽管税延型养老保险能够开辟新的保险市场,但初期象征意义大过实际贡献。同时,本世纪初香港推出“强积金计划”,大多寿险公司蜂拥而至,各家目标市场份额之和是实际市场的数倍,最后不少小公司后悔不已,被迫割肉出售,此教训应谨记。
(二)陷入“马太效应”,引发公平性问题只有大型国有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建立的企业年金,其实只是“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税延型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一样会产生“马太效应”,并让中高收入群体又找到了一条合理的避税途径。实行此种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未能消除反而加剧了贫富差距,并将生活水平差距扩大至老年时期,造成更大的不公,与个税的宗旨相背离。因此,应采取普惠与限额结合的原则,避免“逆向调节”,税收优惠政策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原则上还应该坚持“富人多缴税”,避免和减少马太效应的影响。可参照美国401K计划(不得超过全月收入的15%,上限从2004年的13000美元提高到2012年的17000美元)对投保人每月的“投资额”进行比例限定和总额封顶,与通胀挂钩,逐步上调税收优惠上限,但应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相机抉择。上海试点初定限额为每月1000元,其中700元用于个人养老保险,300元用于企业年金,且覆盖机关、企事业单位。但应注意,限额偏低会抑制该保险的需求。同时,应尽可能扩大涵盖范围,体现公平性:一是低于个税起征点的低收入群体,本身就不用纳税,且大多用于日常开销,税收优惠形同虚设。政府应给予政策倾斜,如实行财政直接补贴,即在不影响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当个人缴费额度达到工资的一定比例或额度时进行补贴。二是“个险团做”的方式进一步加剧了“马太效应”的产生,将未在职的城乡居民和没有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排斥在外,可通过专业养老机构和税务机关的合作,由街道、行业协会等出面组织投保或者直接将固定抵扣额之内的部分按照其主要税目的税率予以退税。三是对于“中人”而言,由于个人养老年金账户建立的时间相对滞后,退休时会遇到积累不足、补充养老保险替代率过低,受惠程度将很低。可借鉴美国401K计划(对50岁及以上的投保人,401K每年可再增加5500美元),以及参照社保和企业年金中的做法,对于“减免所得税”的群体,提高税前列支的保费额度;对于“财政直接补贴”的低收入群体提高补贴额度。
(三)正视税延型养老保险在解决养老问题中的作用我国所面临的社会老龄化,家庭和社会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未富先老”风险已经显现。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水平质量较低,企业年金受众有限,发展税延型养老保险可以完善我国“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体系,但这绝不意味着其可以解决所有养老问题,也不能将其用于填补社保支出缺口,否则难以激发投保人积极性。收入较低的群体更加关心的是基础性的养老保障体系,毕竟对于此类群体而言,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还未普遍建立,讨论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显得更多是一种奢望。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所长杜鹏调研报告显示,到2010年,66.3%的城市老年人主要依靠养老金生活,而农村仅为4.6%。当前,关键是加快我国经济持续平稳较快的发展和不断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完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拓宽覆盖范围,重视为低收入群体、农民工和流动人口群体以及广大农村人口提供更加普惠和更高标准的养老保障。同时,改变养老体系对于社会基本养老的过度依赖,积极引导企业年金的建立,提升第二、第三支柱养老资金的管理效率,推进“三大支柱”共同发挥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撑作用,继而真正确保老有所依。
(四)制度设置上的相关问题1.提前领取和恶意退保。税延型养老保险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不得提前领取个人账户资金或是退保。作为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允许退保有悖于商业性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而且若投保人并非恶意退保,而是应急之需,这样的规定也不尽合理。倘若任由投保人退保,则难以防范恶意退保,逃脱纳税的行为。美国401K计划养老金领取条件是:年满59.5岁;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发生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以后离职、失业或提前退休。而投保人在59.5岁之前提前取款,其提取的金额要视同为一般收入所得,按20%的税率预交所得税,另外还要被征收10%的罚金。但允许借款和困难取款,主要限定于:支付自己、配偶或是需要自己赡养的老人的医疗费用;子女中级以上教育的下一年学费;购买主要住房;避免失去主要住房的居住权。借鉴国际经验,我国也可以规定提前取款和恶意退保的惩罚性措施。但在投保人为自己或是家庭成员支付巨额医疗费用、学费、房贷等情况下,经过严格的审查后,允许提前支取账户金额。灵活的支取方式会大大增加居民对税延型养老保险的青睐。