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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公平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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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公平改革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收入分配公平的涵义;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现状与成因;实现居民收入分配公平的税制改革等进行讲述,包括了运用税收杠杆校正市场缺陷,促进市场分配机制的完善、运用税收杠杆,直接调节居民收入,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分配公平、及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收入分配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所追寻的目标,它既包括市场意义上的“市场公平”也包括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市场公平”是指自然禀赋不同、努力程度不同的人所获得的收入也应该不同;“社会公平”是指为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共同富裕而调整收入的相对份额,使收入分配的差距不至于无法让人忍受。税收作为政府所掌握有力杠杆既可以校正市场缺陷,促进市场分配机制的完善,实现"市场公平";也可以直接调节居民收入,实现“社会公平”。

关键词:收入分配;“市场公平”;“社会公平”;税制改革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而作为和谐社会重要内容的“公平正义”如何才能实现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从当前我国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最紧迫、最关键的任务就是要解决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而税收作为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杠杆无疑应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收入分配公平的涵义

“公平”是社会价值判断,是现实中不同的个人对客观存在所做的主观评价。作为一个历史性范畴,“公平”具有丰富的内涵,有人将其界定于经济领域,有人将其界定于法律领域,还有人将其界定于道德领域和政治领域;即使仅界定于经济领域,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人对于“公平”的理解也可谓千差万别。收入分配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其“公平”问题的讨论也就主要集中在经济的框架内进行的,问题的焦点集中在收入分配公平的评判标准。

现代西方经济学中收入分配的公平观一般分为功利主义的公平观、古典自由主义的公平观和罗尔斯主义的公平观三大类。功利主义的公平观以边沁和庇古为代表人物,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其基本信条,以实现收入分配的均等化为增加社会经济福利的手段。而以洛克和斯密为代表人物的古典自由主义公平观,则强调自由市场秩序中的“机会公平”,反对通过社会产品再分配实现“结果公平”,并且否定国家和政府在促进收入分配公平中所起的作用。罗尔斯主义的公平观则侧重于提高社会劣势群体的福利,主张“社会上状况最差的人的福利最大化”,既强调“机会公平”也强调“结果公平”。这三大公平观虽各有侧重,但罗尔斯主义的公平观则兼顾了功利主义公平观中的“结果公平”和古典自由主义公平观中的“机会公平”,是我们分析收入分配公平涵义的基础和出发点。

收入分配的理想状态是公平。通过考察三大公平观所包含的“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我们认为收入分配公平应有两层涵义:一是市场意义上的公平,简称“市场公平”。二是社会意义上的公平,简称“社会公平”。收入分配的“市场公平”立足于公平观中的“机会公平”,是指按照个人提供的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来分配收入,多劳多得。这也就是说自然禀赋不同、努力程度不同的人所获得的收入也应该不同:自然禀赋好、努力程度高的人应该获得较高的收入,而自然禀赋差、努力程度低的人应该获得较低的收入。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则立足于公平观中的“结果公平”,强调收入分配的结果和各社会成员之间所拥有收入份额的相对关系,即强调个人收入份额均等,以使收入分配的差距不至于无法让人忍受,实现社会稳定。当然,“社会公平”并不是平均主义,它仍允许收入分配差异的存在,只是这种差异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谈到收入分配公平不得不提及其与效率的关系。收入分配公平虽包含“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内容,但是这二者不是并重的,而是有先后之分,主次之别的。一方面,收入分配的“市场公平”由于其立足于“机会公平”,因此处于主导地位,其实现将会极大地提高人们生产的积极性,进而提高效率。具体说来,收入分配的“市场公平”保证了劳动者积极性的提高,使他们在市场经济中基于自身的资本、判断、管理、技术和勇于承担责任和风险的精神而沉浮,因而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从根本上来说,市场经济社会也正是建立在收入分配的“市场公平”的基础上,通过“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使得经济效率得以提高。如果不根据“市场公平”进行分配,就会影响人们工作的积极性,从而降低工作效率,阻碍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收入分配的“市场公平”必然导致效率越高的人获得的收入越多,效率越低的人获得的收入越少,最终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上的差距越来越大。当这种差距拉大到一定程度,低收入者可能连生存都成为问题,更谈不上进一步的发展,收入分配的“社会不公”问题就会越来越显现出来。因此,可以说收入分配“市场公平”与市场经济效率是内在统一而排斥“社会公平”的。市场经济越发展,越会实现收入分配的“市场公平”,也越会导致收入分配的“社会不公”,而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不得不以部分“市场公平”为代价,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效率。

