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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稳定发展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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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稳定发展对策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当前我国财税政策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选择等进行讲述,包括了财政政策方面、税收政策方面、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有效发挥转移支付在缩小区域经济差距中的作用、改革税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西部地区快速发展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最大问题,这与财税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财税政策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税制、调整税收优惠,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一系列财税政策,以期为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参考。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最大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西部人均GDP均呈稳步上升趋势,但东部人均GDP的增长幅度远远大于西部,东西部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1991年东西部人均GDP相差1540.3元,前者为后者的2.08倍;2004年东西部人均GDP相差10773.3元,前者是后者的2.88倍。若不采取有效措施,这种差距在未来几年中还会进一步扩大。理论上看,区域差距的过大是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区域合作受阻、有效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它给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等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增加了难度。同时区域差距扩大到一定程度,往往会导致和激化一些社会矛盾,引起社会动荡,最终影响到经济的发展。

作为宏观调控杠杆之一的财税政策,历来是各国政府作用于经济的重要手段,它能有效调节经济波动,而且对改善区域经济空间结构、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当前我国财税政策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

改革之初,为了贯彻“允许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非均衡发展战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区域经济政策及财税政策,选择东部地区作为引领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并为东部地区的崛起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财税环境,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如今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中区域间的不协调及差距越拉越大,中央将促进区域经济协调作为“五个统筹”的重要部分之一,陆续采取了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并开始调整区域经济政策。就目前来说,现行财税政策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不适应性,主要反映在:

11财政政策方面

首先,现行财政体制按“基数法”进行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因东部发达地区基数高,西部落后地区基数低,不仅未能解决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大的问题,而且现行体制无法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不利于提高落后地区财力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地区间差距的缩小,而使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差距越拉越大。其次,各级财政转移支付受财力限制,实施力度很小,扶持落后地区经济发展及公共服务均等化能力十分有限。而且这种转移支付制度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资金管理不规范,执行的随意性大,使转移支付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没有显现出来。三是财政投资资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投融资渠道单一,资金规模较小,资金使用的政策性不强,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较低。四是专项拨款和结算补助没有规范的分配方法,随意性大,分配结果使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反而得到的拨款多,不但未能解决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问题,反而使东西部差距进一步扩大。

12税收政策方面

首先,地方政府没有地方税收立法权,也没有税收减免权,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制约了地方资源配置效率。其次,现行税制中作为以第三产业为主要税源的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而经济发达地区的第三产业发达,营业税的征收数量大,地方财政的收入也多。落后地区第三产业发展普遍滞后,营业税税源极为有限,造成在税收收入中,中央税占比重高,地方税占比重少,加剧了地方财政的困难。三是税收政策的调整并没有使西部获得比东部地区更多的税收优惠,西部地区的税负仍然重于东中部地区。

2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选择

财税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基本思路是要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基础上,主要通过转移支付制度、政府投资、税收优惠等政府收入、支出机制,调节区域之间的资源配置,以获得整体效益最大化。同时还应注意,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应是一个覆盖全局的政策体系,不仅仅包括对中、西部政策的制定,还应包括对东部政策的调整。西部的发展绝不是以牺牲东部经济效率为代价,在制定财税政策时,同时要考虑东部财税政策的相应调整,应继续保持东部经济的发展优势,以促进我国经济空间结构的优化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具体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有效发挥转移支付在缩小区域经济差距中的作用

211提高中央财政的汲取能力,这是建立有效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中央财政只有在财政初次分配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才能保证有足够的财力用于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才能通过转移支付逐步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逐步缩小地区差距。所以,中央政府应采取各种有力措施,适当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所占比例。

212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按照“因素法”合理确定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标准。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平衡各地财政能力的差异,以保证各地有大致相同的条件提供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为此,对特定地区的转移支付额,必须同该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税负高低、城市化程度、民族风俗、人口、教育状况和对财政支出的需求等因素相联系,按照这些因素的影响程度确定统一标准,进而确定财政支出水平。

213建立以抑制横向不平衡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我国财政收入的集中度不是很高,中央财力十分有限。而且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程度差异的直接表现就是发达地区财政收入充裕,而落后地区财政状况拮据,这是财政横向失衡的表现。同时,落后地区在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需求量要比发达地区更大。与落后地区相比,发达地区的财政资金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这就需要中央政府从整体利益出发,采取转移支付的方法在地区之间实现预算调剂,扶持落后地区的发展,增加财政资金的边际效用,以实现横向均衡目标。

22改革税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西部地区快速发展

我国近几年的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但要加快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步伐,仍需对现行的税制进行进一步改革和调整。

221合理降低税负,吸引生产要素参与中西部建设。一是实行对中西部积极有效的减免政策,应特别强调以中央税的减免为主,真正体现国家对其的实际扶持。同时应考虑将中西部地区列入增值税转型的试点范围。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和鼓励投资,给这些地区创造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机遇和环境。二是要实行吸引投资的税收政策。对投资于中西部地区的企业,适当提高折旧率或折旧额,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对外来投资者以来源于中西部的税后所得再投资于中西部地区的,实行全额退税的鼓励政策。三是实行吸引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对吸引人才的专门补贴予以免税;对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所得实行减税政策等。

222在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分成比例方面,中央财政应给予中西部地方财政更多的优惠。国家在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前提下,应逐步扩大中西部各省区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赋予一定的减免税权力。这样,有利于中西部地区因地制宜,对意欲鼓励发展的对象和领域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为促进中西部地区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中央政府应适度提高西部地区共享税中的地方分成比例,建议增值税由现行的中央与地方75%对25%分成调整为60%比40%.23增加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逐步改善中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

231加大国债资金对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倾斜力度。国债的发行和使用一直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重心和政策着力点将逐步向西部转移,国债的发行和使用也将顺应这一变化,进一步向西部倾斜。国债发行将不再是单纯的总量调控手段,而应扮演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控的双重角色,在促进区域均衡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国债政策的倾斜,一方面应体现在现有国债规模下投资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每年应增发一定数量定向支持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国债。

232允许中西部各省区适度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定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应该在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这里所说的财政并不是单指中央财政,而是包括地方财政在内。凡属中西部各省单个辖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应该是“谁受惠、谁投资”,由地方财政提供支持。但是由于中西部经济发展长期滞后,地方财政普遍存在横向和纵向双失衡现象,缺乏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财力。为改变这一处境,应借鉴美国政府的做法,允许中西部各省区适度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定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