2.最低领取年龄、缴费期和领取期死亡。美国401K计划规定在年满70.5岁时,必须开始从个人账户中取款,否则将对应取款额征税50%,以刺激社会的消费。我国无需明确此种最低年龄,更无需采用税收惩罚措施,但可以规定如果投保人没有在规定的年龄领取账户金额,由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享有的是经过税收扣除后的账户金额。同时,若在缴费期间死亡,将账户余额纳税后,向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给付;若在领取期间死亡,则从身故保险金或是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扣除其尚未缴纳的递延税金后,剩余部分由受益人或是法定继承人领取。倘若我国今后开征遗产税,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可以享受无需缴纳遗产税的好处。3.重复投保。为了避免投保人通过多种渠道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应建立统一的管理系统和出单平台,实现数据和出单系统的对接和税务信息的共享,以确保投保信息的统一性和唯一性。同时,基于账户携带与转化的便捷性,更需建立统一的管理系统与出单平台,以实现账户资金在不同保险公司的转换,将有利于该险种的推广。4.产品的标准化、收费的约束性。保单设计上应采取标准化形式,可以使产品利润得到有效保障。标准化的保单意味着各家保险公司产品的相对一致性,避免了在产品上做文章。而万能险和分红险的形式,可使保险公司将开展此项业务的长期竞争力放在带给客户长期回报上。同时,提议收费设置上下限,避免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5.税务机关征管能力。我国如果在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单位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需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税务机关征管能力还有待提高。试点初期,为降低税收递延操作复杂性,应确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且不宜提供以家庭为单位开设账户的选择。
进一步推进开展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策略选择
(一)提高居民的风险意识,从立法层面上确保法律运营环境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居民的风险保障意识,改善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加大对保险行业的认知程度,并主动去了解并接受。同时,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税延型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与现行税收规定存在冲突,个人所得税方面有待修正,特别是对保单的认定、提前领取的惩罚等迫切需要法律规范,以防沦为违法者洗钱的工具。应先立法,全国统一实施,美国401K计划也是如此。从立法层面上解决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法律运营环境,并兼顾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监管水平、财政承受能力。
(二)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规划合适的资金运作机制个人养老金计划只有依靠发达的资本市场成功运作才能实现稳健性的保值增值,两者才能形成良性的互动。完善资本市场,加强改革股市的顶层制度设计,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应将较大比例的资金配置到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并给予其优先投资的地位;尽快放开投资范围,扩大在非资本市场上物权、产权、基建项目等领域的投资范围。同时,借鉴美国401K经验,签署保险信托协议,投保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投资组合菜单选择其偏好的投资标的组合,保险公司收取定额管理费,风险自担。同时,投保人可根据保险公司的业绩和服务态度,有权选择变更保险公司,以激励其盈利。
(三)建立养老金信用评级体系,强化投保人购买信心鼓励各保险公司树立信用等级的观念,建立健全我国保险评级体系,借鉴金融评级机构的先进经验,对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承保、保金的保值和增值以及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等进行监督评级。通过信用评级,减少养老金缺失情况,优化保险资产,减轻投保人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顾虑。
(四)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加强互通协作美国401K计划的监管部门涉及各金融监管机构、税务局和劳工部,各司其职。我国也应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偿付能力、公司治理、投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管,防止有违规操作和养老金不当投资的行为。保险公司要协助税务部门定期对投保人的个人账户进行跟踪检查,检查个人账户的保费投入是否符合相关标准,领取养老金时税收的扣除是否符合规定,严防税收优惠被滥用和国家税收的流失。
作者:邱峰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