2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现状与成因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分配体制的改变,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目标下,确实有一部份人先富裕起来,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明显扩大,我们在注重收入分配的“市场公平”的同时,却忽略了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基尼系数在改革开放前为0.16,2003年已经为0.458,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超过0.465,到了2005年逼近0.47,2006年仍有持续增长趋势。另据亚洲开发银行估计,在中国大陆的13亿人口中,有大约5.8亿人生活在国际公认的贫困线以下,每天的生活费用不到两美元——在当下的中国,占社会20%的富人,拥有的财富占国民财富的60%,甚至更多。而对其他80%的人来说,教育、医疗、住房,“新三座大山”是生活中每天都不能不面对的现实。2005年底,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还有2365万,到2006年第三季度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例达到3.18:1,而考虑到城市居民的所享受的在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福利、补贴等,我国城乡收入的实际比例将超过4:1甚至达到6:1,为全世界最高水平。有的学者甚至提出了收入差距扩大是否已经达到承受极限的问题,因为面对收入差距的迅速扩大,付出同样劳动甚至比过去更多劳动而收入不增加或者增加缓慢的低收入者心理受到很大打击,他们对收入差距扩大的心理承受能力将变得越来越脆弱,虽然我国这部分人的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不大,但是绝对数量还是很大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当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大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还未完成,市场机构还不完整,并且与经济发展相关的法律和行政结构很不健全,致使我国竞争的公平性不够,这种公平指的是以过程公平为基础,结果公平为重点的公平观。所以涉及到收入的分配上,也很难做到公平。而且我国经济发展极为不平衡,具体有东西部差距,沿海和内陆差距,南北差距,城乡差距,行业差距等等,尤其是近几年以来,贫富差距急剧扩大,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极为惊人,不但不利于经济发展,时间长了,还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造成极大的危害。所以我们必须认真考虑,科学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

3实现居民收入分配公平的税制改革

一般来说,收入的分配的过程有两次,第一就是自己的劳动所得,如工资、薪酬和经营所得等等,第二是通过税收进行第二次收入分配。我们要实现居民的收入分配公平,就要从这两次分配过程入手,而本文主要是谈谈收入的第二次分配——税收手段。而税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运用税收杠杆校正市场缺陷,促进市场分配机制的完善,实现市场意义上的公平分配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居民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分配机制不完善而造成的,这是造成目前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因而,我们应针对这一问题,运用税收杠杆调节企业的盈利水平,校正市场的缺陷,完善市场分配机制,使不同行业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收入都与其效率相一致,使等量劳动和资本投入不同行业能够得到大体相等的收入,实现市场意义上的分配公平,并为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分配公平创造基础。为此应采取的措施是:

3.1.1完善流转税制度,调节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由于流转税通常按不同产品或行业设置税目、税率,对不同行业和产品可根据其各自的盈利情况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分别规定不同税率,因而,流转税在调节不同产品和行业的利润方面具有十分明显的效果。3.1.2完善资源税和土地使用税制度,调节企业的资源级差收入。企业盈利水平高低不仅取决于其内部主观因素,而且还受诸多外部客观条件的影响。如对采掘业等行业来说,自然资源条件是影响企业盈利水平的重要因素;而对任何企业来说,它所处的地理位置的优劣对其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影响。优等的自然资源和优越的地理位置可以给企业带来丰厚的级差收入,使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望尘莫及,无法与之进行平等竞争。

3.2运用税收杠杆,直接调节居民收入,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分配公平国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税收杠杆直接调节个人收入通常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国家手中;另一方面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然后再通过支付社会保险金和社会救助等方式对失去收入来源者和低收入者给予援助,从而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居民收入分配公平。但是由于我国的税收制度不完善,难以满足政府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需要。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经验,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使我国的税收制度充分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以实现个人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必须进一步改革。基本设想是:

3.2.1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直接调节。改革课税模式,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共有11项,分别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不能就纳税人全年的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难以改善收入分配上的公平程度。第二,由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造成各项所得之间税收负担不一致,纳税人容易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侵蚀和破坏了税基,导致征管难度加大、效率降低。第三,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经济调节的弹性较小,不能发挥个人所得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存在的弊端,考虑到我国目前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实行彻底的综合税制难以一步到位,而且会加大税收流失,因此可以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对劳动所得、经营所得和财产所得等已具备较好征管条件的,实行综合课税。目前,这部分所得占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绝大部分,对其实行综合课税,有利于保护税基和公平收入分配。资本所得、偶然所得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中比重较少,也缺少征管经验,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分类课税,与个人的综合收入分离,以便于征管和调节。随着征管条件的完善,再不断扩大综合课税的范围。

3.2.2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抑制个人财富的积聚。遗产税是指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征对象的一种财产税。赠与税则是对财产所有人赠给他人的财产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目前遗产税已经在许多国家实行,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开征了遗产税,甚至有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开征了遗产税。比如,我国的香港也征收了遗产税,规定遗产额在200万港币以下的免征,200万元以上的实行累进税率。遗产税的开征,在减少社会浪费,平均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主张开征遗产税,一是起征点要高,主要是对10%~20%的高财产居民征收;二是采取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的税率可达50%;三是采用总遗产税制,先征税后分割给财产继承人;四是为了防止因转移财产造成偷逃税,配合征收赠与税。

3.2.3及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物质生活保障。市场竞争是无情的,它既可以成就一部分人的事业,使之获得大量的财富;也会使一些人遭受失败,使之蒙受经济损失,甚至陷于贫困。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可给予缺乏竞争能力者和贫困者一定的物质援助,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对于缩小贫富差别,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分配公平具有重要作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依赖于充足、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支持。而我国目前所采用的社会保障筹资方法不够规范,约束力较差,在筹资过程中遇到很大阻力,企业拖欠,拒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比较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当企业遇到风险时,其职工往往会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必然会加大贫富差距,引起社会矛盾。因此,我国应当及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以此改革我国的社会保障筹资方法,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这对于缩小贫富差别,实现居民收入分配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