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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医疗保险工作以病历档案为基础
国家构建的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社会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为辅助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到2012年底,我国基本医保参保人数超过13.4亿,已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使老百姓看病更方便更有保障,也缓解了“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作为接诊医保患者的医院和医生,则承担了职工、居民和农民看病报销费用和保险理赔的重要任务[2]。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疾病客观地、完整地、连续地诊断并记录下来的病历档案,不仅是临床治疗的重要参考资料,更是患者接受医疗服务保障权利和医疗保险受益的直接而重要的凭证和依据。
1.2病历档案促进医保工作和医院工作的规范化
自治区民族医院作为首批基本医疗保险A级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就诊的医保患者有来自南宁市医保、区直医保、崇左市医保、异地医保、新农合等近20万人次。近5年来,医院的医保收入占全院业务总收入的比重由38.8%上升到53%,呈逐年递增趋势并已超过一半以上,医保患者已成为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对象来源。医保患者到医院就诊,其在门诊、住院所发生的检查、治疗、用药都纳入到医保管理系统,并严格按照医保管理规定执行,这既保障了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障权利,也规范了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3]。医院针对医保工作引入信息化概念,优化管理模式,强化管理手段。通过建立完整通畅的医保患者门诊、住院、诊查、治疗、信息传输等管理系统,把医保政策中的许多管理要求直接设计在网络管理中,建立多方位查询、统计功能,通过HIS信息系统将甲类、乙类、乙类增比药品或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名称、类别、病历档案在医疗保险中的现状和作用价格编入计算机局域网,既增强了医保工作的准确性,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又提高了诊疗项目和药品使用的透明度。同时,医院的医保工作接受社保局和医保管理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病历档案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如纸张化验单未标记时间及名称、自费项目未签知情同意书、检查结果在病历记录中未见记录及分析、使用医保限适应证的药品在病历中没有相关记录等违规行为,将对医院进行超定额药品数倍的扣款和拒绝拨付医保款项等的处罚,以期促进医保工作和医院工作的规范化[4]。
1.3病历档案是商业医疗保险理赔的重要证据
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社会商业保险的发展,使商业医疗保险成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的补充部分。在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健康保险和综合寿险引发的理赔案中,病历档案作为真实记录被保险人治疗、抢救等就医过程的原始材料,则成为了保险公司理赔给付的重要和直接的依据。曾有1名40岁的被保险人投保了“综合意外险”1份,保险费100元。保险期间因突然站立而扭伤了腰部,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到医院看病时经医生检查,在病历中诊断记录为:急性腰肌损伤。根据该保险条款规定: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给付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医疗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检查诊断是慢性腰肌损伤,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按规定则不给予赔付。保险公司依据病历检查记录属意外伤害,给予其报销赔付了近千元的医疗费用,使保险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减轻了负担。
二、加强病历档案管理,服务医疗保险制度
病历档案代表和反映医院的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也是执行医疗保险制度的前提[5]。医疗质量是医院的“生命线”,病历档案管理要纳入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健全医院-质量控制科-各科室的三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对病历档案的各个环节质量实行控制、监管、评价、反馈。针对病历档案存在的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不完整、不合理等问题,我们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2.1要按规定时限及时完成病历书写
医生每天面对要诊治的许多患者,应遵守每次诊治后就及时记录,如果事后再去补写,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必将受到怀疑[6]。《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明确规定:“住院志、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h内完成;24小时内出、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h内完成;24h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h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h内完成;死亡记录应在患者死亡后24h内完成”等[7]。曾有一患者因胸闷加重入院,诊断为冠心病和高血压病3级并做了首次造影明确冠脉病变,医生拟等待患者病情稳定后择期进行二次造影并放入支架,但是患者于夜间病情突变,次日早间加重而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是支架置入术不及时导致患者死亡而要求封存病历。在事实认定入院期间医院方不存在治疗不及时的情况下,医院通过书面复函与患者家属沟通和解释,患方最后表示理解,但当时主管医师因为患者较多未能及时完成该病历中的死亡记录,而事后的“补救”措施差点使医院陷于被动。
2.2要真实、客观记录患者的病情[8]
病历档案真实记录了参保人的疾病种类、发病时间、治疗过程、医疗费用等信息资料,参保人员一旦患有疾病或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将根据病历档案了解参保人发病的过程、时间及病况而给予一定的赔偿,但由于个别医护人员法制意识淡薄,碍于情面或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弄虚作假,造成病历档案记录有误,而损害保险机构的合法利益。《规范》中对病历书写的细节做了硬性规定: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等[9]。这些规定,解决了病历书写中长期存在的对于如何进行涂改的不统一、不规范的作法,明确了什么是病历的合法涂改,为判断病历涂改的合法与否提供了标准。
2.3要体现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
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医务人员有把患者的病情、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告之的义务,并及时答疑解惑;患者可通过医生知悉了解自己的有关医疗信息并进行自主选择的知情同意权,最后以减少疼痛恢复健康而结束双方医疗合作关系[10]。医疗保险的患者发生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目录”外自费项目等治疗项目,医生要先征求患者同意并签字;医院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曾某一患者因右侧颈肩痛月余来院复诊要求继续给予封闭治疗。医生经检查有两处压痛遂进行压痛点局部封闭治疗,在进行第一处压痛点治疗时无不适症状,后在第二处压痛点注入封闭液时患者出现麻木无力,呼吸困难而立即给予抢救。患者家属对接诊医师封闭操作过程提出异议,医院方经过查阅患者病历,追问病史,此患者患癌症已1年有余,来医院就诊时仍在肿瘤医院住院,经CT检查发现已存在转移但无法确定是否存在病变。医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失行为,病历书写记录也详细,但是医生在进行封闭操作前,没有给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因而给医院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病历档案对规范医生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起到促进作用,为发展医疗保险事业提供了重要的保障[11]。加强对病历档案的管理,保证病历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更好地服务于患者、医院和社会,推动健全全民医疗保险体系。
作者:李雪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